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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 观点 | 而今迈步从头越 — 技术人员创业税务关怀

汉坤 汉坤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袁世也 | 姜冬妮 | 沈靖 | 刘舰蔚

2023年以来,各大厂不断调整组织架构和人员结构,一大批技术人员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开始创业。同时,高校及研究性机构也有很多专业人士投入到自主创业的大军中。


作为专业的技术人员,无论其出处,在初创企业时,可能对税收政策及实操有较多的陌生感甚至担心和顾虑;为规避潜在税负铤而走险。事实上,国家税收政策对创业企业,特别是“有技术含量”的创业企业,有着诸多的“福泽”。在这个意义上,合法合规纳税,做好税务规划,是可以将企业税负控制在可接受区间的。


本文将从公司结构、知识产权注入、运营税务关注等方面分享一些热点税务关注和税务优化思路;希望在这个“冬天”里,给创业的“孤勇者”们一些税务上的温度。  

一、 公司结构的考量


对于创业企业来说,设立地、组织结构这些事项,可以不用放在第一位考虑。道理很简单,企业创立之初最首要的事情是把业务做起来,活下去。在这个意义上,以自然人设立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可。


公司注册资本这块,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修订案,要做特别的考虑。公司法修订案规定,企业股东认缴5年内必须完成实缴。在这个意义上,创业企业股东认缴出资不宜过高。认缴出资不能兑现就只能减资,而减资可能带来一些复杂的税务问题。具体影响可以参见汉坤公众号文章(汉坤·观点│《新<公司法>修订的五大税务影响解读》


在设立地方面,一般设在运营地即可,不必考虑所谓的“税收优惠地”。一则最近几年中央层面一直在通过各种方式压缩“税收洼地”的生存空间以提供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地方政府的各种财政扶持承诺很难实际到位。二则初创企业各种财务指标可能并不突出,即使地方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也会因为未达门槛而无法落实或落实金额非常有限。当然,一些城市的开发区或产业园区对研发型企业或者特定类型的研发活动提供财政补贴,例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支持投资发生时间范围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采购设备总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支持期范围内实际发生设备采购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这种补贴与和纳税金额直接挂钩的财政返还是有显著区别的,有机会长期存在。据此,如商业上可以考虑地方的园区(实际办公),则可以将公司注册在该等园区,但不宜对财政扶持有笃定的期待。


省流版小结:初创企业一般情况下,可以以自然人直接设立有限公司;不需考虑太多税务因素。此期间主要税负约等于零。

二、 IP注入的考量


所谓技术人员,就是拥有技术能力的人员;部分人员在创业时,已经将技术能力转换为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以不同方式注入创业公司,可能带来差异化的税务影响,以下我们分别讨论。


(一)自有知识产权入资

以自有知识产权出资,税务上视同将知识产权转让给标的公司,并以转让收入为对价对公司进行增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出资,将会给技术人员带来直接的纳税义务。可是,该等时点技术人员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流纳税。那怎么办呢?不用着急。为缓解个人纳税人缴税的现金压力,国家出台了两项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供纳税人视情况选择申请。具体内容请参见以下表格。

无论是选用优惠A还是优惠B,都有一些合规层面的要求和细节需要留意。首先,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无论是采取优惠A还是优惠B,都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之前在税务机关备案;备案的时间要求是比较容易被忽略的。其次,如果后续发生换股交易,即技术人员将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换入其他公司,则技术人员针对知识产权入股的交易纳税义务立即产生。在该等情况下,换股的技术人员应该要求换股主导方,至少支付一部分现金(即以股权+现金为对价)以解决交易产生的纳税义务。最后,针对IP出资行为产生的纳税义务,其应税收入可以抵扣的成本是资产原值、以及转让时支付的合理税费;比如其研发形成知识产权的相关成本。实操层面,税务机关允许资产原值的抵扣,但是个人证明资产原值可能是一个难点,尤其是该等资产是自行研发而非购入的情况。对此,纳税人需要提供尽可能完整、准确的凭证(例如技术成果研发过程中采购原料的票据、辅助研发人员薪酬支付记录等)以供查验,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有关资产形成的具体情况,依法核定其原值。对于原值的核定标准暂无细则,须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二)高校人员知识产权入资

高校技术人员由于体制限制、研发模式等影响,并不会直接持有知识产权;而是通过高校将知识产权注入标的公司,再将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相关技术人员的形式实现。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国税发〔1999〕125号等),高校将对应公司的股权奖励给技术人员,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后续转让股权时,再履行纳税义务。这个政策与前述优惠政策有类似之处,即在转股时或分红时方产生纳税义务;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奖励的股权是没有投资成本的,也就是高校技术人员再转股,需要就转让收入的全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省流版小结:无论是社会技术人员抑或高校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入股,均有可能享受纳税递延之效果;当期所得税负担有机会趋近于零。

三、 公司运营期间的税务考量


实践中,很多技术人员创业,本身并没有现成的自有知识产权入资;更多的还是在企业设立后,不断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知识产权等技术,并将其商业化,获取利润。


以下根据企业的不同生长周期,提供税务考量意见。考虑到以技术人员为核心的创业企业往往从研发开始,短期内不会产生显著盈利,我们从亏损开始讨论。如以既有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并马上开始商业化,则可能短期内产生利润;该等情况下,可以直接移步盈利期间税务考量。


(一)企业亏损期间的税务考量

在企业亏损状态下,主要的税负就是员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增值税;此外也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合规性(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保证累计亏损能在未来盈利时充分利用,降低实际纳税金额。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切忌违规使用“灵活用工”等机制;特别是在没有商业实质性的情况。在劳资双方关系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今天,潜在的风险绝不仅仅是直接来自税务机关的检查。举例而言,一个年薪30万的员工,年度个人所得税约为2万元(取决于很多因素);而使用极致的避税安排也无法将该等税负完全规避;除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外,还可能令投资人望而却步,以及后续IPO面临严峻合规性挑战。为了节省十几万到二十几万人民币税款,带来如此严重而现实存在的税务风险,实在需要仔细斟酌。


