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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700+影视片段侵权,还不下架?平台被判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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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采取必要措施,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该案对于短视频合理使用、算法推送者责任、平台事前注意义务等“长短视频纷争”的焦点问题做出明确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两原告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战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三被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中,存在大量由涉案电视剧片段剪辑而成的短视频,且该平台对部分短视频自动标记并提供了算法推送服务。在原告持续发出390次(涉及侵权链接3万余条)制止侵权的通知后,上述情形仍未得到有效制止。两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应知侵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三被告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被告平台存在涉案电视剧片段


裁判要点



一、
诉侵权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及平台应知的认定

涉案平台上的782条被诉侵权短视频,大多数上传者对于原作品片段既未添加内容也未做内容改变,部分侵权短视频虽有上传者的二次加工痕迹,但增添的内容占比小,且缺乏对被引用作品观赏性的深度挖掘,难以起到以不同的艺术评价引导受众转换审美视角来观赏被引用作品的作用,故被诉侵权短视频不能被认定为系对涉案电视剧的合理使用,其在线传播已对权利作品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构成对二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被告在已知视频平台中存在高频次侵权及重复侵权的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未能有效制止侵权,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应知过错。



二、
台对短视频进行算法推送的责任认定

三被告利用算法推送侵权短视频合集,虽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系专门针对侵权视频而实施的推荐行为,但不能忽视的是,造成涉案侵权短视频大量传播,三被告提供的算法推送技术支持在其中发挥了明显的助推作用,三被告也因此获取了更多的流量等竞争优势。提供算法推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相比较,在用户选择上前者具有了主动干预性,而非被动地供用户选择;在扩大信息传播范围上以及获取商业利益的机会上前者具有着明显的影响力。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所提供的算法推送结果中的内容信息是否为侵权信息,应承担起比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


本案原告持续发出侵权通知后,被告如果切实承担起注意义务,比照通知中的权利证明不难发现,其算法推送结果中的涉案短视频多数属于侵权视频,但三被告却怠于施以必要注意,助推了侵权短视频的蔓延传播,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平台对于侵权短视频事前注意义务的认定

二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通过事前主动审查,过滤和拦截任何用户上传和传播的所有侵权视频。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具备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情形下,只承担根据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本案被告因应知侵权而提供帮助,已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在已判令被告停止帮助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另行追加被告事前审查义务于法无据。


其次,相关法律还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诉视频平台上存有海量视频信息,原告在未明确具体对象的前提下,请求判令被告过滤和拦截任何用户传播的侵权视频,实际上是要求被告自行承担甄别侵权视频错误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错误通知责任风险不恰当地转移给被告,对于被告有失公平。


最后,规制网络平台采取过滤技术及时发现并拦截侵权短视频的传播,目前已显得尤为紧迫。鉴于短视频使用他人作品具有较高的合理使用可能,针对某一视听作品采取过滤与拦截等侵权防范措施需要权利人的积极配合,提出筛选范围、筛选标准、筛选方法或筛选技术方案等具体要求。因为由更为熟悉作品的权利人提出拟采取的侵权防范措施,可以减少误伤率及降低因防范措施的误伤给平台带来的损害赔偿风险。现原告并未明确要求被告应采取何种具体的侵权防范措施,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短视频、自媒体等现代传播方式,适应了快节奏、精准化的文化消费需求,深受公众喜爱,但短视频侵权频发的现象也亟待治理。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算法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平台应负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但不能因此将平台的注意义务升格为审查义务。平台也应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空间。算法之下平台责任的认定,需要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网络用户间的权利义务平衡。


本案判决通过对平台注意义务的适度调整,提出“责任与作用相一致”、“预警通知-对应措施”两项裁判规则。一方面,鉴于算法推送行为对于短视频传播的助推作用,要求平台承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如怠于合理注意致使侵权短视频蔓延传播的,可以被认定为帮助侵权。另一方面,在平台事前义务的界定上提出了“预警通知-对应措施”规则,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引申于侵权行为尚处于或然状态未被锁定时(事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的“有具体筛选标准要求的预警通知”采取对应措施,以规制和鼓励平台方积极采取过滤拦截等事前防范措施,有效遏制侵权短视频的蔓延传播。


END

本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本文编辑:史学会

本文审阅:李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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