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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速记(十九)

2017-11-30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23天



罪数判断标准四学说★★★


1、行为说:

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结果说):

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与非专属法益。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3、意思说:

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4、构成要件说:

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注意:我国刑法学说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法条竞合犯概念、处理原则★★


1、概念: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

2、处理原则:

(1)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由于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2)对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是: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②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实质的一罪的种类★★★★★


1、继续犯:

(1)概念: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特征:①一个犯罪故意。②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③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④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但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3)类型:①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②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等;③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

(4)法律后果:①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②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③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5)处断原则:刑法分则对于继续犯设置了专门法条,规定了具体罪名,确定了相应法定刑,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则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

2、想象竞合犯:

(1)概念: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特征: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3)类型:想象竞合犯的常见类型是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盗窃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如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等,同时触犯了相关罪名。

(4)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是实际上的一罪,对其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也就是在犯罪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选择最重的一罪处罚。

3、结果加重犯:

(1)概念: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特征:①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②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③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3)处断原则:以一罪处罚,结果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依据。


硕硕说:罪数的章节也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考生必须准确记忆每个罪数分类形态下的各个情形,如:实质一罪下的三个不同种类,不仅做到每个种类了熟于心,还要同其他分类下的情形做好区分,不易混淆。本章真题不仅考查客观题,还会考查主观题,在2013年法学综合真题卷中以简答题的方式考过法条竞合犯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在2010年法学综合真题卷中以简答题的方式考过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是考试的重要考点,经常涉及,必须掌握。)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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