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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金融领域刑事犯罪——“X20刑辩二十人·苏州站”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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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6月2日,由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承办的“X20刑辩二十人·苏州站”在苏州汉爵酒店召开,论坛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两百余名嘉宾、刑辩律师等人员参会。

本次论坛是“X20”成立以来召开的第八期论坛,此次论坛聚焦金融领域刑事犯罪,针对性的对金融犯罪进行深入探讨, 金融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犯罪,金融风险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经济稳定、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由于金融犯罪具有职业性、复杂性、高智能性、覆盖面广等特点,并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混业化,因此,需要特别注重在金融犯罪中找到并分析与职务犯罪、普通商业等犯罪辩护不同的特点,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本次论坛分为四个单元,由承办方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律师主持,首先由三位应邀嘉宾王亚林、徐宗新、赵运恒依次进行主题演讲,其他嘉宾以圆桌讨论的形式就“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认定问题”、“金融犯罪辩护的疑难问题”、“金融犯罪中的职务犯罪”为主题展开研讨。


开幕致辞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为本次论坛开幕致辞。他阐明“刑辩二十人”是一帮热衷于刑事辩护事业的资深律师组成的公益性团体,迄今为止已举办了多场活动,也受到了较为热烈的欢迎,有一定的初步影响。期待在苏州的这场知识传播能够给大家也带来学术上的、思想上的、经验上的交流,二十人的贡献能有成果。也希望把“刑辩二十人”所追求的先进的刑事理念、丰富的实践经验,还有对于法治理想的追求能够传播开来。他表示金融犯罪这个话题目前正当其时,尤其是在江浙地区、在长三角地区,金融犯罪案件这几年频发、高发、多发,案件非常多,另外又碰上国家目前每几个月就出台一个政策,都是严打的态势。对于刑辩律师来说确实是很好的赶考机会,是很多优质案件的来源。我们怎么样抓住好的案源并且把它做好,这就是今天讨论的意义所在。期待大家今天都能够有所启发、有所收获。最后,他表示“刑辩二十人”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希望优秀的刑辩人能够加入我们,我们随时敞开大门。并且预祝今天的会议圆满成功!



主题演讲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以《律师视角下金融犯罪的特点和辩点》为题,从两个方面阐述金融犯罪的特点,一是律师视角下金融犯罪的特点:(1)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2)涉众犯罪、跨区域犯罪日益增多;(3)传统型犯罪的特点日益明显;(4)选择性打击是执法常态;5)证据复杂,司法证明不容易;(6)立法从严,司法从宽,量刑过山车;(7)法律规范不明,司法认知不清;(8)非接触性特征导致取证难、法律适用难;(9)入罪标准、证明标准不断降低;(10)法定犯社会民愤不大;(11)律师费用高、打包收案多;(12)社会瞩目、敏感,容易造就名律师。二是金融犯罪的辩点:(1)抽样取证和选择性取证,对于刑事案件,办案机关以抽样取证的方式降低取证标准和证明标准,从而减轻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是不可取的。抽样取证应该坚持随样性而不是选择性,这种取证方式实际上是以一种可反驳的推定方式进行推理和证明。(2)司法推定和事实推定。刑事审判参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允许法官进行事实推定。可以进行事实推定的包括行为事实、犯罪数额,还可以包括因果关系,都可以进行事实推定。关于事实推定,希望实践中可以做到:第一,司法官有必要应辩方的要求,对案件的证明方法进行释明;第二,按照不同的司法证明方法所应遵循的规律和规则,由控辩双方对经验法则、证明结果、推定过程进行举证、论证、辩论和反驳;第三,法官在判决中,以文字的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说理。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以《操纵证券市场共同犯罪之认定规则》为题,就上市公司的实控人、配资方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上对自己主观不明知、客观未参与的辩解,律师如何展开辩护工作进行有效辩护进行分享。他指出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往往是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律师要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详细地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准确地把握辩解的有效性。对于大股东、实控人主要的主观方面不明知的辩解,不能轻易只听当事人的意见,还要从刑事专业角度对其辩解进行分析。对涉及到金融证券专业知识,要尽可能地深入了解和掌握。在具体的辩护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通过以下客观性证据来判定:(1)行为人主体身份;(2)操纵动机;(3)意思联络;(4)证券账户控制关系;(5)证券账户交易记录;(6)银行资金往来记录;(7)行为人的交易设备、环境证据(8) 是否利用信息操纵;(9)证券价量变化;(10)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所得或者持有证券情况。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以《当前证券犯罪的热点问题》为题,分享实务经验。以5月17日两高一部、证监会出台的一个关于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为切入点重点谈到认定函的问题。认定函在刑事辩护中是经常出现的证据类型,当然不在刑事诉讼法列的证据的八类之中,是说不清证据种类的,也不是鉴定意见,也不是证人证言。但过去关于它的讨论很多,比如说像内幕交易,认定函就会把你这个决策是不是内幕信息给定义,嫌疑人是不是知情人,信息生成的时间敏感期从哪天开始哪天结束,获利多少,避免损失多少,这些都是认定函的主要内容。多数实践中,法官还是直接把它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这个意见特别强调了电子数据收集的合法性,电子数据有没有证据证明能力这也是我们辩护时经常使用的方法。对于内幕交易罪的入罪金额问题,操纵证券市场罪中伪市值管理也就是虚假情况,以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中有无主观故意的辩点都从个人案例进行了阐述。



