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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价高于结算价,医院涉嫌虚开被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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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W医院为规避国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中关于药品加价的规定,在与药品供应商签订、履行药品买卖合同过程中,采取要求药品供应商按照正常价格开具发票、医院按照双方约定的低于发票价格结算药款的方法,要求药品供应商让利给W医院,变相增加W医院的药品采购、销售价格差额,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并以药品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价格作为财务记账依据,将记账金额与实际支付药款之间形成的差额12666007.42元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公诉机关认为,W医院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观点
W医院采取要求药品供应商高开药品价格、以低于发票价格进行结算支付药款的行为,其目的就是避开国家对医疗机构利润的限制,为W医院谋取更大的经营收益,为股东获取股权增值、股份分红奠定基础,其行为属于在有一定的交易的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虚增价款的虚开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有关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2666007.42元,属情节严重,故应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发票罪。鉴于W医院作为医疗单位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及犯罪情节,对罚金数额以500万为宜。涉案赃款人民币12666007.42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要点提示
在2019年度医药行业大检查、打虚打骗专项活动中,虚开增值税发票将面临的行政、刑事责任双重税务风险。本案中,医院为了降低药品的加价率,通过以较大的价格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金额高的开药品价格,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近年来,国家在医药行业实施了“两票制”改革,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能有效减少药品从药厂到医院的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成本,保障用药安全。在实务中,部分经销商购进商品,再将其销售给医院,中间差价相对较高,且很大部分的差价是违规支付给医院相关人员的返利。在此过程中,经销商难以取得合法发票,通过虚开咨询费、广告费、销售费用等方式,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无疑是给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一旦被税务稽查检查,企业面临严峻的处罚。
2019年11月6日,人民政府发布《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中规定,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推进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其他省份也要积极探索。上述规定预示着“一票制”要来了,不仅仅在综合医改省份,其他省份也要逐步推广。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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