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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刘志云教授主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九卷正式出版


本文转载自厦大金融法,特此鸣谢



新书推介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第九卷 (2020)

刘志云  主编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中心 主办




PART01

目录


专论

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徐崇利(1) 

中国与国际法的相互建构...............何志鹏  孙 璐(58)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定性........................凌冰尧(113) 

“二元决定论”作用的历史考察 ———以美国主导建立国联与联合国为例.......................................................................赵健舟(127) 

政府承认与继承典型案例分析................罗国强 李治军(159) 

非殖民化进程中的民族自决权———基于对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分析.........................夏 菡(200) 

中国模式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变迁.......................王彦志(224) 

全球金融治理:国际趋势与中国立场................廖 凡 刘文娟(248) 

论亚投行投资项目的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及其完善.....................................陈斌彬 胡斯斯(273)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演变、实施特征与应对策略研究.....................................................................陈 妙  刘 勇(290) 

国际惯例的理论定位和实践阐微..........................朱玥(329) 

网络治理中的管辖权扩张及对策———以 GDPR域外适用为视角...................................杜沁怡(353)


经典外文文献选译

特朗普的外交政策:现实主义性质的经济国家主义..............[美]埃里克恩格尔(EricEngle)著    李春林编译..............................(366)

国际法庭的司法三难困局..............[美]杰弗里邓诺夫(JeffreyL.Dunoff)   [美]马克波拉克(MarkA.Pollack)著    孙鑫伟、吴金玲编译,范冰仪、王彦志校....................................(389)


附录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稿约...................................(457)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书写技术规范(暂行)................(459)



PART02

卷首语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联系紧密,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相辅相成,在学术发展史上两个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两个学科的联结被割裂近半个世纪后,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再度兴起,并迅速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目前,跨学科研究趋势正从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表层联系深入彼此关联的基础性问题,从知识点的互通深入方法论上的互借等。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发展,构建跨学科的科研平台势在必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以下简称《学刊》)正由此而创立。

《学刊》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中心创办,旨在瞄准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前沿,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学术交流,荟萃国内外跨学科研究的优秀成果,推动国内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的进步。

《学刊》暂定为一年一卷,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卷为2020年卷(总第9卷)。本卷共设“专论”与“经典外文文献选译”两个部分。



PART03

专论部分


“专论”部分共收录了12篇论文,主要内容与观点介绍如下:


建构主义是与理性主义相抗衡的一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学派。新现实主义和制度主义等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从理性主义本体论出发,主张权力、利益、制度等物质因素对国家行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建构主义则坚持理念主义本体论,强调观念、文化等非物质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意义。在《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一文中,徐崇利教授认为,建构主义认定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文化)构的基础性构成部分,为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性质、地位、产生和作用等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解释。

中国与国际法全面接触的170多年,并不是某一方单向影响对方的进程,而是一个相互建构的过程。在《中国与国际法的相互建构》一文中,何志鹏教授、孙璐副研究员指出,二者的接触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格局与心态,也改变了国际法的体系与结构。中国最初与国际法的相遇深化和印证了国际法的西方主导状态和实质不公正的品性,而中国对于国际法的应用也为国际法的平等实施注入了新元素。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领导人、政府和人民始终高度注意将自身的发展与全世界的发展进程相融合;与此同时,也将世界发展的道路与方向同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建设相融合。在这种共生共融的体系和进程中,中国始终将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关键的方面。无论是对于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关注、将规则主导作为国际秩序的重要指针,还是在面对意识形态的态度,以及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认知和维护方面,中国都获取了崇尚规则、注重理性、保持平和、克制谨慎的教益。在新中国治国理政及参与全球治理的共生共融过程中,国际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中国对于国际法制定与实施过程的参与,是中国走向国际社会的重要步伐;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使国际法不断面临并应对新的挑战,为国际法自身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很多新力量。中国从经济自足、文化封闭的状态起步,在国际法的压力和促动之下,发展工业,变革思想践行法制,开启了步入现代性的历程。与此同时,中国对国际法日渐熟悉,并参与一系列国际立法活动,成为国际舞台上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行为体。认真对待和有效利用国际法的规范与价值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治理,不仅是总结历史得到的基本经验,也是未来建设的良好指针。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的执行机关,承担着维护世界和平的主要责任,因此安理会作出的决议对国际社会将产生约束力。但是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和地位始终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安理会决议是否具有造法性质,学界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定性》一文中,凌冰尧博士认为,为厘清安理会决议的性质,应当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确定决议的效力来源和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渊源的关系,并结合其具体内容分析安理会决议的性质和地位。安理会决议的权力来源于《联合国宪章》与主权国家的授权。作为执行机构,安理会决议应被认定为执行的办法而非法律,其对于国际法体系而言只是确定习惯国际法规则存在的证据而非创设规则的文件。

