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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 | 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博眼球
故意编造、散布涉疫谣言?
来听“疫”案律师说——


案情再现—— 



市民A:“最近疫情形势严峻,大家都要注意防护呀。”市民B:“是啊,戴口罩,不聚集,我经常提醒我爸。”杨天乐(化名):“大家听说了吗?某小区确诊27个了,还有一个小区有11个,太可怕了!”市民D:“啊,真的假的?这可咋办。”......嘟~嘟~嘟~微信群里的氛围迅速紧张。杨天乐为刷“存在感”,故意编造散布疫情信息,让部分群众信以为真,致使人心惶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搬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说——



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特别是网络谣言本身借助微信、QQ等即时通讯媒介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危害性大,我国法律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层面都对编造、散布和传播谣言行为作了规制,都明确是违法行为。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涉疫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更加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早在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综上,杨天乐在微信群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涉疫信息,导致政府部门在抗疫工作极度紧张繁重的情况下,还要耗费人力物力去核查信息,占用公共资源去辟谣,可以认定杨天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刑法作为社会打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谦抑性,虽然杨天乐编造了虚假的疫情信息在微信群传播,但是尚未实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合乎法律和情理。







律师简介

刘纯洁,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大司兄有话说



万众一心战疫情,涉疫谣言法不容!请大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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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编辑:李斌、任芳影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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