圆桌讨论(一)


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认定问题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瑞江延续王亚林律师的话题,着眼于金融犯罪中的刑事推定规则,梳理了内幕交易罪、洗钱罪、金融诈骗罪等多个罪名中的推定规则,指出控方利用刑事推定规则认定的案件事实具有可辩驳性,律师应当着重审查控方据以作出推定结论的“基础事实”是否真实、充分,要对控方主张的“基础事实”进行逐项辨析,力争各个击破,同时注意调取对辩方有利的证据,通过调查取证的方法建构起足以推翻控方推定的“辩方事实”,或者使得控方的推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向法庭证明案件存在无法排除的其他合理怀疑。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以自洗钱犯罪为题展开研讨。洗钱罪从2020年《刑修(十一)》发生质的变化,把自洗钱行为收纳进来,和传统的犯罪理论相较,创新和突破比较大。这个立法层面的变化对刑事辩护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自洗钱入罪存在大量的问题亟待应对,第一个就是罪状描述非常混乱;第二个就是法律适用混乱;第三个问题是入罪的标准和量刑升格的标准混乱;第四个是类案处罚结果混乱;第五个是主观明知认定的混乱;第六重复评价与否的理论混乱,以上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辩护人在案件办理必须去重点把握的。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耿鲁红以“银行领域金融犯罪案件的实务认定”为题,指出近年来控辩审三方在涉及银行领域金融犯罪中,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适用是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还是择一罪处存在巨大争议。耿律师通过一起涉及两个罪名的成功辩护案例切入,介绍了如何通过在案证据和法益侵害两方面分析形成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信,最终实现个罪无罪辩护效果的个案辩护全过程。耿律师认为金融犯罪的辩护要针对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分析,要针对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去繁存简,去伪存真,遵循刑事案件辩护的基本逻辑,针对性地开展有效辩护,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学: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不能适应我国发展方式转型升级需要,不能适应金融业和金融市场改革创新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各类金融法规特别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多,但现有的金融法律覆盖范围过窄,很多金融机构、金融行业、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尚未纳入法律范畴,金融领域很多法律制度还存在空白和短板,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我们希望立法机关进一步做好金融立法的顶层设计与总体规划,需要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确保法律能够覆盖新兴的金融犯罪形式,同时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和灵活性。金融犯罪作为近几年的新兴的高频热点犯罪,犯罪形态不断更新,而且涉案数量呈上升趋势,涉案金额较高,行业风险突出,与行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也密切相关,金融犯罪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影响面广,社会危害性大,金融犯罪的司法形势十分严峻,这也给我们刑辩律师当下带来了许多挑战和机会。刑辩律师应当深入学习金融犯罪知识,同时组建一个知识与资源互补的高效团队变得尤为重要,加强跨专业、跨团队甚至跨行业的案件合作,将实现金融犯罪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便提高综合法律服务质量。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有效遏制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圆桌讨论(二)
金融犯罪辩护的疑难问题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志:第一,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个重要文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该文件的全文虽然尚未公布,但相关新闻报道中已经反复提到问责的力度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结合《金融稳定法》草案中“法律责任”一章,能够看出国家未来对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地方政府、监管机构都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我们大家在尽快掌握政策的同时,要对公司、保险、信托、证券几部基础法律规范做到活学活用,才能对未来案件的辩护负起责,负好责。第二,对于债券类犯罪的辩护要掌握好:(1)甲类户、乙类户、丙类户的来历和登记依据;(2)所谓代持、养券、过券、利益沉淀等术语和过程要清楚;至于案件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问题需要全过程复盘,以抽丝剥茧的方式确定辩护方案,对于相关案例不同的罪名适用要有自己的思考。最后要对这金融犯罪案件中损失如何确定有一个敢于否定,敢于质疑的态度。明确认定损失的权利只属于法庭,而不是鉴定机构的原则。对于在鉴定意见中越权认定损失数额,甚至通过取证做出的鉴定意见要提出坚决否定的质证意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院长陈琦以“金融犯罪辩护疑难问题的共性和个性”为题进行分享,律师辩护工作无非是两个部分,第一是否可以提出正确的观点,第二是否可以说服权力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提出观点是容易取得的成果,疑难问题就是如何说服司法机关接受,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一是确定自己有什么底牌去协商;二是认真学习保障权利文件,行使好相关权利。这是共性问题,关于个性,金融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黑社会案件涉及到的所有人都会被追究,但是金融犯罪不是,面对这样的形态,大家要学会围魏救赵。总之,刑事律师要养成斗争思维才能进行有效辩护。



