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期丨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一)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4-07-01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批13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均已完成,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和第二册。两册共围绕824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79个第二批20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正在修改完善中。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交易作为一种集财产权流动、资本募集、资源优化配置等于一体的重要资本手段,日益频繁地出现在经济纠纷中。而随着股权交易越来越多,以及参与主体的普遍化,股权转让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就司法实践而言,上海法院近五年共审结股权转让类一审案件近6000件,在全部公司类案件中数量最多,占比超过1/3,且呈现出诉讼标的额上升、纠纷类型化、案件难度增加等特点。上海法院集结一线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全文4.2万字),该指南结合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多发的案件类型,围绕83个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总体情况概述—立案审查—被告抗辩的审查—要件事实审查和认定规则—股权转让案件常见类型裁判主文指引”体例,梳理审理要点、提炼裁判规则。该指南还结合《民法典》以及最新的《公司法》《婚姻法》等司法解释等,梳理相应的规范指引,并附以典型案例53个。

       本期刊发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一):《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股权转让关系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推荐阅读时间:30分钟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收听语音版请点击播放↓↓

语音版



一、主体要件审查

(一)特殊主体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审查要点】

下列公司的股权出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权;

2.金融机构的股权;

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二)股份有限公司特殊主体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

【审查要点】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持有股份的期限;

2.转让股份交易发生的时间以及间隔期;

3.转让股份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无限制性规定。

【典型案例】

1.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5期〔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6)苏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要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苏民二终字第198号〕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法未在股份有限公司立法中作出类似的原则性规定,相反却在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然而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均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三)未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

【审查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转让股权产生纠纷,除公司章程对该股东转让股权有限制性规定,应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争议进行审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典型案例】

刘智英诉郝玉仲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0966号〕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所持有的股权仍可依法转让,亦有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四)涉隐名出资的股权转让

【审查要点】

涉隐名持股的股权转让纠纷,可以根据审理情况,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名义股东或者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对股权转让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列名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为被告。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典型案例】

薛某与陆某、江苏苏浙皖边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

裁判要旨: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代持股权的,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损失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二、标的要件审查

(一)真实转让标的的确定

【审查要点】

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转让标的发生争议,应注意股权转让与经营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出售等其他交易的性质区别,并可通过下列方面的审查作出准确认定:

1.订立合同的主体;

2.订立合同的目的;

3.合同权利义务的安排;

4.履行行为的特征。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典型案例】

1.朱岳海与海南万宁大花角海洋文化城有限公司、赵守仁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1)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形式上双方意思表示是股权转让,但目标公司的财产仅为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协议中亦表明受让方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并约定未按时办妥与土地开发相关批文等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实际为转让土地使用权。

2.黄填元与漳州市毅达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2)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要旨:本案是基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产生的纠纷,明确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本案中,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约定了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的比例及转让金额,还约定了双方利润和风险的分担原则。上述内容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缔约意图仅是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而并不涉及转让股权。该协议符合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规定,所以本案协议书应当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原审法院以毅达公司出具收据为“交付股权转让金”为由,认定该协议约定的25%的项目股权的转让实质是公司25%的股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目标公司因素审查

【审查要点】

基于某些股权转让标的的特殊性,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或者依职权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1.公司类型;

2.是否上市;

3.公司股东结构;

4.股东持股类型;

5.控股权是否转移;

6.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典型案例】

杨某与林某、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2019年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

裁判要旨:案涉委托投资协议形式上为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签订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对股权转让事实不予披露,双方交易股权不过户,该协议实质上构成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根据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公司上市前股权不得隐名代持,诉争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应认定无效。杨某要求股权过户的请求不能支持,但杨某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收益。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查

【审查要点】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国有股权持有人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导致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2.依法评估并经认可,或者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价格,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

3.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一般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竞价交易;

4.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查

【审查要点】

外商投资合同包括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等。根据外商投资法等规定,应注意审查:

1.外商投资准入是否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对待;

2.在负面清单内是禁止投资领域还是限制投资领域;

3.涉禁止投资领域的合同无效;

4.涉限制投资领域的合同因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无效,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有效;

5.在生效裁判作出前,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项目移出负面清单的,合同有效。

【注意事项】

1.相关合同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签订,合同争议尚在一审、二审诉讼的,适用新的规定;

2.港澳台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投资的相关股权转让纠纷,参照适用。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

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典型案例】

上海国君创投隆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谭某、城市名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法院2018年度精品案例〔裁判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15民初42528号〕

