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疫情下的国际仲裁线上开庭丨中国仲裁周·天同


按语:仲裁高峰论坛是贸仲中国仲裁周最高规格的盛会,今年的论坛以“志之所趋,无远弗届:新时代国际争端解决的合作与发展”为主题,邀请国内外重量级嘉宾共同探讨。天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合伙人辛正郁先生受邀发言。我们整理了此次发言的内容,现分享给大家。


本文共2,999字,建议阅读时间6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很荣幸参加本届高峰论坛,与大家一同探讨“国际仲裁如何适应变化中的世界”。


当前,以全球化为依托的国际仲裁,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全球主要仲裁机构和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针对新冠疫情影响向仲裁各方参与主体推出实践指引,提出线上立案和无纸化办公等应对措施。其中,在线庭审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IBA于2020年12月17日对《取证规则》作了修订,涉及重大修改的三处内容为:一是在定义部分增加了“远程庭审”,并在第8.2条规定了框架性指引;二是在第2.2条仲裁庭就取证问题征询当事人意见时,加入了“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的要求(cybersecurity and data protectiom);三是在第9条中就“非法证据排除”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前,贸仲、ICC、港仲、新仲等国内外各大仲裁机构已经发布了规范指引,供仲裁庭及当事人在疫情下及时推进仲裁程序,力保仲裁制度的效率与公正。

 

这些指引就远程庭审的适用情形、具体实施及配套程序安排等做了详略各异的规定。从技术上看,线上庭审没有太大障碍。无论是我们今天会议用的Zoom,还是Microsft Teams等软件,都能非常便捷、低成本地将世界各地的仲裁参与主体连接在一起。但无论技术如何成熟,线上开庭还是会对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开庭陈述、证人盘问等造成一定冲击。下面我主要从两个方面分享一些我的体会:一是如何优化线上庭审的保密措施,二是如何提高线上庭审的信息沟通效率。


一、关于线上庭审保密措施的优化问题

 

在线上庭审中坚守保密性原则,本质上是仲裁保密性原则的要求和体现。总结、对比《取证规则》与各大仲裁机构的指引规范,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维护仲裁程序的保密性:

 

(一)选择安全性更高的在线庭审平台


选择一个用户友好型的在线庭审平台不仅是在线庭审顺利、流畅进行的软件保障,同时高质量的在线庭审平台一般也会配备更加安全的信息保护系统。


各大机构在其指引中,或提供机构自有的在线庭审系统,或推荐了部分在线庭审平台。例如:


IBA在其网站上推荐了Zoom、GoToMetting和Bluejeans等;贸仲有其自有的“智慧庭审平台”;ICC推荐了多个平台,既包括付费平台又包括免费平台,并提示付费平台的安全性可能更高;港仲可以提供“最多可支持8个不同地理位置接入的”基于IP地址的加密视频会议,以及“兼容于所有主流视频会议平台”的基于云服务的视频会议系统。


考虑到仲裁机构在庭审设备的软硬件配置方面更加完备,我也在此呼吁各大仲裁机构加强合作,共享在线庭审室,方便仲裁庭及当事人更有效率地就近参与线上庭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二)仲裁参与人的身份核实及所在环境确认


正如传统线下庭审前需要核对仲裁参与人的身份,各大仲裁机构也规定了远程庭审的对应保障措施。比如,港仲《指引》第9条规定了视频会议应设有密码保护;各方提前报备将参与在线庭审人员的名单;严格按照前述名单开放参与庭审权限;保障各方均有各自的虚拟休息室,开展各自分开的视频会议,这些虚拟休息室也要设置密码保护。


(三)签署保密协议


北仲在其《指引》后附了《保密协议模板》。该模版不仅含有当事人保证不得对外泄露开庭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和事项、不得对开庭的任何部分进行录制等涉及保密性实质的重要条款,还一并就各方同意以在线庭审形式审理本案等事宜作为约定,排除了一方后续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再以在线庭审方式侵害其程序权利为由提出撤裁或不予执行的可能性。