国浩(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洪昌主题是“刑民交叉视角下的金融犯罪辩护”,从以下三方面展开,第一,借款合同效力与骗取贷款罪辩护。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前置法中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中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司法实务中,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往往民事案件判决合同有效,刑事案件中仍构成骗取贷款罪,总体来讲不能以民事合同有效作为无罪辩护依据。第二、刑事追赃与承担民事责任能否并用。我研究了大量案例,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与民事案件被告主体一致时,刑事案件判决退赃退赔的,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与民事案件被告主体不一致时,可以另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公司负责人、经办人被判合同诈骗罪,被害人依据合同起诉公司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是可以的。第三、金融犯罪中涉案款项的性质、归属应适用民事规则判断。金融犯罪涉及到银行和对应主体的重大利益,存在当事人的博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例,不能认定贷款是赃款追缴上缴国库,款项是银行的,不能因为违法发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改变权属性质,应当发还银行,这里要用民事规则认定。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提到共性和个性问题,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报告大家往往会觉得都类似像鉴定意见一样的证据类型,基本上拿过来以后总体感觉到这是专业部门出具的,不是很重视,觉得看个结论就行了。但是往往这一块存在问题很多。所以律师要重点关注鉴定报告,打鉴定报告要利用多元的手段,尤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怎么打?第一条是用合法的行、刑、民多元化诉讼规则,查清各种规则,通过诉讼来打,直接起诉相关单位的诉讼过程,通过行政诉讼来打;第二条就是实际性审查,都是通识,要求撤回审计报告、违规兼职、底稿缺失不完整、年限等,以做到釜底抽薪式辩护。



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从法定犯行政要素的限缩解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主要事实与次要事实界分三个方面展开发言。首先,赵律师认为金融犯罪作为法定犯,实践中存在前置规范规定不明的问题,为此要坚持对行政要素的限缩解释,比如内幕交易罪中的“交易”应当限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所的公开交易,不包括一级市场的非流通股;应当准确界定商业汇票的出票和承兑行为,以正确适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其次,赵律师围绕客观归罪现象长期存在的现象,以高利转贷罪为例,论证了司法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转存”不能等同于“转贷”,缺乏套取行为的“转贷”,也不能轻易认定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最后,针对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提出要界分主要事实与次要事实,核心事实与边缘事实,以骗取贷款罪为例,分析了并非只要有假就认定为骗,要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与根本条件。


