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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

田士永 中德法教义学苑 2022-10-05

 

作者:田士永,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比较法。

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感谢作者授权转载。为方便阅读,微信段删略脚注。


一、概说


法学教育的性质以及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决定着法学教育的过程,涉及包括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材选择等多方面的内容。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以及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法学教育同行已有很多思考。[1]中国政法大学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以及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自2005年起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中系统开设案例研习课程,并将其作为独立的课组,要求学生至少修读2学分,即至少选修一门案例研习课程。[2]自2010年起,案例课组的最低学分要求增加为4学分,即至少选修一门案例研习课程。[3]案例教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都是重要的课程或者教学方法。[4]中国政法大学独立设置案例研习课程应该有助于通过课程体系改革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自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笔者连续五个学年春季学期承担“民法学案例研习”课程的教学工作。在五个学期的教学实践实践中,笔者对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以及其实现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也略有思考。通过总结该门课程的教学实践,笔者希望能够与同行交流对法学教育的相关思考,为法学教育做出一名法学教师应有的贡献。为此,本文将首先介绍该门课程的基本情况,然后分别介绍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民法学案例研习课的基本情况


 “民法学案例研习”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其教学内容为民法案例研究与分析,具体包括民法总论、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方面具有启发性、现实性和综合性的案例,旨在通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进行案例分析,综合复习民法相关课程所学知识,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提高学生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和整理信息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书写能力和公开场合表达能力。本课程采用小班教学,教学形式以课下撰写案例研习报告和课堂讨论相结合为主,以教师、学生之间的双向或者多项互动、对话和研讨为基本学习方式。[5]


“民法学案例研习”在本科生第四学期开设,[6]其先修课程包括第二学期开设的“民法学原理(一)”(以民法总论为主要教学内容)、第3学期开设“民法学原理(二)”(以物权法和债法总论为主要教学内容)、第4学期开设的“商法(一)”(302020014),[7]属于单独开设的选修课程。[8]之所以作为选修课程,主要是受到学分的限制。从培养方案的教学进度安排分析,第四学期学生往往同时修读“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亲属与继承法”等课程,因此,修读“民法学案例研习”课程在知识储备方面存在一定欠缺。当然,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亲属与继承法”等课程修读的角度分析,很多学生会带着“民法学案例研习”课上发现的相关问题去学习相关课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从教学实践来看,学生对“民法学案例研习”课程的认可度较高。根据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9]约75%的学生认为开设这门课程的意义很大,约24%的学生认为意义较大。至于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学生整体上认为实现得较好。

    

三、教学目的


(一)概说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进行案例分析,综合复习民法相关课程所学知识,训练学生运用法学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提升学生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和整理信息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书写能力和公开场合表达能力。[10]


(二)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进行案例分析


教学目的中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进行案例分析强调两个方面:其一是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其二是进行案例分析,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学习的主体是学生,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发挥,学生的学习效率和效果就会受到影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是中国政法大学“教学主体观”[11]的体现。之所以强调案例分析,是因为案例分析在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学教育方式,而案例分析的核心是练习,德国案例练习课所用的德文“Übung”也包括练习的意思,[12]而“学习技能首先要做的是练习,不断的练习,直到学生达到自动化程度”。[13]


(三)综合复习民法相关课程所学知识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近代法学教育起源于罗马私法的研究与教育,[14]民事法在立法和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法学理论的基础,因此,应当成为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5]