在增值税方面,除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之外,也要注意成本列支、接受发票的业务真实性。近期全国各地都有因变相转移利润至税收洼地而被挑战的案例。


(二)企业扭亏为盈期间的税务考量

在扭亏为盈初期,由于累计亏损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因素,企业可能未必会有应税所得,也就是不会产生实际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对于初期收入增长较缓,或利润率较低的创业企业来说,从年度产生正向现金流到形成实际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往往需要1-2年时间。


而在企业产生应税所得额之后,第一件可以享受的节税利器就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5%的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举例而言,如果企业年应税所得为100万元,无结转亏损可用,则当年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该政策主要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应税所得规模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资产总额(即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包括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相当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人员不超过300人。对于研发主导的创业企业来说,其短期内资产总额可能不会达到5000万元;则主要关注点就是企业的应税所得,也就是应税利润。在经济社会发展纷繁复杂的今天,企业负责人很难对企业当期的利润有准确的预估;在该等情况下,往往出现企业应税利润略高于300万元而导致实际税负激增(举例而言,320万元应税所得会全额适用25%税率,税负增加到80万元)。经常会出现企业到这里就会因税务规划问题,产生“悲喜两重天”:没有进行事先税收筹划的企业,可能因为通过税收洼地主体创设交易的方式,将应税所得降低到300万元以下;但该等安排很容易被税务机关挑战。而实现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则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设立更多承载独立业务单元的子公司,开展不同的业务,分别获取一定规模的收入。从而继续维系企业主要利润能适用5%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在该等“化整为零”符合商业实质性的情况下,税务上还是相对安全的。


第二件“节税利器”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获得额外100%的扣除或摊销口径。相当于给了一个多扣100%费用的Buff。严格意义上来说,该政策在企业全生命周期,包括亏损期间都可以享受;只是在盈利期间,效果比较显著而已。假设一个创业企业全年收入1000万元,成本和费用合计600万元,而其中有400万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则该企业全年应税利润为:1000-600-400*100%=0万元。聪明的你一定发现了,通过第二件利器的叠加作用,将本来不满足小微企业政策(利润400万)的创业企业拉回了5%税负朋友圈。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跟研发相关的费用都属于加计扣除范畴;常规性升级费用、对现有技术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的费用、研发成果商品化以后对客户提供技术支持的费用、非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行政人员工资等,都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第三件“节税利器”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现行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缴纳增值税。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的极限考虑,增值税税负也只有5万元。即使完全由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创业企业承担,也是很低的税负和很小的现金流。


这时候你可能会问,那么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很遗憾,个人所得税方面,除了专项附加扣除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并无特别的“秘籍”;无论是地方性税收优惠(海南、大湾区)还是地方性财政扶持(根据纳税金额返还)都缺乏普适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如果设置妥当,是有机会降低个人税负10%-20%的。但年终奖往往意味着年底或次年才发放,如果将本应多次发放的奖金放在一起,等到年底再发,需要综合考虑节省的税负以及延迟的现金流对员工的影响。此外,给员工带来价值,并不仅仅节省个人所得税一条路。创业企业可以适时引入股权激励机制;将员工和企业的利益长期绑定。而股权激励机制,也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用。此处考虑篇幅,不再赘述。


省流版小结:在创业企业发展初期,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研发加计扣除+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可以有效的将企业税负管控在10%以下。

四、 其他创业企业税务关注


(一)中期及后期的税务关注

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如年利润超过1000万元等),专业投资机构介入,纯粹的绝对降低税负已经不再是企业负责人的首要考虑。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关联交易税务合规、股权结构调整税务合规、发票管理税务合规等都是需要关注的事项。


(二)税务合规之“凝视”

如果你曾经是一名“码农”,现在设立自己的公司,那需要注意的是,在税务方面盯着你的,绝不仅仅是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在其他“码农”的支持下,税务机关建立了强大的金税系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日新月异;不要期待可以成为漏网之鱼;

  • 监管机构:当前的上市监管涉税问题,都是一查到底,必须解决;无限期的补税承诺已经不再是解决方案;

  • 员工:公司员工可能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他们了解公司的业务安排以及背后的特殊考虑;而员工毕竟不是老板,不会永远在公司任职;

  • 投资人:投资人多为机构,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性非常关注。除了走向资本市场的考虑之外,有时候投资人还会把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和创始人的人品作风联系起来;

  • 上下游企业:上下游企业在选择合作时,也会关注创业企业的税务合规。此前曾有电商企业每次用不同的税收洼地主体开票,让下游企业非常鄙视;

  • 竞争对手:这个就不用多说了,码农都懂的。


(三)依靠内外部专业人士力量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任何行业都是如此。技术人员在创业初期,从成本角度考虑,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随着业务的开展,应该考虑聘请全职的财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和一些简单的税务规划。那么何时有必要进行全面的税务梳理和税务规划呢?至少要等到A轮融资或以后。即使你的顾问再专业再高端,如果他出的方案,你的团队无法落地,依然是无用功。


省流版总结:这个冬天很冷也很漫长,但作为孤勇者的技术人员创业,并不真的孤独。至少在税务方面,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一点点税务规划,完全可能实现一段时间内较低的税负以及较好的“税务合规履历”。而一旦因采用极端避税方法,所面临的后果,远远不是“改行代码”那么简单。“心可以热,但头一定要冷”。

袁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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