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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期|江和平:早期中立评估机制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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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多元纠纷化解云课堂”系统公益网课第七期“中立评估在多元纠纷解决中的应用”准时开讲,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江和平,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调解员和中立评估员、香港执业大律师廖玉玲,与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常务副主任、首席调解专家殷实在线授课,并与观众朋友共同交流有关中立评估的热点话题。本期推送江和平主任的发言,并同时将互动交流环节精彩的问答内容一并推送,以飨读者。


早期中立评估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早期中立评估机制,从而达到将纠纷引入到理性、合适的程序框架中公正高效解决的目的,对于当前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早期中立评估的起源、内涵和价值


与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早期中立评估是一种比较新型的个性化程序。所谓新,是指这种程序不像调解、仲裁历史悠久,迄今为止,也不过四十多年的历史;所谓个性化,是指这种程序的运行规则、功能有别于其他机制,具有独特的价值。

国际上,早期中立评估通常被简称为“ENE”,也就是早期EARLY、中立NEUTRAL、评估EVALUATION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统称。仅从这三个关键词的字面含义,我们就可以大致理解这个程序的基本特征。从时间看,这种机制是发生在纠纷解决的早期;从主体看,这种机制需要一个中立第三方主持,从内容看,这种机制是对纠纷进行评估。


1.早期中立评估程序的起源

ENE产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美国加州的首席法官Peckham首创。该法官注意到在诉至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最终进入实质性审判程序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小,不到5%,绝大部分案件都以庭外和解、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他在经过认真分析后,发现其中重要原因在于司法程序成本高,时间长,当事人耗不起。因此,为了解决诉讼成本高与拖延的问题,首席法官组建了一个工作组,设计了早期中立评估这种程序。随后,这种程序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赏,在美国许多州得到应用,也为许多国家借鉴,成为ADR领域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2.早期中立评估程序的内涵

首先,“早期”是前提。早期中立评估程序不像专家辅助人制度,可在审理过程中启动。也不同于调解,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启动。这种程序强调早期介入,目的是为了推动代理人和当事人尽早进行调查、沟通,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次,“中立”是基础。早期中立评估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以确保结果的中立性,比如不准单方面的沟通;当事人本人必须出席评估会议等。程序的规范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评估报告的可靠性和信任度。另外,主持ENE程序的评估员必须具有中立性,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第三,“评估”是关键。(1)评估的内容既包括程序性问题,也包括实体性问题,但以实体性问题为主;(2)评估的案件类型既包括专业性的案件,也包括一般类型的案件。(3)评估的问题既包括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


3.早期中立评估程序的价值

第一,降低成本和减少延误。这是早期中立评估程序的首要目的。从实务来看,引起当事人诉讼成本高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在法院方面,法官一般将注意力放在庭审和判决,在审前阶段没有投入必要的精力与时间以促进案件在审前解决;在当事人方面,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往往不切实际,缺乏全面客观分析案件的渠道;在代理人方面,有些律师可能想利用案件牟利,故意夸大其词;有些律师则由于立场原因,无法客观判断。针对以上原因,早期中立评估程序可以弥补法院对于审前阶段投入的不足,提高当事人对案情的理解和控制力。

第二,增加纠纷解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当事人参加早期中立评估程序,有利于加强当事人决定案件结果的主动性。虽然不可能指望,经过中立评估,所有当事人或代理人都能变得理性,但至少可以了解诉讼的实际成本,全面客观分析诉讼的利弊,了解案件的优势与劣势,缓和双方之间的紧张气氛。

第三,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早期中立评估程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正。在中立评估开始使用的前十年,学界对各个方面的用户进行过调查。研究发现,绝大部分的用户(律师、当事人和中立员)支持这个程序是因为其可以体现公正性。早期中立评估程序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公正:提高当事人鉴别和理解相关法律问题的准确性;合理归纳争点,缩小双方争议的范围;提供获取证据和信息的渠道,提高对证据分析的准确性,增强当事人预测裁判结果的可靠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二、早期中立评估的运行规则