民法学课程在不同学校的具体设置不尽相同,但教学内容基本民法各部分:总则、债法(含合同法和侵权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课程设置根据教学需要经过了数次调整:2001年,设置专业必修课“民法学原理(上)”(第三学期,4学分)和“民法学原理(下)”(第4学期,4学分);[16]2003年,设置专业必修课“民法总论”(第2学期,4学分),专业选修课包括“物权法”(第2学期,2学分)、“债与合同法”(第3学期、3学分)、“侵权行为法”(第3学期,2学分)、“亲属继承法”(第3学期,2学分);[17]2005年,设置专业必修课“民法学原理(一)”(第2学期,3学分)、“民法学原理(二)”(第3学期,5学分),专业选修课包括“合同法”(第3学期、3学分)、“侵权行为法”(第3学期,2学分)和“亲属与继承法”(第3学期,2学分),此外设置单独的案例课组和研讨课组,分别开设“民法学案例研习”(第4学期,2学分)和“民法学研讨课”(第5学期,2学分);[18]2006年基本沿用2005年的课程设置,但将《合同法》和《亲属与继承法》的开课学期调后一个学期并且将选修课春秋季连续开课;[19]2008年基本沿用2006年的课程设置,但取消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春秋季连续开课。[20]2010年则在2008年基础上调整为“民法学原理一:总论”、“民法学原理二:债法”和“民法学原理三:物权法”三门必修课程和“民法学原理四:亲属法与继承法”选修课程。


目前的课程设置缺乏对民法学相关内容进行系统复习的内容,而且学生在第6学期之后基本没有民法学课程必须修读,为此,本课程将系统复习民法学相关内容作为教学目的之一,而综合运用民法学知识也是进行案例分析所必需的。为了使学生能够全面系统地复习民法相关内容,笔者强调学生应当自己独立整理民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其内容应当涵盖《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基本民事法律。这项作业工作量非常大,但对于学生复习、巩固和整合民法知识,应该有较大帮助。


(四)提升学生的能力


“民法学案例研习”在教学目的上强调了训练学生运用法学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提升学生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和整理信息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书写能力和公开场合表达能力。这些能力不是法学专业应当具备的全部能力,[21]但却是最基本的专业能力。


之所以强调学生运用法律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是因为法学专业的整体培养目标应当是职业教育,而法律职业需要的基本能力是适用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在传统的讲授课程中能够培养,但却不够充分,因为学时限制等原因,传统的讲授课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学知识的传授为主。因此,本门课程特别强调运用法律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尤其是通过案例研习的训练方式来培养这种能力。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训练,约34%的学生认为自己运用法学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有很明显的提高,约61%的学生认为这项能力提高得比较明显。


之所以强调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和整理信息的能力,是因为这是学生持续学习能力的基本内容。学生在大学不可能学到将来工作所需要的全部知识,终身学习的能力越来越成为现代大学人才培养必须重视的一项能力,为此,学生应当了解各种信息源,能够迅速找到与工需要相关的信息,并对相关信息作出分析判断,经过整理相关信息后形成完成工作所需要的信息。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训练,约17%的学生认为自己查阅资料的能力有很明显的提高,约77%的学生认为这项能力提高得比较明显。


之所以强调提高学生的书写能力和公开场合表达能力,是因为法律职业的重要工作内容是表达,包括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这种能力可以在将来工作中逐渐培养,但大学课堂完全可以附带进行这种能力的培养,并且通过培养学生的书写能力和公开场合表达能力,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沟通,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训练,约17%的学生认为自己书写能力和公开表达能力有很明显的提高,约68%的学生认为这项能力提高得比较明显。

    

四、教学安排、教学内容的设计与实施


(一)教学安排


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周为18周,选修课安排在第18周随堂考试,因此,本门课程实际教学周为17周,一般安排如下:第1周介绍本门课程,内容包括案例研习的基本方法以及本门课程的安排,第17周则集中进行总结,包括学生在本学期学习中存在疑问以及对本门课程意见和建议等,其余15周进行案例研习,一次课集中研习一个案例。


(二)案例研习


案例研习是通过分析具体案例,练习解释和适用现有法律。案例分析集中于法律问题分析,注意分析与案件有关事实的法律意义,但不进行事实问题调查与证明。[22]法律问题分析分主要是现行法的适用,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适用现行法的能力,同时,在讨论中允许学生从不同当事人的角度进行分析,这也体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基础的要求。


