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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徐州人大通过决定:推动企业合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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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为推动企业合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0日通过了《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企业合规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动企业合规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2023年12月20日徐州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就推动我市企业合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动企业主动合规

1.本市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全市各类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理念,以有效防控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根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内部监督,使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行业准则和国际规则、公司章程。

2.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企业合规工作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企业合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是促进企业合规改革的主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履行促进企业合规职责。企业开展合规治理,需要行政机关指导和帮助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3.行政机关应当梳理企业高频违法违规行为,找准企业合规方面的短板,制定、更新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载明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等,及时对外公布,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告知企业。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等单位按照“谁主管、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编制企业合规指引,指导督促企业推行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对具有典型、普遍意义的涉企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形式发布行业合规风险警示。相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收到合规风险警示后应当及时推动合规建设。

4.发改、工信、科技、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住建、人社、大数据管理中心、工商联等单位应当建立企业合规指导机制,指导、支持企业合规建设,重点围绕产业政策、装备工艺、产能能耗、对外贸易、反商业贿赂、科技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假冒伪劣、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纳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劳动关系、数据管理等方面开展合规治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

5.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四上企业”开展专项合规体检(法治体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以及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合规指引、合规风险警示,帮助企业准确判断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并对企业合规建设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在评价中,对于没有出现行政违法行为、合规建设做得较好的企业,列入本系统专项合规企业名录。非“四上企业”可以自愿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合规体检申请,对于企业的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对其进行合规体检。

6.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管理,对于合规企业进行信用激励。对于通过涉刑企业合规、涉罚企业合规整改的企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评价机制。经评估符合合规管理要求的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者申请政府扶持政策、评优评先、银行贷款、扶持资金,以及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方面,审核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和便利。对于依照本决定,通过涉刑合规、涉罚合规整改的企业,在申报时,相关审核单位不得以有涉案情形作负面影响。

二、完善涉刑企业合规

7.检察机关应当会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涉及刑事案件的企业(以下简称涉刑企业)合规改革协调机制。根据涉刑企业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量刑幅度以及是否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经营、承诺建立合规制度等,确定适用涉刑企业合规的条件。督促企业制定、实施有效合规计划,并交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评估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8.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涉刑企业符合适用合规条件,应当告知涉刑企业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对于涉刑企业的申请,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适用涉刑合规。涉刑企业在侦查阶段直接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商请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合规程序。

在审判阶段(含一审、二审、再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刑企业符合适用合规条件的,应当告知涉刑企业、涉案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对于涉刑企业、涉案个人的申请,审判机关应当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规必要性、合规可行性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合规程序。审判阶段适用合规程序,一般由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审判机关给予必要支持;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审判机关直接组织开展合规整改工作。

涉刑企业、涉案个人认为所涉案件符合适用合规条件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9.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企业规模、涉案风险复杂程度、案件专业性要求等,建立繁简有别、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保证合规有效性的前提下,分类采取相应的合规整改监督管理方式。

10.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合规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刑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的监督,企业整改的过程和效果,须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的第三方监督组织进行监督和评估。检察机关依法对第三方监督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查。经评估和审查,对于通过合规考察的涉刑企业或者个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通过合规考察,依法应当起诉的,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应当将合规考察情况予以说明,并在量刑建议中建议审判机关从宽处罚。审判机关在审理中应当将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对于确认有效整改的,依法酌定从宽处罚。

对于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合规评估验收尚未完成,需要先行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提起公诉前,与审判机关沟通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审判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11.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审查是否适用合规程序时,可以对涉刑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需要向有关单位核实涉案企业经营情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发展前景、违法记录、诉讼案件、失信惩戒等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12.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通过合规整改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的涉刑企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并提出相应意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实行合规整改结果互认,避免刑事、行政责任失衡。

三、推行涉罚企业合规

13.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涉及行政违法的企业(以下简称涉罚企业)推行并落实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政策,制定涉企行政违法免罚轻罚清单、涉企行政违法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并确保切实贯彻执行。对于依照本决定,通过涉罚企业合规整改的,作为从宽处罚的情形,纳入行政裁量权基准。

14.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容错机制,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企业自愿签署合规承诺书并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15.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涉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以下简称涉罚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相关规范,明确涉罚企业合规的原则、程序等,作为全面开展涉罚企业合规改革的工作指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确定适用涉罚企业合规程序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16.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认为企业符合适用合规条件的,可以告知企业自愿申请适用合规程序,并给予申请的合理期限。企业认为符合适用涉罚企业合规程序并愿意适用合规程序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在被告知的申请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出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期限。

