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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速记(十七)

2017-11-28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25天



犯罪既遂的判定★★★


1、概念: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2、判定标准:

(1)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不一,有如下观点:①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犯罪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②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③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2)立法者在设置分则各本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通常按照犯罪客体所遭到的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这也是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标准的犯罪构成往往一致的原因。

3、犯罪既遂的形态:

(1)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2)危险犯: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3)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

因此,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判断既遂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

4、处罚:

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因为分则各本条就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设置法定刑的。如果完全从形式上理解既遂,也可以认为既遂就是达到了分则各本条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概念: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2、成立条件: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意表示: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故刑法将其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硕硕说:本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考生考试复习的重中之重,是刑法中的黄金章节,同时本章也是学习刑法的基础,对本章全面充分的把握是学习刑法分则各个罪名的前提基础,可见各个犯罪停止形态的重要性。可以说全章都是考试的内容,不仅客观题每年不断在考查,主观题也是经常涉及,因此考生必须全面准确的掌握各个知识点,不仅做到熟记而且必须做到具体案件灵活运用。对于本章的历年主观真题,在2011年法学法综卷中考过犯罪既遂的认定(包括概念、判定标准和形态);在2011年非法学法综卷中考过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后记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几期知识点速记,有要看往期内容的的请输入关键词:刑法速记、民法速记、法综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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