案例分析有不同方法,中国传统的案例分析以法律关系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为主。[23]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是指按照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通过按照时间顺序考察法律事实,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从而得出结论。


本门课程进行案例分析,以请求权方法为主。请求权法方法,是指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分析案例的方法。[24]请求权分析的基本范式是:谁可以向谁,根据何种法律理由,提出何种主张(qui,quid, a quo, qua causa)?[25]第一个“谁”在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仲裁程序中是申请人,第二个“谁”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仲裁程序中是被申请人,“提出何种主张”涉及的是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而“根据何种法律理由”则是其法律根据,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这种案例分析方法,在德国的民法案例分析中,是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也在其国家考试中被广泛采用。[26]受其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大力提倡这种分析方法。[27]


对于以请求权为其内容的案例,应当采用请求权分析法。对此,王泽鉴明确指出,这是因为这种分析方法既适合实务需要,又符合经济原则,能够确保分析内容的妥当性,因而具有合目的性。[28]从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角度分析,这种方法也是非常具有重要的。


首先,请求权基础的方法适合法律职业的需要。法律职业人应当避免发生法律争议,如果发生法律争议应该明确需要解决的争议问题并且解决该法律争议问题。为避免法律争议,需要避免可能发生法律争议的事实出现,这一点在形成合同文本、遗嘱文本等方面较为重要,对于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明确争议的法律问题,需要判断争议性质,在诉讼中需要判断诉讼类型。诉讼类型大多为给付之诉,[29]其核心内容多属于一方当事人有无某种给付义务。因此,往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甲对乙是否可以提出某种主张?”如果想提出某种主张,就应该进一步考虑甲对乙如果提出主张,可以提出何种主张?该种主张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本案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30]所发生的请求权是否存在障碍,例如抗辩权或者其他抗辩事由?对于法官而言,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应当成为一种重要的案例分析方法。[31],尽管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在我国尚未主流的案例分析方法,但却是应当推广的一种方法。


其次,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有助于针对问题回答,集中检讨各种成立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不考虑无关因素。[32]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是一种目的指向的思维方式:直接从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从需要得出的结论开始的逆向思维,直接分析需要考察的请求权基础,不以行为本身为考察对象。这就可以简化思维过程,对不必要的主客观因素不予思考从而避免不必要因素对思维过程的干扰,从而有利于保证思维结论的客观公正。正是因为如此,才可以确保分析内容的妥当性:法律职业人应当从法律的立场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教学实践中,有的学生会从“甲应该可以对乙提出某种请求,否则太冤太不公平了”出发思考如何分析案例,其结果往往背离法律本身,因为不同主体对公平的理解不尽相同。


(三)案例研习的教学内容


五年以来,本门课程直接研习讨论了26个案例:兑奖案、[33]悬赏案、[34]画家村案、[35]开瓶费案、[36]、假名存款案、[37]青花碗案、[38]、一房二卖案[39]、房屋买卖装修纠纷案、[40]代理销售轮胎案、[41]以房抵债案、[42]拾得动物案、[43]文物案、[44]三角滩地案、[45]葬坟案、[46]老屋案、[47]学籍案、[48]坐车案、[49]大风吹落广告牌致人损害案、[50]插座案、[51]募捐余款案、[52]养狗案、[53]冒名结婚离婚案、[54]侵害配偶权离婚案、[55]医院串子案、[56]继承案、[57]煤气表案。[58]这些案例有些原本就是一个独立案例,有些则是由几个案例组合而成复合案例,其难度比较合适,但也有个别案例偏难。[59]为编辑这些教学案例,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案例汇编,从而确保了以上案例均为真实案例,而且绝大部分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60]除个别案例直接使用判决书等原始材料外,绝大多数案例都经过了笔者改编,而有些案例则由数个真实案例组合而成,以便使案例能够符合本门课程的教学需要,[61]因为本门课程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训练学生阅读案例材料本身的能力。


