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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预付费滑雪服务合同履行的影响

康铧 郭静静 中伦视界 2021-09-18


根据《中国冰雪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19)》统计,截至2019年12月底国内滑雪场馆达到770座,分布在我国28个省市自治区。随着2022年冬奥会的临近,京张高铁开通等利好消息的刺激,2019-2020年度雪季(以下简称“19-20雪季”)的大部分区域滑雪场的经营情况相比上年同期有很大的增长幅度。但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从1月24日开始,我国东南西北中各大滑雪场陆续被暂时关闭。


滑雪场的停业不但导致滑雪场经营收入锐减,还导致大量滑雪场承担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以滑雪场销售的各种各样的“季卡”、“滑雪套餐”和“优惠套票”等预付款形式的“雪卡”为例,上述很多“雪卡”是雪友们已经通过预付费的形式所购买的,但是由于滑雪场的暂时关闭导致雪友们无法进行正常消费,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滑雪场后续如何处理预付费滑雪服务合同履行的问题。



一、“雪卡”的性质

每到雪季各个滑雪场都会销售“雪卡”。各个滑雪场销售的雪卡种类多种多样。从“雪卡”使用时间上来分,有“季卡”、“月卡”、“平日卡”、“计次卡”、“储值卡”等;从雪卡获得方式来分类,包括“业主卡”、“体验卡”和“雪卡”(包括各种形式销售给雪友的“雪卡”)等;从“雪卡”是否可以在不同滑雪场使用来分,有“通滑卡”、“联盟卡”、“滑雪场卡”等;从是否署名上来分,有“记名卡”、“联名卡”、“不记名卡”、“团体卡”等。


这些雪卡大多数都是通过预付费形式购买的滑雪场门票(或缆车票)。所谓预付款消费是指,由消费者首先对商家授信,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然后延期消费其服务和产品;经营者以购买不同等级的预付费消费卡可以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1]这种预付费消费模式一方面使消费者享受了较大优惠,另一方面使经营者提前回笼资金、锁定客户,形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互惠、共赢的局面。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并承诺日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便达成预付费消费合同,经营者所发行的会员卡、季卡等既是消费凭证,又是成立预付费消费合同的证明。根据该合同,消费者负有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的义务,经营者则负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预付费合同的特点是,消费者预付未来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经营者延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具体“雪卡”而言,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向购买滑雪场19-20雪季雪卡的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收取预付款并承诺日后提供滑雪服务,与持卡人之间便达成预付费滑雪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滑雪服务合同”),滑雪场的会员卡、季卡等既是消费凭证,又是成立预付费消费合同的证明。根据该合同,持卡人负有向滑雪场支付预付款的义务,而滑雪场负有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滑雪场所及设施供持卡人们使用的义务。当滑雪场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时,就存在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预付费滑雪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截至到1月25日,已经有21个省市地区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虽然目前尚未有正式的司法解释或政策文件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但是根据我们所调研的资料:截止到2020年2月20日,从各地高级法院到基层法院公布的61份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相关指导意见或通知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有37份《指导意见》涉及到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其中34份确定在处理案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再加之从中国贸促会出具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2]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3]可以充分表明此次将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是法律界普遍性意见。


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在一级响应下各地滑雪场根据政府的命令关停滑雪场,直接导致了滑雪场无法继续履行滑雪服务合同。滑雪场对于该情形的发生事先无法预见、事中无法避免,对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不能克服,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滑雪服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处理

对于持卡人来说,已经向滑雪场支付了相应的预付款,而滑雪场也应依合同约定向持卡人提供服务。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导致滑雪场暂时不能向持卡人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就产生了滑雪场如何处理与持卡人的预付费滑雪服务合同的问题。


(一)滑雪场可以和持卡人协商延长履行合同期限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因为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暂时不能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据此允许其延期履行合同。因此,滑雪场可与持卡人协商延期履行合同。


对于持卡人来说,其享受滑雪场提供的服务的期限本应从2019年11月开始持续到雪季结束。但是从2020年1月28日起至今为止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暂时阻碍了滑雪场履行合同,但何时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尚未可知,倘若是2020年2月底3月初消除,则滑雪场可在消除后继续向持卡人履行合同。若不可抗力因素一直持续到雪季结束,滑雪场可以在下一年度的雪季继续向持卡人履行合同。


但是对于“通滑卡”、“联盟卡”、“共享卡”这些可在不同滑雪场之间使用的雪卡,是否能够延长履行服务期限不是由出售雪卡的滑雪场单方能够决定的,需要各个滑雪场之间共同做出决定。


若就此次延期履行与持卡人达成一致,滑雪场应及时与持卡人签订补充协议。考虑到持卡人数量众多,且现在又是防控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通过书面的方式签署补充协议难度很大,滑雪场可以考虑通过网上发布公告,刊登电子补充协议,通过短信或微信确认等方式与持卡人达成补充协议。同时滑雪场也可以考虑在下个雪季增加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增强客户粘性,获得持卡人的理解和支持。购买雪卡的人都是爱雪之人,为了中国冰雪活动的健康发展,相信雪友和滑雪场能够携手并肩共同渡过这个艰难的时刻。


(二)雪季结束前仍无法恢复营业的,持卡人可以要求“退卡”


