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区域竞争规则的多边主义导向——对 RCEP 竞争规则的评述和展望

荆鸣 国际商务研究 2022-10-05

区域竞争规则的多边主义导向 ——对 RCEP 竞争规则的评述和展望

作者简介

荆鸣,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大连海事大学海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争端解决、海洋法。

摘 要:东盟主导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标志着多边主义的胜利。国际经贸规则语境中区域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经历了从碎片化到能够促进多边主义的演变过程。尊重各成员主权平等、对现行多边规则足够尊重、就具体制度进行协调是当下多边主义概念的 3 个要素。在缺乏多边规则的竞争领域,多边主义导向表现为尊重多边层面的整体性安排、符合所有制中性、注重贸易的公平性与包容性。RCEP 竞争规则恰如其分地诠释了区域竞争规则的多边主义导向,呈现澳版竞争中立要求的原始面貌。RCEP 竞争规则未来将扩大影响,具有发展为多边规则的潜质。我们在与更高水平的 CPTPP 竞争规则对接时应最大程度囊括区域竞争规则的多边主义导向,坚持所有制中性。

关键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区域竞争规则;多边主义导向

刊  期:《国际商务研究》2021年第5期

一、问题的提出

     2020 年 11 月 15 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成为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区,被视为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的胜利。RCEP 整合了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多个“10+1”自贸协定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5 国之间已有的多对伙伴关系,其成员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存在重叠,二者在亚太地区形成交叉并立的态势。CPTPP 颇受争议的国有企业章节在 RCEP 中没有出现。中国已表示将积极考虑加入 CPTPP,一旦作出该决定,CPTPP 涉及的公平竞争问题则无法回避。本文注意到 RCEP 竞争规则不以所有制而以企业行为界定相关概念(公共机构)并判断市场的公平程度,这能否视为 RCEP 在公平竞争方面的立场?

     RCEP 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强势发展的产物。区域化曾在较长时间充满争议,被认为挑战了多边贸易体制,阻碍其发展完善。RCEP 的成功签署被誉为多边主义的胜利,这反映了国际经贸规则的沧海桑田。区域化以一个个“碎片”的方式提升了多边体制的开放水平,从贸易自由化方面对多边主义的促进作用逐渐得到承认。区域自由化只要尊重多边体制的既有安排,就被认为是符合多边主义的,或说是多边主义导向的。但竞争领域不存在多边层面的安排,曾进行的协调竞争规则的尝试因各国竞争法律和政策分歧太大、诉求不一而受挫。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还曾在区域层面协调竞争规则,产生了 CPTPP、USMCA 等协定的国有企业章节,但这些规则以竞争中立为旗号,对国有企业商业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构成对公有制国家的歧视,与多边主义的含义相去甚远。竞争规则以促进公平为要义,其目标定位与倡导自由化的市场准入等规则存在不同。竞争规则与多边主义是何关系?有无可能在区域层面协调竞争规则,使区域竞争规则呈现多边主义导向?  

     RCEP 诞生之前,国际社会尚不存在多边主义导向的区域竞争规则。RCEP 竞争规则对不同所有制主体一视同仁,以企业行为作为规制对象,这与其他区域协定的竞争规则迥然不同。因此,RCEP 是探索区域竞争规则符合多边主义的可能性、在区域一体化与多边主义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为功能独特的竞争规则解决身份难题的绝佳素材。RCEP 文本发布不久,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深度研究,本文力求弥补这一缺憾。



二、多边主义导向的内涵与外延

     国际经贸领域对区域化协定的认识经历了从挑战多边体制、阻碍其发展到提升规则水平、为多边谈判奠定基础的过程。基本符合现行多边体制的区域自由化措施被认为是多边主义导向的,这对在缺乏多边规则的竞争领域判断何为多边主义导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国际经贸规则中的多边主义

