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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收了原告的钱,然后判决他胜诉,这个案件是否存在问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学堂 Author 王学堂

来源: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昨天写了曾担任贵阳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荣获第二届贵州高院授予“贵州省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的前法官唐伟涉嫌受贿的事。(详情点击文字阅读:遇到再审上诉案,聘请了中院审监庭副庭长推荐的律师,案件能稳赢吗?

今天我继续研究,发现他有个案件,值得我拎出来说一说。

2017年3月20日,贵阳市中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楚与被告徐强、金滔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这个案件就是唐伟亲自担任该案审判长。

前文我也说过,官司一进门,请托找上门。

这不是我说的,主帝话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

2020年5月6日潘毅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最高检通过系统内巡视发现,检察机关以往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并不乐观,主动记录报告基本为零,与“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实际情况不符。为此,2019年8月以来,最高检党组要求“逢问必录”,并强调“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要依法办理”。

当然,对过问案件也要正确对待。

2020年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表示,“过问”是中性词,包括合法合规与非法违规两种可能,“过问”未必都违规,大多是出于对结果或处理过程的“不放心”,少数是说情、干预甚至插手办案。

陈楚请托唐伟,就是要加快案件办理。

当然,既然当原告,没有认为自己是没理的,如果认为自己没理,他当哪门子原告啊?

认为自己有理,如果能够找个关系,请法官再判得更快一些,这岂不是好上加好的事?

果然,在找到唐伟审判长后,起诉书上说:唐副庭长很快于2017年12月18日判决原告陈楚胜诉。

说起来,2017年3月20日立案到2017年12月18日判决,将近9个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是6个月,这算快吗?

当然,如果熟知我们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的人,都知道这已经算比较快了。有些案件一拖几年,那相比9个月不算很快吗?

案件胜诉了,唐副庭长当然也不是白给原告干活。

案件判决后,唐伟在南明区箭道街香提雅酒店以借款为名非法收受陈楚委托其弟陈云所送的10万元现金

这里面有个问题,唐伟收受原告贿赂当然不对,但他判的这个案件有无问题?

因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搜索到这个案件,我就不好多说了,但愿没有问题,他只是收了钱,没有枉法。

这也有个说法,叫:贪赃不枉法

这个说法在一些法官中有一定市场,认为我只是收钱,没有办违法的事。

其实,法官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法官只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所谓的“贪赃不枉法”,只不过是掩耳盗铃之举,是腐败法官逃避查处和寻求心理安慰手段而已

法官应该明白,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受贿行为。也就是说,贪赃即是违法犯罪行为

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法官“替人消灾”的办法主要就是利用案件为请托人谋利,所以,只要贪赃,枉法是迟早或者程度轻重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存在“贪赃不枉法”。

果若是原告陈楚与被告徐强、金滔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贪赃不枉法”,或许更要反思一下我们的司法制度:为什么有理的原告还要送钱给法官?是不是我们的司法效率更高效一些,司法更公正一些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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