所谓“退卡”,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就是解除预付费滑雪服务合同。当滑雪场通过“销售雪卡、持卡人通过预付费”的方式与持卡人达成预付款滑雪服务合同后,如滑雪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滑雪服务,则构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若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但滑雪场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是由于此次新冠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滑雪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考虑到各地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起一级响应事件的时间虽然不同,但是基本上都是在1月23日之后,导致19-20雪季预付费滑雪服务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滑雪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滑雪场虽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对于持卡人来说,有权要求滑雪场退还其部分预付费,这是因为不可抗力是法定解除情形之一。因此,持卡人可以主张“退卡”,但无权要求滑雪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具体如何退还部分预付费而言,如果双方在购买“雪卡”时约定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经履行部分的金额为应按约定的优惠价格和已经消费次数计算;如果约定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经履行时间占19-20雪季的比例来确定已经履行的金额,考虑本雪季基本上已经结束可以参考上一雪季的结束时间。当然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滑雪场应向持卡人退还预付款的款项比例。


(三)雪季结束前恢复营业,持卡人是否有权要求“退卡”


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滑雪场在19-20雪季结束前恢复营业,那么持卡人们是否有权要求“退卡”?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析。如果疫情能得有效的控制,滑雪场能够及时正常恢复经营,因关停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导致滑雪服务合同不能履行的期限有限,则持卡人们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如果疫情虽然得到有效控制,但是滑雪场在19-20雪季结束前几天才恢复经营的,此时根据公平原则还应当认定滑雪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并支持持卡人的退卡要求。


(四)“通滑卡”、“联盟卡”、“共享卡”等可以在不同滑雪场使用的雪卡,持卡人是否有权要求退卡


对于可以在不同滑雪场使用的雪卡,只要相关滑雪场全部因新冠肺炎疫情关停,持卡人就可以向出售雪卡的滑雪场要求“退卡”,相关费用由滑雪场之间按照约定进行分摊。


但是有的卡使用范围不仅包括国内滑雪场,也包括国外滑雪场。国外滑雪场并不存在因新冠肺炎疫情关停的情形,故国外滑雪场完全可以使用。但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出售雪卡的滑雪场本身已经关停,或者因疫情导致国外滑雪场不接待来自中国持卡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持卡人还是可以要求滑雪场“退卡”,但是涉及国外滑雪场部分费用将由滑雪场和持卡人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五)业主卡、体验卡等受赠获得的雪卡,持卡人不能要求“退卡”


业主卡的持有人虽然通过购房合同法律关系从滑雪场处受赠获得雪卡,从而与滑雪场之间形成了滑雪服务法律关系,但其并未通过预付合同价款的方式与滑雪场之间直接建立的滑雪服务合同关系,其获取业主卡是一种从合同行为,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以赠与方式取得的。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虽然不能否认业主卡也存在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是其价值是包含在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法律关系之中,因此不能简单地根据雪卡的对外销售价格直接推算业主卡的价值。由于业主卡持有人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从滑雪场处获赠而获得的“雪卡”,故在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滑雪场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持卡人无权要求“退卡”。


同理,体验卡的持有人更是直接基于滑雪场的免费赠与成为持卡人,其并未因此支付任何费用,且滑雪场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无法履行合同,故体验卡的持卡人也无权要求“退卡”。虽然不能“退卡”,但是持卡人也可以通过与滑雪场协商延长雪卡的使用期限。

四、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因而采取的严厉的防控措施,给冰雪产业这种季节性行业带来了重大影响。为了帮助冰雪产业渡过难关,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扶持政策,2月5日,北京市政府就应对疫情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对受到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地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2月7日,北京市体育局发布了《关于申请受疫情影响滑冰滑雪场所水电补贴的征集公告》。公告中表示,此次补贴的对象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证照齐全,滑雪场所需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连续3年面向社会开放的滑冰滑雪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滑冰场所指全年运营的室内冰场)。符合补贴资质的经营单位需在2月28日前递交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属地区体育局。针对疫情过后的冰雪行业发展问题,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也正在做进一步调研和制定针对性措施。各个滑雪场也应当将自己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经营上遇到的困难主动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我们相信为了支持冰雪产业,国家一定会对冰雪产业尤其受影响较大的滑雪场经营者给予大力度的政策帮扶和金融支持。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随着2022年冬奥会举办时间的迫近、中国冰雪运动人口的不断增长、中国冰雪产业的不断成熟,在不断释放的政策利好之下,新冠肺炎疫情给滑雪场造成的影响一定会快速消除。在文章收尾之时,已经有好消息传来,据《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河北张家口市崇礼区万龙、太舞、银河三家雪场已于2月26日上午开始部分恢复开放。因此,我们相信,整个冰雪行业会很快重新焕发新的活力。


[注] 

[1] 参见李适时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第252页。

[2] 参见李婕:“企业受疫情影响难履约——中国贸促会开出首份不可抗力证明”,截《人民日报》2020年2月4日(海外版)。

[3] 张绵绵:“公众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法工委权威解答来了!”,来自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2/23100ec6c65145eda26ad6dc288ff9c9.shtml。



The End


 作者简介

康铧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 诉讼仲裁, 资本市场/证券

郭静静     


北京办公室  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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