     GATT 的前身《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涵盖领域广泛,包含建设国际经贸领域多边体制的初衷,但因美国未向国会提交审批而夭折,谈判期间临时达成的 GATT 得到适用,奠定了国际贸易的多边制度基础。约翰·鲁杰将国际关系领域的多边主义定义为依据普遍行为的原则,协调 3 个或 3 个以上国家的制度形式,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对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和规制的尊重和遵守,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各国之间多元、平等、互利、合作和良性互动的安排。顾名思义,多个主权国家享有平等地位、都要遵守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在具体制度中相互协调是构成这一概念的三要素。与此相对应,一国以强大实力为基础(侵害其他国家的主权平等地位),采取违背国际规则的行动(不遵照既有多边规则),不顾其他国家的反对,径直采取单方面措施(违背协调要求),就被认为是单边主义的。三要素中,是否遵照现行有效的规则是多边主义在国际规则层面的表现,也是国际法中多边主义原始、狭义、影响深远的含义,但这一定义未考虑或者说不予考虑可能出现的特殊状态或紧急情况,使其难以适应波谲云诡的国际经贸交往现实。

     WTO 吸取国际贸易组织(ITO)赋予少数国家特权导致夭折的教训,按照协商一致的共识进行决策。然而,恰是这一允许所有成员平等享有决策权的模式使各国都可以阻挠多边制度的运行,导致 WTO 成立以来谈判进展缓慢,实质成果微乎其微,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成员的遴选还出现僵局。在多边体制因多哈回合受挫止步不前时,区域一体化却发展迅速。到 2012 年前后,绝大多数 WTO 成员国都至少成为一个区域协定的缔约方。以多边主义为初衷的制度设计为何走向困境?原始、狭义的多边主义概念赋予了多边制度太理想化的使命,既要包容所有成员形形色色的需求,又要维持制度在多边层面的运行,还要推动这一制度向更高水平发展,三者同时实现似乎是不可能的。由于不同成员的发展速度不一,各成员不同时间的关切也是动态的,这 3 项任务还存在天然的内部矛盾,因此,狭义的多边主义概念已经无法在理论上自洽,也无法满足国际经贸关系的动态现实需要。

     区域化在造成不同区域的规则适用不一致、削弱多边体制整体性的同时,也以碎片的形式在区域内领先多边体制减少市场准入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还能为后续的多边层面谈判奠定规则基础,甚至催生更高水平的多边规则。伴随这一积极作用的逐渐呈现,多边主义的概念也逐渐偏离其原始状态。经修正的多边主义被理解为平等对待各成员,并对现行规则保持一定的尊重;但不排斥对现行规则的更新、调整和修改,只是启动改变的程序需要一定的共识。如果不顾其他成员的明确反对,采取单方行为明目张胆地挑衅现行规则,仍被视为单边主义的,或至少是单边主义导向的。根据 GATT 第 24 条,区域安排应更优惠,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内容,对内、对外都不应降低多边体制的开放程度。如果区域安排降低了 WTO 的开放程度(如增加关税壁垒),实质违反 GATT 第 24 条的约束,也被视为单边主义。在区域内各成员之间达成共识,以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为内容的区域规则是多边主义导向的,这一论断已近乎不存在理论障碍。RCEP 以 15 个成员国的共识为基础,区域内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数整体上将超过 90%,服务贸易和投资的总体开放水平也显著高于原有“10+1”自贸协定。因此,RCEP 符合当下国际经贸规则中多边主义的含义,是多边主义导向的。

     (二)多边主义导向在区域竞争规则中的表现

     竞争规则旨在创设和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其目标定位与区域一体化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整体目标存在结构性差异。竞争领域还具有强烈的本土色彩,在 WTO 框架下协调竞争规则的努力不了了之正是由于难度太大。在多大程度上尊重现行的多边规则是国际经贸规则中多边主义的重要判断依据。多边层面不存在参照对象,区域竞争规则能否成为多边主义导向的,就成了一个看似无解的难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立这一标准。

     首先,可参考多边主义原始概念三要素中的其他两项。尊重不同成员的主权平等地位,意味着协调竞争规则需要权衡谈判中各方的关切。成员需就具体制度进行协调,意味着谈判面临困难时,需要各方作出适当妥协。区域化协调竞争规则的谈判中,以实力为基础的强势规则输出和锱铢必较,是单边主义导向的。其次,竞争规则自身的特点及竞争与贸易规则的关系对于判断何为多边主义导向的区域竞争规则也具有重要价值。竞争规则旨在规范企业的反竞争行为,维持市场的有效运行,这一功能定位与贸易规则的功能具备一定的互补性。一国的竞争规则较为完备,具备公平的市场条件,能吸引外国投资,产生贸易自由化措施的效应。反之,一国的竞争规则不甚公平,特定领域的法规或行政措施(许可要求等)对企业构成较大负担,即使削减贸易壁垒,也削弱贸易自由化的长效收益。这一微妙的联系表明区域竞争规则是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内容,对各成员的竞争规则进行必要的协调安排是贸易自由化在区域内顺利推行的保障。因此,整体上符合多边体制贸易自由化安排的区域竞争规则,如也符合上述尊重各成员主权平等、能进行制度协调的两要素,就是多边主义导向的。