圆桌讨论(三)


金融犯罪中的职务犯罪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朗作为最后一个圆桌谈论的主持人,其以分别提问的形式让与会嘉宾随机应答,对于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具有的特点、难点,从各位嘉宾的办案经历来说,为大家归纳总结。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伍志锐

提出办理金融犯罪的案件要具备以下几点:一、要具备金融知识方面的思维,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需要我们了解什么是国家规定,尤其是金融方面的国家规定涉及到太多了,有些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政策,在一个案件里如果违反了算不算构成犯罪?这些需要我们要有金融的思维;二、系统性思维,这个系统性是指金融领域贷款发生涉及到的一系列流程;三、要有大局思维,很多案件一旦爆发之后往往会涉及到很多人,从去年开始金融领域和房地产领域可能会是高发期;四、要有职务犯罪的辩护思维;五、要有疑罪从无的思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红新结合办案经验从四个方面分享了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问题,首先对于此类案件辩护的现状和难点进行了分析,提出《刑法》《监察法》之间的相关问题;第二,对于金融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有其特殊性,注意和监委的监察对象进行区别,因为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第三,对于金融领域滥用职权行为,要注意把握滥用职权的主体,对于个别人独断专行的行为,是否认定其他人一并均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要慎重甄别,包括像违法发放贷款罪等行为的主观过失、主观故意的认定等;第四,对于像股权收益权转让等投融资行为及其他新类型职务犯罪在实践中的普遍存在,是否构成权钱交易、是否存在职务之便帮助、是否存在商业风险性等方面是在辩护中需要重点把握的辩点。最后李红新认为,金融犯罪案件因为其复杂和专业性,需要律师除了自身增加相关知识之外,要有与其他刑辩、金融律师团队合作的意识,特别是职务犯罪类案件。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城谈到对职务犯罪的感悟,第一,我们看到的职务犯罪案子金额越来越大,尤其是中管干部,几个亿以上,刚刚有一个11个亿判处死刑,9个亿判处死缓的,金额越来越大。第二,追赃的力度越来越大,可能5个亿的涉案金额追赃去到了7亿8亿。第三,违法未取得的部分在指控比例中的占比越来越多。第四,违法跟违纪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第五,辩护的空间在未来一定是越来越大,对于案件的审查总结重点,如考察交易投资背景、投资的资格是否稀缺等供大家参考。


会议总结



会议最后,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律师对此次参与的发言嘉宾表示感谢,并邀请刑辩圈的“金牌总结人”徐宗新律师为本次活动做会议总结。

徐宗新律师对此次活动的承办方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和任洁主任表示衷心的感谢,高度肯定了本次活动的精心组织和周到安排,同时也感谢与会嘉宾的辛勤付出和精彩分享。徐宗新律师从传统辩护和专门辩护的角度,对各位嘉宾的辩护思路概括了金融犯罪的十大辩护:1.直接故意之辩;2.间接故意之辩;3.客观证据之辩;4.专业知识之辩;5.破解推定之辩;6.刑民交叉之辩;7.刑行交叉之辩;8.法律法理之辩;9.政策背景之辩;10.合规整改之辩。总而言之,对金融犯罪,要把传统辩护和专门辩护结合起来,对交叉的知识和各自的规则作充分的掌握,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灵活使用,必定能取得有效辩护。徐宗新律师强调了“刑辩二十人”的公益性,以李春光律师现场即兴所作的一首诗“风弱雨渐停,雾寒压蝉鸣;愁绪入樽酒,道阻我独行。”与在座同仁共勉,号召律师同行不忘初心、坚持刑辩,共同探寻刑辩难的解决之道,多行社会公益,造福律师行业,共同推进法治。
来源:天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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