裁判要旨:根据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相关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本案中,名人中国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故有关回购协议书未生效的意见,不具有法律依据。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三、意思表示要件审查

(一)对“阴阳合同”的审查

【审查要点】

对于同一转让股权出现不同价款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实际履行的合同对价有争议的,应注意审查以下方面:

1.双方对股权转让的磋商过程;

2.双方是否持有合同原件;

3.转让价款以外的其他转让条件和义务负担;

4.股权转让款和股权的交付情况;

5.公司财务记载、资产市场价值以及经营情况。

【典型案例】

叶金和诉黄鑫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裁判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9民终3412号〕

裁判要旨: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资本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在处理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只能以投资人之间的投资协议作出判定。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形成的目的系为了解决隐名股东转变为显名股东的问题,协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相吻合,并且双方均不持有协议原件,上述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完全是为了工商登记备案所用。故此协议并非实际投资人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记载,不可以将此作为债权凭证。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

【审查要点】

1.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公司股权并对外转让的,因股权转让合同引发纠纷,夫妻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的,首先需要查明有无这种书面约定;

3.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院应注重审查夫妻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

4.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根据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的各自特点以及证券交易规则,确定转让行为的效力。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典型案例】

艾某等与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股权的归属自有依照公司特殊运行要求而设计的规则予以判断,基于成员权与成员资格分离之禁止的考虑,股权属于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的权利。股东对外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需其配偶的同意。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三)股权让与担保

【审查要点】

名为股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让与担保,应注意审查合同特征:

1.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股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将股权返还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务;

2.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股权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将股权返还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的,股权归债权人所有;

3.合同约定的股权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

【注意事项】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的,法院可以向债权人释明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变更诉请为要求对股权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

【规范指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1. 【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典型案例】

顾宝良诉陈章瑜、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公司纠纷》2018年版〔裁判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锡商终字第01094号〕

裁判要旨: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此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将股权出让贷款人、转让对价与借款金额相同、贷款人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享受每年保底分红等内容,该行为实质是通过让与股权所有权的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而非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双方约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作为债务的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该种担保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担保仅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在双方当事人存在原借款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借款人无法清偿到期借款,也不能直接以股权直接变更登记抵偿债务,否则系符合流质契约的性质,应认定无效。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四、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回购要件审查

(一)不分配利润引发股权回购诉讼的主体

【审查要点】

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请公司收购股权的诉讼,根据审理情况,可以列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二)不分配利润引发股权回购诉讼的要件

【审查要点】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不分配决议,或者公司未就此议题召开过股东会;

3.公司或其他股东与起诉股东有无协商利润分配、公司回购股权事宜;

4.控股股东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

5.起诉股东是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利润分配诉讼。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典型案例】

上海建维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尊蓝山餐饮有限公司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上诉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06号〕

裁判要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于公司股东较少且其中一人系公司控制股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不同意与原告协商利润分配和股权公司回购问题,使得股东会是否召开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已经具备要求被告收购原告股权的条件。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三)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股权回购

【审查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三种情形,公司和股东无权自行设定其他情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典型案例】

王伟俊与上海金力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版〔裁判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要旨:股东与公司董事会达成名为“股转债”实为回购股权的合意,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亦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认定无效。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股权转让类案办案

要件指南目录

第一部分 股权转让纠纷概述

一、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概况

二、股权转让案件特点

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类型及对应处理原则

第二部分 立案审查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二、诉讼标的的审查

第三部分 被告抗辩的审查

第四部分  要件事实审查和认定规则

一、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一)主体要件审查

(二)标的要件审查

(三)意思表示要件审查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要件审查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一)无效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二)可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三)未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三、有效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一)合同履行状况的审查认定

(二)违约责任的审查认定

四、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一)解除条件的认定

(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认定

(三)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认定

五、涉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审查和认定规则

(一)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与场合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认定

(三)损害优先购买权诉讼救济的认定

(四)特殊情形下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认定

第五部分  股权转让案件常见类型裁判主文指引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下期预告

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二):《股权转让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商事审判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


购买推荐


⏩ 转载请注明出处 ⏪


特约编辑:潘云波 俞巍 傅伟芬 陈克 沈文宏

责任编辑 :顾全 陈树森 刘金妫 蔡一博

执行编辑:吴涛


推荐阅读

●【适法研究】权威解读: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的选题导向、体例格式、发展目标

【关于我们】智库推荐丨《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一册)重磅来袭!

●【关于我们】智库推荐丨《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二册)重磅来袭!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