     具体而言,尊重不同成员的主权平等应包括尊重各国的制度和发展模式。多边主义导向的竞争规则在所有制问题上立场应是中性的,不能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所有制中性的含义可以表达为“反对因企业所有制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多边主义导向的区域竞争规则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一视同仁,也能对不同的经济制度平等对待,不对公有制国家带有偏见。要求不同成员就具体制度进行协调表现为注重公平贸易和自由贸易的平衡,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持包容性态度。竞争领域的公平性和包容性主要关系到发展议题。多边体制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是考虑到这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经历漫长谈判的结果,在国际社会已存在一定共识。多边主义导向的区域竞争规则不会动摇或削弱这一共识。

     基于上述论证,本文试图界定区域竞争规则的多边主义导向,在区域范围内创设和维持公平竞争环境的规则,整体上符合现行多边体制,符合所有制中性,注重贸易的公平性与包容性。这一阶段性定义与源自澳大利亚的竞争中立要求十分接近。

     (三)竞争中立与多边主义导向的关联

     竞争中立与区域竞争规则的多边主义导向是何关系?竞争中立最初是澳大利亚的一项经济政策,出发点是消除国有企业在商业经营中的资源配置扭曲,在国内市场创设公平竞争环境,这与区域竞争规则的目标定位近乎一致,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促成国有企业公共服务与商业职能在财务上分离,杜绝“搭便车”的交叉补贴;拉平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起跑线;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垄断领域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实现“准入前”竞争中立;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不享有公共权属带来的不公平优势。“同起跑线”不阻止国有企业凭借与“国有”无关的规模、信誉、资源等优势参与商业竞争。不享受额外的竞争优势表现为融资、偿债中立和规则一致,即国有企业不得因“国有”免受卫生、财务、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制。各项措施关注的焦点是企业竞争行为对竞争环境的影响,符合所有制中性的要求。澳版竞争中立符合上述多边主义导向,具有发展为多边主义导向的区域竞争规则的潜质。

     竞争中立被 CPTPP 和 USMCA 等区域自贸协定用作协调竞争规则的工具。然而,这些协定的竞争规则却背离了拉平竞技场的初心,呈现出专门限制国有企业的意味。表面来看,CPTPP 和 USMCA 均受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主导,USMCA 的谈判程序就出现了不友好的因素,在内容上也没有考虑到不同制度模式国家的差异,没能尊重各成员的主权平等。CPTPP 第 17 章和 USMCA 第 22 章均对非商业援助进行限制,涵盖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支持和国有企业间的支持,这将使得国有金融机构向国有企业的正常融资行为受到限制。非商业援助以协调多边层面没有安排的竞争规则为名,实质调整和修改了 WTO《反补贴协定》确立的红绿灯规则。这一修改将导致非区域成员基于原多边体制享有的待遇受到实质的削弱,违反了 GATT 第 24 条,不符合多边主义导向。所有制中性是竞争中立的生命,在区域层面以竞争中立要求为工具协调竞争规则,坚持所有制中性是符合多边主义导向的必要条件。


三、RCEP 竞争规则对多边主义导向的诠释

     RCEP 竞争规则包括第 13 章“竞争”和其他章节中规范相应领域补贴和反竞争实践的内容。这一部分从符合多边体制整体框架、所有制中性与竞争中立、贸易的公平性与发展议题 3 个维度分析 RCEP 竞争规则对多边主义导向的诠释。