以上案例的教学内容涉及民法总论、债法、物法和亲属继承法,以财产法,即债法和物法的内容为主,其基本框架是中国现行民法中的请求权体系为主,练习各项请求权在案例分析中的适用:(1)合同上的请求权;(2)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4)物权法上的请求权;(5)不当得利上的请求权;(6)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权;(7)亲属法、继承法上的请求权;(8)其他请求权。总体而言,“民法学案例研习”所研讨案例以涉及财产法请求权者为主,尤其是涉及《合同法》所涉及请求权者最多,而涉及亲属法请求权的案例则相对较少。在教学进度上,笔者安排研习案例时,以上列请求权体系的先后顺序为根据,同时考虑学生对案例分析方法的掌握情况,坚持了从易到难的、从简单到复杂的原则。


笔者一般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进度安排选择案例,印制完成后提前两到三周发放给学生,以便学生能有两到三周时间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准备课堂讨论。为便于学生学习,笔者还设置了公共邮箱,以便交流上课讨论的案例及相关材料。

    

五、教学组织形式:课下撰写案例分析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一)概说


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组织形式采用课下与课上相结合的方式,课下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课上进行案例讨论。


(二)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研习报告旨在锻炼学生的书写能力,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七部分:封面,案件事实,争议问题,请求权基础分析,结论,参考文献,签名组成:(1)封面旨在使学生练习提纲挈领地表达出所完成的书面文件的性质。封面要求学生写明课程基本信息、学生基本信息和本次案例研习的基本信息。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名、课程号、课序号、课次等信息。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学号及联系方式。(2)案件事实旨在使读者明确解决争议问题的事实基础,一般由教师根据具体案例提前整理,也可以由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抽象整理。(3)争议问题是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的目标指引。案例分析报告应当围绕争议问题分析相关内容。具体争议问题一般由教师事先概括提出,具体问题则由学生在案例分析中提出。(4)请求权基础分析是案例分析报告的主文。本部分应当结合请求权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内容,具体分析所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5)结论部分旨在根据案例分析就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解答。(6)参考文献部分列明案例研习报告所使用的参考文献,包括法典及立法理由书、注释书、教科书、专题研究书、案例书等。(7)签名是一份完整的法律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分析中要求学生签名旨在培养学生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


笔者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每学期至少撰写2到3篇案例分析报告,在课堂报告之前向教师提交案例分析报告,教师修改之后返还给学生,学生根据教师的意见和课堂案例研讨发现的问题,修改案例分析报告,学期末学生提交至少一份案例分析报告作为平时作业记载平时成绩。教学实践中,大多数学生能够完成2篇案例分析报告的任务,尤其是担任课堂研讨主报告和评论的学生对所研讨的案例,一般都能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但是,也有些学生仅完成一篇案例分析报告。[62]之所以如此,既有学生其它课程学习任务重的原因,也有学生不习惯课下做作业的原因,当然可能还有教师督促不及时等的原因。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学生虽然最终能完成案例分析报告,但不能做到在课堂研讨之前提交,其原因主要是学生准备时间不够。笔者曾经要求报告人在报告之前向学生分发案例分析报告全文或者提纲,但仅有少数同学能够做到这一点,主要理由一方面可能是教师提出要求后未能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可能是学生对于向其他同学发放报告材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应当注意的是,批阅学生案例分析报告成为任课教师负担较为沉重的一项任务,[63]而学生则大多认为教师对案例分析报告的批阅帮助较大。[64]


