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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租赁新规:个人出租,需业主本人带看

地产号 2023-01-03

3月17日,深圳住建局发布《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有关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


1、保持住房租金价格稳定。


疫情期间,住房租赁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持住房租金水平的稳定,杜绝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2、引导依法理性减免租金。


住房租赁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守法守约、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分担疫情造成的租金损失,任何一方不能违法强制要求对方作出让步。


此外,《意见》的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管理指引》要求:


1、住房租赁企业员工带看要求。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VR 看房。确需带看的,企业应以街道为单位确定带看员工名单,并将带看员工的工作证件和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以及空置房源清单等信息向街道办网上报备,由街道办通知社区和有关住宅小区管理单位。


2、业主个人带看要求。业主个人出租住房,确需带看的,需由业主本人带看。


该发文影响深圳租客,涉及出租业主、房屋租赁公司、中介等,事关2000万深圳人。



附《意见》原文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有关工作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保障我市住房承租人及住房租赁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企业有序复产复工,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各住房租赁企业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强化社区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积极配合属地街道、社区及小区管理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应通过“i深圳”平台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主动配合社区、小区管理单位做好体温检测,认真执行佩戴口罩、居家健康观察等防控措施。住房租赁当事人开展住房租赁活动,应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管理指引》(附件)的要求。


二、保障住房租赁有序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应合理制定复工方案,有计划地安排相应岗位员工返岗,在保障疫情防控前提下有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各有关单位应保障住房租赁工作的有序开展,已经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允许承租人正常进出相应住宅小区或者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待出租的租赁住房,应当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正常出租,并允许带领承租人(或意向承租人)进入住宅小区或者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验看房屋。


三、保持住房租金价格稳定疫情期间,住房租赁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持住房租金水平的稳定,杜绝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四、引导依法理性减免租金住房租赁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守法守约、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分担疫情造成的租金损失,任何一方不能违法强制要求对方作出让步。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与业主就租金减免未协商达成一致的,不能违法停止支付业主租金;协商一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业主减免的租金惠及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应切实保障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不得违法违约驱赶承租人。


五、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稳定现金流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深工信规〔2020〕3号),为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同时,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六、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发生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的,鼓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各区、各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区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租赁矛盾化解工作。


附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管理指引

 

为统筹兼顾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疫情防控和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助力全市各业有序复产复工,保障市民生命健康,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一、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租住管理


(一)初次返抵深的承租人或者其同住亲属进入住宅小区(或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以下统称“住宅小区”)的,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一问二测三申报四安置”工作流程把关和登记,同时查看住房租赁合同(电子或者纸质)或者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证明。


(二)非初次返抵深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亲属,并已申报个人信息,由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查看住房租赁合同(电子或者纸质)或者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证明,对其检测体温后,凭“深i 您-健康码”放行,不必再作出入登记。


(三)承租人及其同住亲属入住后,应及时变更原有“深i您-自主申报”中的相关信息,按住宅小区正常出入管理。


(四)住房租赁企业应将已经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信息向所在社区报备,并告知所在住宅小区管理单位。个人出租住房的业主应将承租人信息向所在社区报备,并告知所在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各街道办已掌握的住房出租信息应及时通知社区和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各单位在采集、报送信息时应采取电话办理、互联网办理等方式,以减少人员聚集。


二、新办理住房出租的租住管理


(一)住房租赁企业员工带看要求。


1.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VR 看房。确需带看的,企业应以街道为单位确定带看员工名单,并将带看员工的工作证件和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以及空置房源清单等信息向街道办网上报备,由街道办通知社区和有关住宅小区管理单位。


2.住房租赁企业员工带看房屋进入小区的,应出示“深i您-健康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并配合进行体温检测且体温正常,佩戴口罩。


(二)业主个人带看要求。


1.业主个人出租住房,确需带看的,需由业主本人带看。


2.业主带看房屋进入小区的,应出示“深i 您-健康码”、本人身份证件、房屋不动产权证明,并配合进行体温检测且体温正常,佩戴口罩。


(三)看房人员(意向承租人)要求。


1.对需要进入小区的看房人员,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一问二测三申报四安置”工作流程把关,发放一次性《临时通行证》,看房人员凭身份证和《临时通行证》,并在业主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员工的引导下进入小区,出小区时将《临时通行证》交还给住宅小区管理单位。


2.一次看房总人数不超过3 人(含业主房或租赁企业员工)。看房过程中,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保持1 米以上距离,减少手部触摸其它物品。进入住宅小区后,应立看立走,不得无故逗留、闲逛。

(四)其他要求。


1.住房租赁企业带看人员和带看业主应主动配合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做好带看记录,做到“一带一记”,记录带看人员及看房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承租人及其同住亲属入住后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出入管理规定,及时变更原有“深i 您-自主申报”中的相关信息。外地来深人员还应按规定向社区办理信息登记。


3.住房租赁企业中承担保洁维修服务工作的人员管理参照带看员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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