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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好意搭乘”出事故 ,司机好意也担责~

 有车一族经常会好意载乘朋友,

然而当好意载乘遭遇事故时,

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今年,耿某就为此事与好友对簿公堂~



既是是老乡又是大学同学耿某和郭某,两人相约开学季一起回校。当晚耿某驾驶着母亲赵某的小轿车载着同学郭某,从老家出发。耿某在一高速服务区入口附近,突然对车辆失去了控制,车前部猛烈撞在高速公路右侧的护栏上,随后又急速向左侧翻,造成耿某、郭某受伤。


郭某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后,遗留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经司法鉴定,郭某构成一级伤残。



你开车让我遭遇这么大事故,得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共387万。



事故发生时你没有系安全带,就有过错,而且我看在咱两关系好,才无偿带你,我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还有你母亲作为车辆所有人,也应该给予赔偿!



我母亲虽然是车辆所有人,但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担责。


耿某、郭某因协商赔偿无果,

郭某向法院起诉~


以案释法


经审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故郭某的各项合理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耿某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负全责,耿某对责任认定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责任认定有不当,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郭某存在过错。因此耿某主张其与郭某构成好意同乘,应减轻其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不负赔偿责任。


一锤定音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耿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7万余元。


郭某要求事故车辆所有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


大司兄提醒


好意搭乘他人不是免责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好意载乘他人,如何预防法律风险呢?对好意载乘他人的驾驶员来说,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确保被搭乘人员安全。对作为搭乘人的乘客来说,一定要对驾驶人的驾龄、驾驶能力等有一定的了解,注意安全,有可能的话,最好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自己购买一定的人身意外保险,以保障安全。



来源:安徽法制报

编辑:吴昊、金红芳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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