如何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是案例研习课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为此,笔者曾经专门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德国弗莱堡大学(Uni Freiburg)各一名学期基本相同的学生分别按照中德两国法律对同一个案例撰写案例分析报告,[65]旨在比较中德两国学生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掌握情况以及案例分析报告的不同写法,德国学生采用的是德国典型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写大约有4千余字,而中国学生近千字结束即告分析。与中国学生的案例分析相比,德国学生要详尽细致许多。在民法学案例研习课上,在讨论相同案例后,笔者将德国学生的案例分析报告交学生比较,供其参考。笔者也曾经选择个别案例尝试写出完整的案例分析报告,供学生参考。此外,笔者还曾经请我校赴德国交流返校的本科生在课堂上介绍德国的法学案例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报告,“现身说法”地供同学参考。对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案例研讨


民法学案例研习的课堂教学主要采取案例研讨的形式。首先,学生分组承担案例报告与评论工作。学生自愿结成小组,每组负责一个案例的口头报告与评论,并组织同学讨论。每组学生可以分别从原告、被告和法官的角度阐述相关问题的见解及理由,也可以按照分析的问题进行讨论。笔者在上课之前与主持小组成员会有单独交流,以便充分了解主持小组的具体准备情况,与小组学生交流准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交流地点一般安排在办公空间,[66]交流时间提前预约,一般不低于半小时,交流内容涉及小组成员准备案例分析的工作情况、法律适用上的具体问题、课堂讨论中的具体问题等,尤其注意与学生交流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方法以及本次案例的教学目的,重视总结交流学生的学习收获与不足等。


课堂研讨的时间安排基本是:第一报告人时间在20分钟作用,第二报告人15分钟左右,第三报告人10分钟左右,然后自由讨论25分钟左右,笔者总结20分钟。各组学生在时间分配不尽相同,有些按照以上的时间分配,有些则安排第三人报告人时间稍长一些。“民法学案例研习”的课堂容量设定为30人,[67]旨在使学生能够充分参与课堂研讨。在课堂研讨教学实践中,笔者会有意识地适当控制主持小组所用时间,但一般不会武断地打断学生发言,这样的消极后果之一是主持小组发言时间可能长于计划时间,从而个别案例自由讨论时间不够充分,影响了深入讨论。由于每节课生均自由讨论的时间仅为1分钟左右,因此存在个别学生缺乏发言机会进而发言不积极等情况,[68]笔者虽然采取对发言较少学生点名发言等措施予以纠正,但仍然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可以考虑将课程教学时间每次增加到3学时,很多学生也提出了这项建议。


为便于展开课堂讨论,本门课程要求安排在活动桌椅教室,[69]上课前几分钟由学生主持小组同学组织将教室内桌椅摆成“U”字形。上课时主持小组学生坐在讲台一侧,以便于上讲台发言,笔者坐在讲台另一侧,以便于了解整个教室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与学生交流。教学实践中,有些主持小组未能将按要求布置教室,笔者有时会在课后或者评论时提及两种教室布置在教学效果方面的差别。


主持小组学生主持报告、评论以及讨论,笔者负责记录学生的课堂表现。教学实践中,有些主持小组学生不能很好地主持讨论,笔者有时会在课后或者评论时提醒学生并适当提出改正建议。笔者的评论主要涉及两部分,其一是报告同学的报告表现,其二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案例适用法律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对法律适用进行评论时,笔者一般会在几个案例中系统全面地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对案例进行分析,这种评论侧重于使学生把握案例分析的全部过程,另外选择几个案例针对某些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六、教学方法及其思考


(一)方法之一: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为教学材料,通过案例分析练习解释适用相关法律规则的教学方法。这种案例教学法,不同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美国的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是:真正的法律就存在于上诉法院的司法意见之中,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些司法意见的学习、领会和研讨。它与英美法的判例法传统密切相关。[70]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尽管法院一直在推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但案例本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案例教学的主要功能就不在于通过案例发现法律规则,而在于通过案例分析,练习如何解释相关法律规则,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建立起理论和实践的联系,[71]进而使法学专业学生养成专门化的思维方式。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升法学专业学生适用法律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但所谓实践能力的培养恐怕是案例教学法无法完成的任务。[72]