行政机关在收到涉罚企业申请后,应当根据适用涉罚企业合规程序的范围、申请合规整改的计划和期限,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释明理由。

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企业申请适用合规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7.对行政机关同意适用涉罚企业合规程序,合规整改程序较为简单的,由企业向行政机关出具合规承诺书,按照专项合规整改计划进行合规整改。合规整改到期后5日内由行政机关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于企业按照承诺及时整改的,予以从宽处罚。

对行政机关同意适用涉罚企业合规程序,合规整改程序较为复杂的,由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强制性规范以及本决定规定的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合规指引等要求,根据专项合规整改计划,进行合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整改评估。对于经评估整改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合规整改到期后7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通过整改的,予以从宽处罚。

18.涉罚企业合规整改应当适用行政处罚关于中止的情形,合规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办理期限。

19.涉罚企业在合规整改期限内未通过合规整改或者在合规整改期间实施新的同类型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恢复行政处罚程序。

20.行政机关对涉罚企业作出从宽处罚后,应当对涉罚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企业长效合规。

四、推动涉诉企业合规

21.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合规改革,在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强化合规意识,督促企业诚信合法经营,通过司法裁判,推行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理念,依法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合同效力,惩治恶意诉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2.审判机关应当坚持依法、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在审理涉企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恶意违约方和侵权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维护诚信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

23.审判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差异化保全制度,对信用优良、胜诉概率较高、偿还能力较强的企业申请保全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较低金额的担保,被申请保全的,采取适宜的保全措施,避免过度保全。

24.审判机关在审理涉企纠纷中,探索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对涉企诉讼中无争议事实可以予以先行确认,对无争议债务可以予以先行清偿,保障涉诉企业的正当利益。

25.审判机关在审理涉公司纠纷案件中,应当推动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积极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更新,妥善解决公司僵局,引导中小投资者通过法治化、市场化方式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决策,使公司重回生产经营正轨。

26.审判机关在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中,对暂时陷入困境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应当会同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运用重整、和解等方式,帮助企业解脱困境。

27.出台实施涉刑案件资产处置意见。建立、完善由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共同参与的审理程序刑民并进、债权确认刑民一致、资产分配刑民同续的处置机制。

28.审判机关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坚持鼓励诚信与制裁失信并重,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鼓励和支持守法诚信行为,会同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落实信用修复措施,促进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失信企业。

五、构建企业合规保障机制

29.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合规指导机制,推行多部门联合上门合规指导、合规体检,或者将合规指导融入日常联合检查,助力企业在生产、经营、决策、管理各个环节全面合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相关单位在推行企业合规工作,开展合规指导、合规体检等活动时,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加重企业负担。

30.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企业合规促进工作,培育合规服务市场,注重企业合规法治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人才队伍。

31.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工商联应当商财政部门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核查费用给付制度,对推动企业合规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组织评估的,评估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

32.发改、工信、科技、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商务等部门以及国资管理机构、工商联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合规岗位人员、高风险岗位人员等重点人员进行合规培训和警示教育,促进企业树立合规经营的企业文化。

33.工商联应当会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加强涉刑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力量,吸收律师、会计师、专家、政府部门专业人员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扩充考察专业人员名录库,规范机制运行,对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吸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法人员、律师、专家等组成第三方评估人才库,为企业实施行政合规提供咨询、论证、评估等服务,第三方评估人才库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各行政机关考察、聘用,并与涉刑企业合规考察专业人员名录库共享。

工商联、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考察专业人员、第三方评估人员回避制度。

3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不得因涉刑、涉罚企业申请适用企业合规程序而对其从重处罚。

35.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关单位及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应当规范企业合规工作,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涉刑企业、涉罚企业作出处理,注重加强合规工作中的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注重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防止借合规名义故意逃避法律处罚。防范企业合规中出现舞弊行为,对于利用合规启动、合规整改、合规评估、合规核查等,向企业推荐整改服务机构、索要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本决定所涉的相关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决定、推行企业合规工作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廉洁履职,受到投诉举报的,不作负面评价。

37.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办法,指导、督促企业合规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评估,对于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采取其他方式规范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予以取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严肃查处以罚代管,过罚失当行为。

38.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支持企业合规工作。

39.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源:徐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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