在《“二元决定论”作用的历史考察———以美国主导建立国联与联合国为例》一文中,赵健舟博士认为,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两种思潮对美国国家行为与外交决策的影响交替存在,托克维尔将这种现象总结为美国参与国际政治的“二元决定论”。二元决定论在两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筹建国际联盟与联合国、设计战后世界秩序的过程中体现尤为明显。其中,威尔逊政府的外交实践在两种思潮之间摇摆的趋势更为突出,而罗斯福政府则倾向于“调和的理想主义”。实践证明,二元决定论并非两种思潮的势均力敌或并驾齐驱,而是在不同的内、外部环境因素下,两种思潮经由外交决策者的信念内化,在变动与消长态势下,针对涉及国家利益程度不同的议题施加不同影响。在此过程中,是否能有效地平衡两种思潮,成为影响外交得失的一大因素。

在《政府承认与继承典型案例分析》一文中,罗国强教授与李治军博士认为,苏俄政府与西班牙佛朗哥政府的承认与继承实践说明,有效统治的成立乃是获得政府承认的根本保障。叙利亚与利比亚政府的特殊政府承认与继承实践,证明了此种特殊情况在国际范围内的存在。中国新旧政府之间的特殊承认与继承问题容易引发时际法律冲突。“两航公司案”判决受到了过于严重的政治因素的影响。“光华寮案”中,日本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未考虑实际控制原则,日本最高法院则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承认溯及既往”的原则。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达到了由新中国政府继承旧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的所有地位及权利的目的,但提案措辞没有充分考虑中国政府承认与继承的特殊性,从而产生了法律漏洞。

在《非殖民化进程中的民族自决权———基于对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的分析》一文中,夏菡博士认为,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涉及非自治领土在非殖民化进程中的领土主权完整和民族自决权。国际法院对毛里求斯的领土主权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并强调英国从毛里求斯分裂查戈斯群岛的行为损害了毛里求斯的民族自决权。由于国际法院对岛民权益的分析基本延续了西撒哈拉案中对伊弗尼族群的处理方法,咨询意见在推进安置岛民的问题上能发挥的作用有限,但它对于敦促英国尽快结束对查戈斯群岛的非法占有,最终归还属于毛里求斯的领土无疑意义重大。

在《中国模式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变迁》一文中,王彦志教授认为,中国崛起引起的权力转移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变迁具有重大影响。中国崛起和中国模式将继续在领导者地位、秩序形态、原则和规范、决策程序四个方面对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变迁产生重要影响。迄今为止,在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各个维度上,中国既不是单纯的保守现状者,也不是激进的修正主义者,而是渐进的改革主义者。在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领导者方面,中国目前并不寻求挑战美国的领导者地位,但中国会寻求参与领导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在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形态方面,中国会继续采纳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规则导向,但中国会兼采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非正式、政策、软法、关系导向的治理模式。在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原则和规范方面,中国会继续采纳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市场导向,但不会接受市场至上的秩序理念,而会继续坚持和推行政府和市场并重的以发展为导向的理念。在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决策程序方面,中国会推动改革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决策程序的美国和西方大国主导地位,推动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决策程序的民主化及提高其包容性。不过,无论就中国自身而言,还是就国际环境而言,中国模式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变迁的影响都存在不确定性。

在《全球金融治理:国际趋势与中国立场》一文中,廖凡研究员、刘文娟硕士认为,作为全球治理在国际金融领域的体现和运用,全球金融治理大体是指在国际金融体系中,通过多元行为体平等对话、协商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变革和世界经济问题挑战的一系列规则、机制、方法和活动。全球金融治理呈现三方面的特点:主体方面,以区别于传统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非正式国家集团和跨政府网络最为显著和积极;规则方面,以不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国际金融软法为主导;代表性和正当性方面,“民主赤字”问题相较于其他国际经济领域尤为凸显。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治理的变革及趋势相应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提高全球金融治理机构和机制的代表性和正当性,二是强化全球金融治理规则的实效性和约束力,三是挖掘传统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治理潜力。作为因应,中国应当一方面推动改革完善既有多边金融治理体系,积极发挥与新兴大国地位相称的建设性作用;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健全新的国际金融治理机构和机制,向全球金融治理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主张。

公众参与环评作为多边开发银行开展国际项目融资的先决条件,不仅有助于增进公众对项目的认同,而且能有效地消弭或减缓项目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是多边开发银行践行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和环境正义运营原则的应有之义。在《论亚投行投资项目的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陈斌彬教授、胡斯斯硕士认为,作为第一家由我国倡导建立的多边开发银行,亚投行虽在成立伊始就严格要求自我,将“绿色”奉为其三大运营理念之一,且其晚近出台的《环境与社会框架政策》亦对公众参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存在着主体范围模糊,信息披露不健全,公众参与范围、方式、程序不完整和申诉机制不周延等缺陷。无论是基于自身贷款对象的特殊性和提升私人资本开发性投资战略定位之考量,还是适应日常联合融资,抑或单独融资业务扩容之所需,新生的亚投行都有必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公众参与环评规定,从而更好地发挥引领和确保亚投行绿色投资之功效。