这里我也想提一下,从目前的仲裁实践看,存在当事人未能就在线庭审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自行决定采用在线方式开庭的情况。一般认为,这并不当然与“正当程序”原则相悖,关键在于仲裁庭在这一过程中是否损害了当事人平等、合理机会陈述的权利。

 

二、关于提高线上庭审的信息沟通效率


在线庭审广受诟病之处是,其削弱了庭审中各方参与者之间信息传递的效率。例如,由于镜头视角的局限性,律师在“说故事”时常用的肢体语言和眼神交流等庭辩技巧在远程视频的状态下难以完全发挥作用。再例如,证人出庭接受盘问的核心是为了测试证言的真实性,有经验的仲裁员通过眼观耳听,能够更为直观地抓住重点信息,判断一位证人是否可靠,而线上庭审在视觉和听觉方面都少了一点身临其境的感觉,证人的某些细微动作或表情可能难以被捕捉到。为弥补这一缺陷,实践中我们比较常用的方法包括:


(一)律师陈述

 

就律师陈述而言,我们的经验是,如果一方律师在镜头前口头陈述半个小时以上,其他人就很难始终保持100%的注意力。这时候,利用各种可视化工具,以图表、照片、视频等方式向仲裁庭梳理、展示己方主张与观点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不过需注意的是,为避免“证据突袭”,律师在庭审中向仲裁庭展示的信息原则上应限于庭前已提交的书面文件和证据材料,否则须及时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另外,可视化工具也不宜过多或过于花哨,否则反而会转移受众的注意力。


此外,网络线路卡顿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律师的陈述。受网络条件和硬件设备所限,即使参与者在庭前有过数次测试,庭审中难免出现延迟甚至掉线等突发情况。对此,从团队配合角度,建议代理律师及出庭的当事人尽可能地处于同一庭审场所,以便于及时沟通、交流;其次在线上平台之外,双方律师应保证与仲裁庭、对方代理律师、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技术支持人员和口译员)、客户有至少一种以上的沟通渠道,如出现网络不稳定的情况,能够及时沟通,寻找解决办法。


(二)证人作证


为保证证人不受他人影响,诚实、独立作证,2020年版《IBA取证规则》的《评注》特别列举了在线庭审时防止上述情形的具体措施:在交叉询问一开始就确认证人所处的房间、在场人员及所获文件的情况;在证人身后放置多面镜子或使用鱼眼镜头以供实时观察作证环境;安排对方律师代表派驻作证现场。我们团队在最近一个案件中即采取了安排人员派驻作证现场的方式,如果己方客户或律师团队有人员能够比较方便地前往对方证人作证的场所,这确实是确保证人独立性的一个比较直接有效的办法。


此外,为了保证庭审效果,一些机构的线上庭审规则还特别强调出庭人员在线庭审礼仪。例如,中国贸仲《视频庭审规范》中规定的“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视频庭审时,应仪表整洁,规范着装,并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我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让证人感受到远程庭审的严肃感与仪式感,强化证人对作证的敬畏之心。


当然,线上开庭是否真的削弱了证人作证的效果,也是见仁见智。也有律师同行认为,虽然在线交叉盘问证人区别于传统线下形式,但是视频交叉盘问的优势之一是证人的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在屏幕上捕捉到的范围内)被放大,从而帮助仲裁庭更好地评估证人的行为举止,同时也有助于准备充分的律师更好地获得有利的盘问效果。应该承认,线上开庭、线上盘问证人对于我们所有仲裁参与主体来说都是一个不断摸索、调整、适应的过程。


三、结语


虽然在线庭审存在其局限性,但如各参与主体能够遵循仲裁机构的实践指引,充分调动相关资源,积极拥抱新形势、新变化,还是能够在保障仲裁正当程序和提高仲裁效率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最后,愿疫情尽早过去,期待与各位同仁线下相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