     (一)RCEP 竞争规则与多边体制的关系

     RCEP 第 13 章第 1 条和第 3 条的前 3 款对竞争规则的目标和“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的规定首先体现了多边主义导向。第 1 条规定 RCEP 旨在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消费者福利为目标,亦能便利缔约方的贸易和投资。这一目标定位以竞争规则与其他领域规则的关系切入,确立了竞争规则需要符合多边体制整体目标这一定位,符合多边体制中贸易自由化的整体框架。第 3 条的前 3 款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或维持禁止反竞争活动的法律法规,并相应执行此类法律法规,还应建立或维持有效实施竞争法律法规的主管机关,并保证竞争执法的决策独立性。这是协调竞争规则的具体要求,在各国竞争法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在本国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才可能将竞争规则在区域层面协调,使之呈现多边主义导向。

     RCEP 其他章节包含的一些竞争规则奠定了 RCEP 维持和尊重多边体制的基调。如第 2 章“货物贸易”第 13 条“农业出口补贴”,缔约方重申《2015年12月19日关于出口竞争的部长级决定》(WT/MIN(15)/45,WT/L/980)的内罗毕承诺,取消已计划的对农产品使用出口补贴的权利,共同努力阻止这类补贴以任何形式重新使用。这一条文对多边层面就农业补贴问题的态度进行重述,要求 RCEP 成员国尊 重多边层面的既有安排,未赋予新内容。第 7 章“贸易救济”第 1 节“保障措施”第 2 条“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规定在削减或取消关税造成严重损害时,进口缔约方在必需限度内可相应调整关税税率。这基本是对多边层面保障措施条文的复制,RCEP 允许的保障措施手段、限度均未超出 WTO 的范围。RCEP 维护公平竞争的举措要求成员国遵守 WTO 贸易救济的相应规定,是多边主义导向的重要体现。

     除竞争外,RCEP 还涉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高水平议题。多边体制对于这些议题或没有安排,或安排的约束程度和范围较有限(如 TRIPS 的保护标准)。区域安排如涉及这类问题,必然超出 WTO 的既有规则。第 8 章“服务贸易”附件 2 第 6 条“竞争保障”要求缔约方采取合理措施,妥善阻止反竞争的交叉补贴、使用从竞争对手处获取的信息达到反竞争效果等行为。第 11 章“知识产权”第 8 节“不正当竞争”、第 54 条“有效防范不正当竞争”提到缔约方应依照《巴黎公约》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防范。第 12 章“电子商务”第 16 条强调“对话”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价值。RCEP 对反竞争行为在高水平领域中表现的规制主要在认识和对话层面,将具体的策略留待日后谈判,这表达了对共识的高度重视。RCEP 试图将这些规则推向更高水平,但措辞谨慎,没有为区域外的国家享受基于 WTO 的权利带来负担。第 13 章第 8~9 条将竞争章节排除争端解决的适用,规定磋商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是考虑成员国能力水平差距较大和竞争本身的复杂性作出的审慎选择。第 18 章“机构条款”附件 1 赋予商务环境委员会监督竞争章节规则实施的职能,但仍要求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开展工作。整体上,RCEP 的竞争规则以成员国的共识为基础,尊重多边体制,又面向未来,具备多边主义导向的宏大格局。

     (二)所有制中性和竞争中立要求的表达

     RCEP 第 13 章第 3 条第 4~5 款通过规范竞争规则的实施对所有制中性和竞争中立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诠释。第 4 款规定缔约方应以不基于国籍歧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其竞争法律和法规;第 5 款进一步规定缔约方对全部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适用竞争法律法规,不考虑所有权,任何排除或豁免适用竞争法都应透明且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等理由。这两款内容互为补充,明确了“非歧视”作为竞争执法的前提,“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的表述以行为界定主体。国有企业从事商业活动时与私营企业无差别地适用竞争法律法规,正是所有制中性的要义。

     所有制中性在第 8 章“服务贸易”中体现得也十分明显。第 1 条“定义”第 15 项“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在商业基础上、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服务,将企业行为的商业属性和竞争关系的有无作为判断政府职权行使的标准。第 17 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措辞与 GATT 一致,第 4 款将缔约方授权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实质地阻止此类服务提供者在领土内竞争的情形也视为专营服务提供者。这整体上弱化了所有权对企业承担何种义务的影响,凸显了所有制中性。附件 1“金融服务”第 1 条“定义”第 5 项将“公共实体”界定为缔约方政府、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或缔约方拥有或控制的、主要为政府目的、执行政府职能的实体;但书注明不包括以商业条件从事金融服务的实体,但包括行使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行使职能的私营实体。这一概念采用所有权和行为的混合标准,“不包括......但包括”的设计更偏重行为。第 2 条“范围”规定“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包括公共实体代表政府或由政府担保或使用政府财政资源从事的活动,将成员允许金融服务提供者从事这类活动与公共实体或金融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活动也视为行使政府职权提供的服务。RCEP 偏重行为或职能,将控制权作为参考的界定标准,是对公共机构曾引起争议的隐晦回应。这一标准作了一些妥协,但对所有制中性的坚持没有放松。