首先,在评估员方面,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对于评估员具有比较高的要求,一般需符合三个条件:(1)具有诚信公正的品格和良好的执业口碑;(2)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3)受过专门的评估培训,经考察达到合格要求。总体而言,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以及具有相当诉讼经验的高校学者是比较合适人选。


其次,在评估原则上,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保密原则。评估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且不得参与随后进行的程序。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保密,不得披露给法官或用于诉讼;(2)禁止单方联系。评估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联系,提供任何建议或意见。如果当事人需要与评估员进行沟通,则所有当事人必须在场。(3)当事人本人出席。为促进当事人及律师与法院的沟通,最大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案件的信息,除非有特殊情况,经申请获批,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出席中立评估会议。(4)不适用证据规则。为给评估员提供尽可能有用的信息,无论是间接证据还是传闻证据,均可以提交,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


在评估会议上,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原、被告分别进行陈述→原、被告分别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资料→评估员提问,澄清当事人的立场或进一步收集信息→如有需要,双方可进一步陈述,评估员可进一步提问→评估员总结其对双方当事人立场的初步认识,可要求双方当事人予以更正、澄清或补充说明→评估员确认主要争点→评估员撰写书面评估报告。如果任一当事人选择了解评估报告的内容,则中立员必须要立即向所有当事人同时对评估报告进行陈述。实务经验表明,参加过ENE会议的当事人,在得知评估报告内容之前或之后,很可能会选择在评估员的协助下进行调解。


三、早期中立评估的现状与优势


作为一种源于国外的新型机制,我国在借鉴和引入这种程序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们通过ENE程序,想要满足的最重要的需求是什么?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第二,在目前已存在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下,引入ENE程序是否有必要?ENE程序与调解、仲裁的程序有何不同?


虽然我国的诉讼制度与国外有所不同,但我国当事人对诉讼存有过高预期的现象比较严重,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中也缺乏一种机制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早期阶段获得足够信息对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做出判断,由此导致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意愿不强,判决后的信访上访率高,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能都不高。


与调解、仲裁等程序不同,早期中立评估程序的功能不在于解决纠纷,而是帮助当事人获得中立、客观的信息,明智地选择和解、调解或审判等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帮助当事人理解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提高对案件的认识;帮助当事人澄清案件将来可能出现的结果,理性地对待纠纷。因此,早期中立评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预防纠纷方面,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机制非常欠缺,在当前大力倡导诉源治理,强调预防胜于治疗,将纠纷化解于无形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引入国外的早期中立评估机制,对于丰富我国的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弥补我国在预防性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不足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最高法院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时,将中立评估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创新机制在几个意见中进行了规定,全国各地法院也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了探索。比如,四川眉山在立案审理阶段设立诉讼辅导环节,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诉讼常识、立案审理、诉讼风险的指导。珠海横琴法院邀请律师对案件预估裁判结果供当事人参考。深圳前海法院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邀请香港法律专业人士就案件适用的香港法和可能的裁判结果进行评估。东莞二院在医疗纠纷中邀请专业人士就诊疗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评估。这些做法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中立评估机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应用对中立评估机制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扮演中立评估员的优势。目前,许多网站已推出评估功能,比如荷兰的在线家事纠纷平台,提供一些特定的问题或信息,让当事人回答,以便评估是否真的必须离婚,离婚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权利和问题有哪些,离婚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后果有哪些。让当事人对离婚所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心中有数;厦门易判公司采用机器深度学习技术,利用智能模型学习3000万份裁判文书,实现咨询信息、裁判规则、纠纷意见、法律法规的自动组合,基于案情证据,智能分析得出高度相关性预判结论,快速出具纠纷解决意见和中立评估报告。蓝海中心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引入中立评估机制,具有三方面的优势,第一,中心的专家实力雄厚。首批评估员均是知名的法律专家,在纠纷解决领域具有非常高的声望;第二,中心承担域外法律查明基地工作,能为评估案情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三,中心地处先行示范区的深圳,可以借力于深圳的先行优势 ,对中立评估机制进行创新的发展。


