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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这么严重,就没人管管吗?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2017-01-03 付翔宇、武文浩 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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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冬季后,雾霾又一次成为了全民关注的焦点。近日,因出差郑州时发现当地雾霾严重,90后小伙孙洪彬在今年11月将郑州市政府告上法院,认为后者治霾不作为,并请求判令后者赔偿其购买口罩相关费用32元。结果呢?当然是毫不意外的被法院驳回起诉了。针对此案,本期“三人谈”我们邀请了相关专家从法律的角度发表了相关看法。

最近几天,不仅北京,郑州雾霾也进入了高发期,我大郑州又开启了“仙境模式”。


(不要问小编这是不是中原福塔,小编也实在看不出来啊)

这么严重的雾霾天,还有没有人管管了?!

据澎湃新闻网2016年12月17日报道,因出差郑州时发现当地雾霾严重,90后小伙孙洪彬在今年11月将郑州市政府告上法院,认为后者治霾不作为,并请求判令后者赔偿其购买口罩相关费用32元。

结果呢?毫不意外的被驳回起诉了。

据澎湃新闻2016年12月27日报道,孙洪彬于当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政府寄出了赔偿申请,不过尚未收到答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所以,究竟最终能否获赔,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针对此案,本期“三人谈”我们邀请了相关专家从法律的角度发表了相关看法。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  

王红建

一、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本案首先涉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只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人的人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也就是说,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享有值得司法裁判所保护的权益,且该利益是提起诉讼的主体所独享的特有利益,不是大众普遍享有的公共利益。

本案中,原告认为地方政府应对严重的雾霾天气负责,要求保护呼吸清洁空气的权益是公众普遍享有的利益,不是原告所享有的特有利益。诸如纳税人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社会治安、医疗教育、食品卫生等社会服务不满意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因此,本案的起诉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是法律上的利益,这里起诉人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反射性利益。所谓反射性利益是指来源于公共利益的一种利益。例如公民从良好的治安环境中得到的安全感,从健康的生活环境中享受到的舒适感等。


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二是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其中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的,才可以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侵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还要求首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起诉人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没有先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且也没有经过确认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的程序。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三、雾霾治理中的地方政府责任

现代社会,政府不但不能随意干预公民的自由,而且还应当积极的有所作为,为公民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根据该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对雾霾治理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近一年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治理雾霾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与人民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对此,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该继续寻找问题的根源,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郑州市民提供合格的生活环境。为了规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在雾霾治理中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迫切性

对于地方政府管理中涉及公共利益违法行使职权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这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15年7月发布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目前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试点省份开展了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赢得了社会的赞誉。试点结束后,应当及时修法,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解决类似本案中的公益诉讼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  

郑磊

在孙洪彬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中,虽然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问题为由,最终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仔细盘点该案,案内案外都有不少亮点可挖。

首先,法院能够受理本案,就是一次进步。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出现了许多新型案件,法院一时拿不准,该受理的受理了,不该受理的也受理了。在此之前,类似的案件全国也有,但法院大多都没有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从本案来看,双方的争议焦点必然涉及原告资格、诉的利益、诉讼资格要件等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实在拿不准的,先予登记立案,通过审理程序加以审慎考量,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其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合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因此,从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未经先行处理程序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当然,对于专业的诉讼程序问题,我们也不能苛责原告孙洪彬,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法律专家。

最后,本案的意义不在案件之内,而在案件之外。即便是对这位90后的小哥而言,恐怕他真正的用意也不在于能否赢得官司、获得赔偿。面对严重的雾霾天,通过个体诉讼和新闻报道的结合,开启“发生个案——形成话题——公共对话——制度回应”的集体性反思之路,将公民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加以活化,显然具有超越个案的公共意义。这大概也是孙洪彬的想法。因此,对于策略性的公民维权行动,法院、政府和社会都应抱些宽容。毕竟,雾霾天里,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当事人。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 

赵静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是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赔偿其购买口罩的费用32元,显然不是行政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依法驳回是由道理的。 


一、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组成,前两者为气态污染物,最后一项颗粒物才是加重雾霾气象污染的罪魁祸首。颗粒物的英文缩写为PM2.5。城市主要来源汽车尾气,北方冬季烧煤所产生的废气、工业生产排放所产生的废气、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所产生的扬尘等等。雾霾对人体所产生的危害,首先对呼吸系统的伤害最大,诱发肺癌;同时造成心脑血管疾病,造成心肌缺血或损伤、直至心肌梗死。雾霾天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为避免以上危害的发生,人们要求生命健康权属于民事上的一种合法权利。按照“有权必有救济”的司法理念,是应该得到保护的。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的生命健康的影响,有的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但危害性都是极大的。因环境污染,过去主要以造成环境污染企业为被告,这样容易理解,由于雾霾是整个城市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问题,人们分不清、指不明到底是有哪些企业、哪些主体引起的。往往认为政府治理不力、“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因此,将政府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事实上,这种成因比较复杂,也有政府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也有社会的问题,因此诉讼主体不特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难以确定明确的被告,对于个体起诉政府的诉讼案件通常予以驳回。


三、公益诉讼势在必行。建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牵扯千家万户的权利,这项制度应该成为常态化、操作可行化。建立有效的公益诉讼制度才能有效的监督政府,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服务职能。虽然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写进法律,但是实践中执行起来仍有难度。


据报道,因霾状告政府第一人早在2014年就已出现,当时石家庄市民李贵因霾将环保局告上法院,被称为“雾霾第一案”。李贵曾说:“我抱着善良的愿望,欲推动全社会对雾霾进行有效的治理。”两年过去了,“善良的愿望”又被再次提起,对雾霾的治理还是任重而道远,想要真正有效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并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如何落实,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愿我们能够重新活在蓝天下,让孩子们不再做祖国的绿萝!


图文 | 付翔宇、武文浩

编辑 | 付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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