关于本门课程的案例选择以及案例分析方法,前文已经提及,此处不赘。需要说明的是,研习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激发了学生对解决问题得好奇心,[73]从而保证了学生能够充分发挥学习中的主体性和积极性,[74]主动通过合作学习和对话交流等方式去进行相关学习,而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学生学习时间的投入。[75]


(二)方法之二:合作教学法


合作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学生互相交流,实现学生的互相教育,从而训练学生的合作精神和合作能力。关于合作教学法的作用,李傲强调可以培养学生的诸多能力,例如倾听能力、理解能力、思考能力、表达能力、讨论能力以及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76]在“民法学案例研习”中,笔者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分工与合作的能力,使学生在相互合作中得到相互教育。这是因为,法律职业分工不断细密,单个人很难完成所有工作,法律职业人之间相互合作的必要性日益明显。学生在案例研习中应当明确树立合作精神,并且有合作的能力。


“民法学案例研习”采用分组教学的方法,学生以案例为单位自愿组合成为小组。一般前十次案例研讨3人一组,这是因为学生之间的时间安排不尽相同,3人一组便于学生初步沟通交流,后五次则6人一组,旨在增加合作难度。当然,这样安排也能保证每位同学至少参加两个小组主持两次案例研讨。学生小组从研读案例材料开始就会对全部工作进行分工,包括如何发现需要讨论的问题、如何分工查找分享资料、如何形成案例分析报告、案例研讨如何分工、如何分派角色进行讨论、如何安排讨论时间等等。在相互讨论的过程中,学生会互相交流彼此见解,从其他同学那里发现自己没有发现的问题、自己不掌握的材料等学术资源。在课前交流中,笔者会与学生小组就合作学习本身进行交流,涉及包括合作的必要性、方法以及效果等方面,此外还会涉及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查找资料、课堂讨论等对学生而言行之有效的一些具体措施。在学生开始第二次参加学生小组时,笔者有时会让小组负责人成员介绍合作的情况并对自己小组的合作进行评价。2010年和2011年,笔者尝试让学生用一个专用学习记录本来记录日常学习情况,对促进学生合作学习起到了一定效果,但这种效果并不明显。


合作教学法之所以是“合作的”,在它对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的强调。[77]因此,教师讲授不再是学生学习的主要途径,学习主体之间通过相互合作得到了相互教育,而这一过程中对为重要的就是对话。


(三)方法之三:对话教学法


对话教学法,是指根据教学目标以及研讨题,通过讨论对话,不断交流,进而发现知识的教学方法。对话教学法强调学生的主体性,通过学生的对话交流,发现并提出问题,进而讨论问题并努力解决问题,在不断追问的对话交流过程中使学生发现知识,正如苏格拉底所提到的,“这种知识不是来自于传授,而是来自于提问”,[78]。由于苏格拉底通过不断提问回答的方式使人发现知识,因此,对话教学法又被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问答法。


对话教学法涉及到的对话至少包括主持小组成员之间的对话、主持小组成员与其他学生的对话、其他学生之间的对话、教师与主持小组的对话、教师与其他学生的对话。主持小组成员之间的对话主要表现为小组内部讨论,小组成员与其他学生对话以及其他学生之间的对话主要表现为课堂上相关问题的讨论,教师与主持小组的对话主要表现在课前交流之中,同时也体现在课堂评论上,而教师与其他学生之间的对话则主要体现在课堂评论以及对学生案例分析报告的批阅上。不同对话主体站在不同立场,具有不同知识背景,对相同的材料分别提出问题,交流自己对于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相互交流中逐渐发现并掌握知识。


应当注意的是,教师在对话过程中主要负责提出问题,学生通过相互讨论启发并自行发现答案,因此,教师的角色顶多是知识的“助产士”,[79]而绝对不是“填鸭者”,因为学生是自由成长的主体。[80]在这个意义上讲,对话教学法应当是一种启发教学法。同时,由于对话教学法需要师生互动,因此可以说是一种为互动教学法,而师生互动必然需要学生参与,因此还可说是一种参与教学法。