总之,早期中立评估作为一种预防性机制,在互联网快速发展和诉源治理的时代背景下,具有深远的发展潜力和重要的社会意义。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关注和研究这项机制,未来,中立评估机制一定可以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多元纠纷解决大家庭中占有一席之地。


问题1:中立评估制度中是否能接受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委托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可以,有哪些类型或情形?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严格意义上来说,传统的早期中立评估机制规则是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开展评估工作的。因为美国在设计早期中立评估机制时,应用场景是在司法领域,目的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为了确保中立评估的中立性和准确性,早期中立评估机制规则要求双方都同意参与这个程序,并且在进行中立评估的时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从而确保能充分地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形成一个比较准确的评估结果。

但是,如果我们拓宽对中立评估机制的应用空间和场景,特别是将中立评估机制纳入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当中进行考量,它的一些规则和要求应该是可以有所变化的。

早期的中立评估机制,从性质上看,应该是属于一种预防性的机制。这种机制的运行模式,是通过在较早的时候为当事人预判纠纷和纠纷解决方案,达到预防风险发生的效果,或者是在纠纷发生以后,为当事人选择一个较为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参考。如果把中立评估机制定义为一种预防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没有发生或者纠纷发生前的时候,其实很难确定有无双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申请进行中立评估,或者是不能针对一方当事人开展评估工作,这个机制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所以我认为,我们在引进这种机制的时候,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考虑。如果将中立评估定位为一种纠纷解决过程中更为早期的实践,我认为依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申请开展中立评估工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问题2:有意向适用中立评估制度的当事人会比较关心中立评估员给出建议的中立性和准确性,或者说,当事人非常关心采用中立评估观点到底能不能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有效预判,关于这一点,法院方面能给予什么样的建议或制度指引?

这也是关于中立评估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中立评估机制的价值可以在哪些方面得到体现。

众所周知,当一个纠纷进入民事诉讼,随着案情的不断推进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关于这个纠纷的判断结果也会不断地发生调整。作为一个法官,即使是在案件庭审结束以后,要立刻对案件作出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也是十分困难的事情,都需要一个再思考的过程。特别是在中立评估机制中,由于是发生在审前阶段,这个阶段中可获得的很多信息和证据大部分是不太完整的,评估员也只能依据评估会议上当事人的信息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但是,当事人必须明白的一点是,即使是同样的待评估事项,由不同的评估员进行评估,形成的评估结论可能也不尽相同。在中立评估机制中,更强调的是评估员基于个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一个独立的中立的评判。

这种评判的准确性应该如何衡量呢?其实是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的。但是我认为,中立评估机制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从完全独立的第三方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全新的意见,这种意见能够让当事人跳出自身的限制以一个新的视角看待问题,从而为当事人推进后续过程提供一些帮助。


问题3:中立评估与非诉讼方式如何实现更好的融合发展?

其实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各自有各自的优点,彼此之间也是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所以我国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也非常倡导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相衔接的格局。

在实务当中,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的结合在很多方面也是有所体现的,比如“调裁”就是调解和仲裁的结合,包括当前大力提倡的诉调对接,也是不同机制的一种结合,实现了取长补短、发挥各种机制优点的目的。

作为更早期的中立评估机制,最大的特点是它属于一种预防性的机制。中立评估机制本身不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它是通过对纠纷的预判,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同时也能够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一个非常客观而全面的依据。如果我们在发生纠纷之前,或者是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之前,先进行中立评估,最终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会更加的准确,降低发生误判的可能。如果盲目选择一种不太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就会浪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

此外,中立评估其实还能够提供一个法律标准,能在很多纠纷解决场景中提供帮助。比如在调解的时候,如果没有可供衡量的标准,当事人在面临各种方案的选择时可能无从下手,不知道哪种方案更加的公平或者是公正。如果有评估的结论作为前提,当事人在选择方案的时候心里会更有底气,这就能够保证如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质量和公正性。


作者:江和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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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龙飞

责任编辑:赵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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