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既是美国外资准入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手段。在《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演变、实施特征与应对策略研究》一文中,陈妙硕士、刘勇教授认为,从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CFIUS的执法权日益增强、审查范围不断扩大是普遍的趋势,而审查标准过于宽泛、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审查决定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则是制度实施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基本特征。为了尽可能通过美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中国企业在面临交易可能被否决的风险时应努力与CFIUS达成缓解协议。一旦交易被否决,中国企业还可寻求美国国内法院或国际仲裁的法律救济。

在《国际惯例的理论定位和实践阐微》一文中,朱玥博士认为,学界对“国际惯例”一词的泛化使用,导致国际惯例的内涵和外延难以把握,理论争议较大。应当指出,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有着本质的区别。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行为主体之间持久而统一的实践,尚未被各国确认为法律,也不能成为法律渊源。虽然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但其外延包含通例、国际商事惯例等,在国际法领域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科学地定义国际惯例,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公法领域,国际惯例是具有一般性的国家惯例,是构成国际习惯的物质要素和首要条件;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国际惯例是为参与国际交往的民商事主体广泛了解和经常遵守的行为模式,为国际民商事交往带来巨大便利。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数据成为国家不可或缺的隐形资产,网络空间中管辖权的国际博弈逐渐升级。欧盟 GDPR(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3条第2款的“靶向标准”反映了属地管辖权和效果原则扩张运用的趋势。在《网络治理中的管辖权扩张及对策———以 GDPR 域外适用为视角》一文中,杜沁怡硕士认为,互联网的虚拟性使传统管辖权难以在其中直接适用,而目前的网络国际法规则中又尚无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导致网络治理中管辖权的行使处于无序状态。合理运用管辖权是网络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因此网络语境下属地管辖权的管辖依据亟待厘清,效果原则的行使前提也应得到明确,限制管辖权扩张方可消弭网络治理中的管辖权冲突,维持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



PART04

经典外文文献选译


在“经典外文文献选译”部分,本卷推出埃里克恩格尔(EricEnle)撰写的《特朗普的外交政策:现实主义性质的经济国家主义》与杰弗里邓诺夫(JeffreyL.Dunoff)、马克波拉克(MarkA.Pollack)撰写的《国际法庭的司法三难困局》两文的编译本,以飨读者。

《特朗普的外交政策:现实主义性质的经济国家主义》一文由李春林教授编译。在该文中,埃里克恩格尔认为,美国总统特朗普推出的外交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一再犯下的新保守主义错误作出的有效反应。不过,与小布什总统一样,特朗普在国际关系领域也奉行单边主义。而且,特朗普采取的单边主义还有可能重复小布什所犯的单边主义错误。不仅如此,特朗普还出台了限制移民、提高工资、征收关税和推行保护主义的政策。这些政策若是真正得到执行,将会带来一场经济灾难,因而无法为美国民众带来特朗普所承诺的繁荣。

《国际法庭的司法三难困局》一文由孙鑫伟硕士、吴金玲硕士编译,范冰仪博士、王彦志教授校对。在该文中,杰弗里邓诺夫教授、马克波拉克教授认为,国际法庭存在“司法三难困局”,包括:创设国际法庭的国家和为国际法庭工作的法官必须在司法独立———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判案件的自由、司法责任制———尤为突出的是在重新任命和改选法官的过程中对国际法庭审判权的结构性制衡,以及司法透明度———识别法官个人立场的机制(例如通过个人意见和异议意见)。国际法庭要在这三个核心价值之间做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权衡取舍,即这三个价值中至多只有两个能够同时最大化。他们通过对主要国际法庭现任和前任法官的采访,揭示了司法三难困局的内在逻辑,并追溯了这种逻辑在国际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欧洲联盟法院和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设计和运作中的不同呈现方式。司法三难困局并不试图规定一种“理想的”法院设计,而是提供一个框架以供国际行为体理解国际法庭面临的不可避免的权衡,从而确保在审慎且充分理解其意涵的基础上有所取舍。



PART05

写在最后


本刊的创办与连续出版,得到了许多单位与同仁的无私帮助。在此,我们要对各位作者、译者、编辑以及厦门大学出版社和资助本刊连续出版的厦门大学法学院表示诚挚的谢意。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本刊发表的论文,其所论证的各种观点未必是本刊编辑部所持的立场和见解。秉承“兼容并包,百家争鸣”的学术精神,我们欢迎持有不同见解的学界同仁惠赐佳作,以本刊为平台,针对相关问题,各抒己见、深入探讨,从而达到互相补益、共同提高的目的。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编辑部

2020年6月1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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