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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给股东,企业有税收责任吗?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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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最近一段时间,一封关于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判例文书在业内引发热议。

 

案例简介


事件的起因,源自A公司2010年初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2012年5月,三位股东归还了借款。2013年2月28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A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其补扣、补缴。
税务机关认为,三位个人股东的借款在借款纳税年度并未归还,且借款也未用于A公司的生产经营,应视为A公司对三位股东的利润分配,A公司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A司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税务机关关于补扣、补缴的决定。A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中,人民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人民法院驳回了A公司上诉请求。经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本案宣告终结,A公司需就个人股东借款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补扣、补缴相应税款。


明税观点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中国税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正常情况下,个人股东向企业获取借款,需要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向个人股东收取的借款利息,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于这笔利息收入,企业还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入应税收入,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和个人股东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被税务机关认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缴纳税款,企业也会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实务中,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却忽略相应的税务处理,进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企业要准确把握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中的涉税问题,在平时就做好税务风险的管控。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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