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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ICC仲裁裁决被中国法院部分不予执行后,在英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采安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导语

2021年4月26日,英国高等法院商事庭就Chenco Chemical Engineering And Consulting GmbH v DO Fluoride Chemicals Co Ltd 2021 EWHC 1052 Comm 一案作出判决,准许申请人关于承认与执行ICC仲裁裁决的申请。此前,该仲裁裁决曾被中国法院部分不予执行。


本案案情

德国成可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

(CHENCO Chemical Engineering and Consulting GMBH)与中国DFD公司之间因知识产权纠纷,成可公司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程序。国际商会仲裁院在瑞士做出裁决,认为DFD公司使用申请人成可公司关于建立氟化铝生产厂的设计来建造自己的四个新工厂,构成违反合同,并裁决如下:


(413)DFD公司应向成可公司支付320000欧元。


(414)自2011年3月23日起,DFD公司每月应向成可公司支付月罚金100000欧元,只要DFD公司继续使用成可公司的技术,则应在接下来每个月的23日向成可公司支付月罚金100000欧元,无论如何,2016年8月31日之后,DFD公司无需再向成可公司支付月罚金。


(415)DFD公司不得使用成可公司的技术,直到本最终裁决书第414自然段所裁决的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416)对于应向成可公司支付320000欧元的款项,DFD公司还应当按照5%年利率向成可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28日开始计算,计算至付款之日。


(417)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DFD公司应向成可公司加付本最终裁决书第414段所裁定的400000欧元月罚金的5%(年利率)的违约利息,此后的每月到期的罚金,也按年利率5%计息,利息计算至付款完成。


中国承认与执行程序

成可公司获得胜诉裁决后,向DFD公司所在的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因申请材料和公证手续不符合中国法规定,成可公司申请两次被裁定不予受理。2017年5月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对该裁决部分不予承认与执行。法院认为:成可公司申请仲裁时的主张是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技术及因未经授权使用而支付违约金,但最终裁决书第(414)项为“只要DFD公司继续使用成可公司的技术,则应在接下来每个月的23日向成可公司支付月罚金100000欧元”,第(415)项为“DFD公司不得使用成可公司的技术,直到本最终裁决书、第414自然段所裁决的款项全部付清为止”。就上述裁决内容而言,裁决并没有强调未经授权的技术,从其表述看也包括了授权的技术,存在着超出成可公司请求的情形,第(417)项“此后的每月到期的罚金,也按年利率5%计息,利息计算至付款完成”也指向了第(414)项中超裁的内容。因此,对于以上超裁的部分应不予承认和执行。即承认了裁决第413、416段,但未承认裁决第414、415、417段。未承认的金额远大于承认的金额。


英国承认与执行程序

2018年12月,成可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商事庭申请执行该裁决。该申请是根据CPR62.18提出,没有事先通知DFD公司。成可公司代理人提交证词,证明DFD公司或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均没有就该裁决付款。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都没有收回款项,特别在中国已经进行了执行程序,且中国法院在2017年5月裁定准许执行部分裁决。


Moulder 法官批准了成可公司的申请。DFD公司则提出撤销执行令申请,主要理由之一是DFD公司是否继续使用成可公司技术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事实调查。2020年6月,本案由Michael Burton法官审理。他指示进一步审理查明DFD公司是否在裁决日期后继续使用成可公司技术这一事实问题。在审理中,DFD公司接受法院有管辖权查明DFD公司是否在2013年6月设计了自己的升级技术供自己使用,以及DFD公司是否拆除了其两个工厂的设施并安装了自己的升级技术以取代成可公司的技术。但认为DFD公司是否不再使用成可公司的技术这一进一步的问题应提交仲裁。


最终,Jacobs 法官判决如下:


(1) 法院对每个问题都有管辖权:根据Michael Burton法官命令进行事实调查,双方均已同意;在事实调查会议上,DFD公司也接受了这些问题由法院来决定;且一旦仲裁裁决作出,执行的事则由法院负责。


(2) 裁决应予执行。DFD公司并未停止在其反应堆中使用成可公司的技术,也没有进行更多的维护工作,包括更换部件。准予执行金额为4000000欧元,以及仲裁庭裁决的利息。


结语

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承认与执行在缔约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有限事由。仲裁裁决作出后,向财产所在地的公约缔约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相关仲裁裁决是标准动作。个别情况下,裁决可能因存在公约规定的不予执行事由而得不到执行,此种情况下,可以选择其他缔约国继续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例如,2019年5月28日,巴黎上诉法院对中国香港咨询公司亚历山大兄弟有限公司(Alexander Brothers Ltd,下称ABL公司)取得的ICC胜诉裁决不予执行,并命令ABL退还阿尔斯通支付的所有款项,理由是执行该裁决将会奖励腐败行为。参见:《采安仲裁 | 法国案例:涉及腐败,中企ICC胜诉裁决被不予执行》 而在2020年6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商事庭作出判决,驳回阿尔斯通公司不予执行ICC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索引为:Alexander Brothers Ltd (Hong Kong SAR) v Alstom Transport SA & Anor [2020] EWHC 1584 (Comm) (18 June 2020) 参见:《采安仲裁|被法国不予执行后,香港企业涉腐败ICC胜诉裁决在英国起死回生!》


即便裁决被撤销,也同样存在转换跑道,另地申请承认与执行的策略。参见:《采安仲裁|中国裁决被北京四中院撤销后,当事人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一句话,裁决作出只是执行的开始,方法总比困难多。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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