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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 | 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启示

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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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网消息:24日,浙江温州的乐清发生了一起女乘客被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的刑事案件,引发高度关注。尽管滴滴方面致歉了,但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对于平台与警方配合是否存在问题,也引起了人们关注。对此,温州市公安局昨天作出回应。


针对部分网友对警方在侦破此案过程中,接处警存在问题的质疑,温州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警方发布通报称,不存在“没有车牌号码和司机电话不予立案”的情况。


在与滴滴客服的沟通中,警方是否及时获得车辆及车主信息?对此警方称,事发当天16时41分,民警在接到被害人朋友朱某某报案后,利用朱某某手机首次与滴滴客服沟通,并表明警察身份。滴滴客服回复称安全专家会介入,要求继续等回复。17时13分,滴滴客服反馈称,受害人取消订单并未上车。民警再次提出要求,询问涉事司机的联系方式或车牌号码,但也没有成功。17点36分左右,民警再次和滴滴客服取得联系。


浙江温州乐清市公安局宣教科科长谢章安:“滴滴客服说查询相关信息大概需要3到4个小时,民警说情况比较紧急,滴滴公司根据民警这样说他说情况可以加急处理。到5点49分的时候,滴滴公司回过来说需要我们警官证和介绍信,然后民警就把相关的手续转给了滴滴公司相关的邮件。到了6点13分的时候,滴滴公司将他们查询情况,滴滴车的车牌以及驾驶员基本情况发给我们。”


警方滴滴客服之间,从沟通到取得嫌疑人身份信息,花费了92分钟。


在温州公安发布的核查通报中,乐清警方收到滴滴公司发来的车牌号为川A31J0Z。而警方查获的作案车辆,车牌号也为川A31J0Z。两者完全吻合。但是,在昨天滴滴的声明中却提到,案发车牌系犯罪嫌疑人钟某线下临时伪造。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套牌行为,有关方面正在进一步调查。


应该说,本案中,温州警方无论是在接处警、受立案、案件侦办过程中还是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均无可指摘,甚至可圈可点,值得我们一线民警学习借鉴。



一是接处警方面——做到了如实受立案、不推诿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安部相关要求,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


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从警方通报情况看,无论是接受朋友朱某某报案的永嘉县上塘派出所(16时22分),还是接受受害人家属报案的乐清虹桥派出所(17时30分),均及时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并果断采取了相关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的案事件中,最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而本案中,两地警方沟通很顺畅,及时确定了管辖,为下步快速侦办此案奠定了基础



二是调查取证方面——做到了及时审查办理、不耽误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安部相关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本案中,从民警首次以民警身份与滴滴公司对话,期间多次沟通无果,到乐清警方收到滴滴公司发来的车牌及驾驶员信息,历时92分钟,耽误了不少时间,从中我们既可以看出警方的积极作为、不懈努力,也可以看到滴滴公司的僵化、低效,二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但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拒不提供证据的人和单位比比皆是,但依照现行法均难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阻碍执行职务”和触犯刑法的“妨碍公务罪”。


2016年12月,公安部发布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明确: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查阅、调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提供证据,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知这两条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能否通过,但还是有所期待。



三是舆情处置方面——做到了及时调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2016年12月21日,时任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全国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针对涉警舆情事件处置曾提出: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着力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纪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恶意炒作、抹黑诋毁的,要旗帜鲜明、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执法权威。


本案中,温州警方正是在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及时调查取证,发布通报,澄清事实,耐心细致地回应了舆论关切,有力维护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正所谓:该作为担当的,不推诿;但,不该背的“锅”,公安机关绝对不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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