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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福利!在大陆就业的台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2017-12-19 川越海峡



唯真正解决好安居问题

台湾小伙伴儿的创新创业之路才能越走越宽

唯安放得了身体

才能让灵魂更好赶路



随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联系的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


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近日

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出台



《意见》主要包括

   “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   

     “同等享有使用权利”     

     “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切实抓好政策落”          

核心就是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划重点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

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以上重点你get到了吗?

相信对即将“登陆西进”的台湾小伙伴儿而言

也是极大福利!


那么,何为“住房公积金”

川越侠再为大家科普下

↓↓↓





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组成部分:

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PS:

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储存具有累积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使用具有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附:《意见》全文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建金[2017]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外事局、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二、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

  四、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是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港澳、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引导社会舆情,使政策深入人心,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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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整理自新华网、京彩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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