     “竞争中立”在 RCEP 第 8 章第 13 条“普遍服务”中直接出现,在区域协定中具有极大的突破性。该条规定缔约方有权定义其希望维持的普遍服务的义务,只要以透明、非歧视、竞争中立的方式履行,不超出定义此类服务所必需的负担,就不得被视为反竞争的。如此表述很大程度上是试图为澳版原始竞争中立正名。USMCA对竞争中立的变质诠释并未使用“竞争中立”的概念,RCEP 第 8 章第 13 条对普遍服务的界定基本复制了澳版竞争中立,直接采用这一表达是宣布其含义的最佳方式。“以竞争中立的方式履行”更是明确表达以企业行为作为约束对象,间接重申了所有制中性。RCEP 竞争规则通过坚持所有制中性,实现对澳版原始竞争中立的回归。

     (三)贸易公平性与发展议题的嵌入

     RCEP 竞争章节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安排表达了在更大程度上促成贸易秩序向实质公平发展的愿景。第 2 条“基本原则”第 2 款规定各缔约方拥有竞争立法和执法的主权权利,同时也注意到缔约方在竞争法律和政策领域能力和水平的差异。第 4~6 条分别规定各国竞争主管机关就竞争执法相关问题进行合作的形式、合作中的信息保密要求、为建立必要的能力以加强竞争政策制定和竞争执法进行的技术合作活动。信息保密要求在其他区域协定中尚未见到,是考虑不同成员国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一些国家对信息主权问题的敏感度作出的规则创新,这一谨慎的规定顾及各成员平等的主权地位和多样的关切。第 6 条对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的规定考虑到缔约方资源的可获得性,要求开展多边或双边合作,建设必要的能力以增强竞争政策和执法能力建设。这一条在文义上称符合共同利益,实际上更多反映了竞争政策和法律体系不甚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利益。竞争章节通过这些内容传达出区域竞争规则不能削弱多边体制对发展中国家权利的关注和重视,还需要为其更大程度地参与国际贸易提供必要条件这一含义,有效地嵌入了发展议题,诠释了多边主义导向的公平性和包容性。


四、有关 RCEP 竞争规则的展望和应对

     RCEP 竞争规则诠释的多边主义导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具备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多边规则的潜质。将来中国如顺利加入 CPTPP,促成两个区域协定竞争规则的对接,真正的多边竞争规则可能从中诞生。

     (一)RCEP 竞争规则将在未来一段时间持续扩大影响

     RCEP 的影响力在区域自贸协定中无出其右。区域协定的影响力与其规模、成员国的含金量、输出规则的质量具备高度的相关性。从规模上看,RCEP 已是全球最大的区域协定,且当下对印度采取无条件复原政策,印度复原概率极大,其影响力将在地理上扩散。从成员国看协定的含金量,中国、日本和韩国首次现身同一自贸框架下,对东亚经济一体化具有里程碑意义,这将显著优化东亚整体营商环境,极大地降低各国企业交易的制度性成本。从规则的质量看,RCEP 实现了高质量和包容性的有机统一,不仅大幅提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的总体开放水平,还纳入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等高水平议题。RCEP 整体上尊重多边体制的既有安排,在一些领域提升了多边规则的水平,也符合循序渐进的规律。其谨慎的措辞和一些建设性模糊为成员国落实这些规则提供了相当的灵活度,不会对国内法律和政策造成过大压力。RCEP 成功签署后,各成员对批准的态度都十分积极,可能不久的将来经成员国批准而生效,进一步扩大、加深其影响。

