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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销股东个人消费并在税前列支,被按偷税处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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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A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9年12月与揭阳市试验区某电器厂签订《厂房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揭阳市试验区陇上村土地一块,年租金198000.00元,租期两年,两年租金合计396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2020年度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6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1年度签订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同金额26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在2021年1月至9月期间存在部分业务收入通过收取现金,未进行账务处理及申报纳税的行为,少申报营业收入金额合计92069.30元。
(四)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的行为,股东黄晓明列支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43884.74元、黄耀毅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68713.47元,金额合计112598.21元,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其中五份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81747485、81747482、81538452、87235893、81538475)金额合计34526.00元,已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
法定代表人王冠群在询问笔录、《2021年收入明细》、《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申报纳税营业收入统计表》及《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工作人员在自述材料、《2021年收入明细》、《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申报纳税营业收入统计表》、《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公司股东黄晓明、黄耀毅分别在自述材料及对应的《揭阳市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消费明细表》中确认上述有关事实。

税局处罚结果

依法对公司偷税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2019年度偷税少缴企业所得税1716.39元,依法对公司处以罚款858.20元;2021年度偷税少缴纳税款合计501.92元,依法对公司处以罚款合计250.97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42.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8.49元。 公司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公司股东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112598.21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额22519.64元。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法对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259.82元。

要点提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通过报销股东与经营收入无关的个人消费取得的发票并在税前列支,达到少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及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构成偷税,且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被处罚。企业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时,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按现行法规规定,在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情形下,公司不能以股东个人消费所取得的票据作税前列支的凭证,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将面临税务处罚。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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