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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三届金融司法前沿论坛暨“《民法典》担保部分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座谈会”顺利召开

11月20号,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主办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三届金融司法前沿论坛暨“《民法典》担保部分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座谈会”顺利召开。来自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以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致辞环节

会议首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晓喆致辞。在致辞中,朱晓喆教授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并提出本次会议旨在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希望通过此次座谈会,凝聚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为我国担保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研讨环节

第一单元

  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担任领读人。李宇对征求意见稿的一般规定部分进行了梳理,重点对争议较大的第七、十三、十四条发表了意见。

接下来进入自由研讨环节,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的无需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成为了本环节的争议焦点。有专家指出该条第三项在商法领域具有积极意义,其使得非正式的股东一致同意在一定情形下也能起到决议的效果;也有专家认为决议程序在保护少数派股东的利益的层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共同担保以及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规定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与会专家多数表示赞同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第二单元

  关于保证合同

 第二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天可担任领读人,他首先系统梳理了征求意见稿保证合同部分的内容,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自由研讨环节的争论焦点是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及三十四条。关于第三十一条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期间问题,与会专家认为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所谓保证期间;应当对赔偿责任与担保责任作出区分,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无需通过保证期间加以限制;保证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本质上是缔约过失责任,回归赔偿责任一般规则即可。针对第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应严格区分债务加入和保证的法律效果。



第三单元

  关于担保物权


主题一: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三单元担保物权部分主要分为三个主题展开,主题一围绕“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展开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李运杨老师担任领读人并发言。

自由研讨主要围绕争议较大的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展开。针对第四十二条的抵押财产转让问题,有专家指出,在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已将“请求撤销合同”改为了“请求撤销物权变动”;站在保护受让人的角度,应当删除第一款第二句;如果赋予了登记的禁转约定以物权效力,则势必导致禁转约定登记成为抵押合同的典型条款,极易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市场主体的利益;第四十二条会对物的流转规则产生不利影响。




主题二:不动产抵押


第二个主题围绕“不动产登记”制度展开,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曾大鹏副教授担任领读人。

自由研讨环节主要聚焦于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的适用问题。关于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曾大鹏副教授提出,抵押财产价值(可变性)与违约责任(相对客观性)应当采用一体处理还是区分处理的方式值得讨论。与会专家还指出,将“抵押人”修改为“怠于登记的抵押人”更为合理;针对第五十一条的抵押预告登记问题,其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效率,但从民法理论的角度看,将债法上的请求权法定地转化为物权没有贯彻权利变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主题三:动产与权利担保


 主题三围绕着“动产与权利担保”展开研讨,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董学立教授担任领读人并梳理该部分的重要规则。

在自由研讨环节,各位专家学者先后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其中争议最大的是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价款优先权。有专家指出,动产浮动抵押的动产范围如果大于法条规定的四类动产,在立法层面上是不匹配的;也有专家认为,不同于美国法的库存概念,我国所使用的“生产设备”概念并未与现行法完全匹配;保留动产所有权应当天然优先于动产浮动抵押权;这个问题涉及到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究竟应采用所有权构造还是担保物权构造,此类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不适宜由司法解释做出规定。



第四单元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四单元主要围绕其它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展开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徐同远担任领读人,徐同远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解释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自由研讨环节主要围绕争议较大的第六十五条展开。与会专家指出,我国对于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缺少完整的规范体系,所有权保留买卖和融资租赁是否属于担保在我国立法上找不到明确的规定;应当对有担保功能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保理合同作出区分;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分歧导致立法上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在立法者没有确立某一模式时,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总结

在各个单元的研讨结束后,进入会议的总结讲话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彭诚信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分别作为总评人发表讲话。

彭诚信教授指出,担保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应当在达成这一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平衡。此次最高院之所以迅速出台司法解释,是因为担保制度的实务价值巨大,和金融商事民事活动息息相关,但解决实务问题有诸多路径,不能以违背基本法理、违反基本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吴弘教授指出,解决实务问题,应当在不违背民法原理的基础上改进技术手段。司法解释应当做好平衡协调的工作:民法与商法的协调;民法典与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担保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协调。而信息技术的发展,比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也同样给担保制度完善提供了新的路径。

至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三届金融司法前沿论坛暨“《民法典》担保部分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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