     RCEP 诞生于 WTO 改革处于十字路口、新冠肺炎疫情加剧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交叉感染的危急时刻,其注重成员国的共识,模糊处理可能放大分歧的敏感问题,维护贸易公平性的宏大格局具有强烈感召力。国际社会对竞争规则的需求和多边主义导向的优越性也是 RCEP 竞争规则扩大影响的原因。国际经贸领域迫切需要高水平的竞争规则。国有企业的因公优势外观、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特殊使命,都使得为其正名成为一项世界性难题。这一身份危机已波及公司治理、国家所有人角色定位等问题,亟待有针对性的公平竞争规则出台。多边层面不存在安排,区域层面的竞争规则又因涉嫌所有制歧视争议较大。所有制中性的 RCEP 在这一历史节点横空出世,恰好弥补缺位,发挥其价值。RCEP 竞争规则对发展议题十分重视,可能在区域效率和公平之间达成帕累托最优,促进基于比较优势的区域协调均衡发展。RCEP 成员的经济结构高度互补,区域内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较为齐全。成员间在货物、服务、投资等领域的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后,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等标准会逐步整合趋同,区域内消费市场将扩容升级,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也将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RCEP 竞争规则的多边进阶潜质

     RCEP 竞争规则尊重多边体制框架,又对未来的规则变更保持足够的开放性,具备向多边规则发展、从区域向全球“架桥”的可能。区域一体化成果能为开拓全球市场注入潜力和动力,从而呼吁更高水平、约束面更广的多边规则。RCEP 整合而成的东亚一体化市场将释放巨大潜力,成为新时期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承认区域内各成员的比较优势,能“倒逼式”增强中国在关键新兴技术与先进制造业领域实现产业升级的决断力与自信,使中国产业更充分地参与竞争,推动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一巨大潜力将使全球市场更为迫切地需要多边竞争规则。颇具说服力的是,多边主义导向的生命力已被其他协定关注并借鉴。在 RCEP 成功签署后不久,《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完成谈判。CAI 文本第一部分第 2 条“定义”中“体现政府职能行使的行为”被界定为既不以商业为基础,也不存在与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基本是对 RCEP这一概念的复制。中欧就 RCEP 竞争规则部分内容达成共识,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弱化所有制色彩、关注企业行为这一模式的强大生命力,同时中欧两个国有企业大户的影响力也可能进一步扩展竞争规则的多边主义导向的影响。

     RCEP 竞争规则对所有制中性的坚持和对澳版原始竞争中立的回归还在相当程度上突破了 USMCA 毒丸条款对中国产业的规锁,其竞争规则发扬多边主义导向的同时也侧面表达了所有制歧视的区域竞争规则的非法和不自洽性。RCEP 竞争规则诠释的多边主义导向具备较强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已在诸多方面为加入 CPTPP 创造有利条件。CAI 竞争规则对 RCEP 一些内容的重申更为区域竞争规则的多边主义导向提振信心。不可否认,CPTPP 在包括竞争在内的各领域的高标准规则可能为中国带来较大压力,其中国有企业章节蕴含的变质竞争中立带有所有制歧视色彩。中国在与CPTPP 更高水平竞争规则对接时,一些细节上的合理妥协是可预见的,这符合多边主义的协调要求,但只有多边主义导向的区域竞争规则才具有发展为多边制度的可能,因此对 RCEP 竞争规则诠释的多边主义导向不能放松,尤其需坚持所有制中性。在 RCEP、CAI 的基础上,中国加入 CPTPP 时可力争实现对所有制非中性条款的保留,借机推广区域竞争规则的多边主义导向,以期未来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多边竞争规则。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关于我们

      《国际商务研究》创刊于1980年,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主办的财经类学术理论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迄今已经出版241期。主要刊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的经济贸易类学术论文,现辟有国际经贸、国际经济法、自贸区研究、国际金融与国际投资、数字经济与贸易、国别经济与世界经济、经贸案例评析等栏目。  

      《国际商务研究》是CSSCI(2021-2022)扩展版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扩展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先后获得过“全国优秀社科学报”“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和“上海市最佳学报”等20多项荣誉和称号。“国际经济法”和“经贸案例评析”栏目被评为全国高校社科学报“特色栏目”。“国际经贸”栏目荣获华东地区期刊优秀栏目。

微信号 : 国际商务研究

网址:https://ibr.suibe.edu.cn

邮箱:ibrjournal@126.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