(四)建构主义学习观作为“民法学案例研习”选择教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民法学案例研习”选择教学方法的基础是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和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教学理念。中国政法大学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教学理念则是建构主义学习观为其理论基础的。建构主义的基本学习观点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教师、学习伙伴等其他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民法学案例研习”正是根据建构主义理论选择教学方法的。[81]


传统教学方法以传授知识为主,强调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知识传统,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是权威。“民法学案例分析”不以知识传授为主,而在于运用学生所具备的一定知识基础面对给定材料由学生自主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教师主动边缘化,学生成为学习的中心,教师不再以权威面目出现,而是和学生一样平等的知识发现者、解决问题的探索者。相比较解决问题的练习过程,教师的结论微不足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师生在教学上的平等和民主。正是基于以上理解,笔者在“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方法学的选择上,强调学生之间的合作教学以及对话式教学,强调学生自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调通过不断问答反思分析的正确性进而启发学生继续思考,[82]而不侧重于直接对所分析的问题直接给出结论。当然,学生倾向于要求教师提供确定结论,从而对不给出案例分析结论存在质疑和批评。案例分析的重点在分析的思维和过程,如果分析严密结论就应该比较可靠,学生应当确立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的自信心。笔者坚持这种理念对学生课堂报告进行评论,效果整体较好,[83]但是,仍有学生表示教师只提问题不给明确答案的做法,让学生学完后仍然是“一头雾水”。

    

七、相关问题:教材与考核


(一)教材问题


我国出版了大量民法案例教材,但基本是“举案说法”性质的:以案例说明法律理论,其目的在于说明法律理论而不在于案例分析本身。有些法律方法论方面的书涉及到如何分析案例,但却是以说明法律方法为其目的的。法院系统出版了大量案例,[84]但大多只是审判案例的基本内容,缺乏对于案例的规范分析。2001年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在大陆出版,[85]该书系统介绍了以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对中国案例教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民法学案例研习”以该书为主要教学参考书,对于该书介绍的案例分析方法,学生大多比较认同,但同时也反映该书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内容问题,该书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世纪施行的民法规范为基础的,而学生“民法学案例研习”是以中国现行法为规范基础的,具体使用时不方便;其二是语言问题,该书的语言风格与中国教科书通行的语言风格相去较远,学生在使用时感觉很不习惯。如何编写根据教学实践的需要编写系统介绍案例分析方法并且以中国现行法为规范基础的案例教科书,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考核


“民法学案例研习”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成绩30-50分,主要根据案例研习报告和课堂研讨两部分表现决定。期末开始成绩70-50分,采用开卷考试方式,考试内容为案例分析,教师提前将考试案例发给学生,学生将案例分析抄写在答题纸上即可。教师根据案例分析的要求,从请求权检索的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考察,包括是否将全部可能的请求权都进行了检索,是否遗漏了重要的请求权、多数当事人之间以及各项请求权之间的处理顺序安排是否妥当、各项请求权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请求权彼此之间关系的分析是否完整、妥当以及案例分析所表现出的学生法律解释与适用、写作等方面的水平。这种考核方式,得到了绝大多数学生的认可。[86]

    

八、代结论:教学效果与问题


“民法学案例研习”整体教学效果较好,体现了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也比较充分地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使学生各方面能力有较为明显的提高。


与此同时,本门课程至少在以下方面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首先,教学目的以及课程定位方面,“民法学案例研习”与传统民法学的讲授课程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在教学方法方面,在进一步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效果方面还有提升的空间;第三,在教材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根据教学需要建设适用教材;第四,“民法学案例研习”与现代教学理论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说明,而这恐怕是提升本门课程教学水平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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