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香港法院考虑认可许可性仲裁条款



导言


香港一审法院中止了一起协议中约定争议“可以”提交仲裁的诉讼案件。
建丽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丽公司”)诉土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土力公司”) [2021] HKCFI 2503号案 [1]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264&currpage=T


背景


建丽公司依据一份公共住房开发合同的分包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力公司偿还到期应付的4,055,696.83港元款项。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规定:


若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土力公司和建丽公司在任何问题上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按照香港有关仲裁法例将争议或纠纷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解决,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仲裁作出的裁决将是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总包合同完成或分包合同终止前均不得进行上述仲裁”(粗体标注)。


土力公司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20(1)条申请中止诉讼程序转介仲裁。建丽公司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双方在两个问题上存在争议。第一,争议解决条款项下规定的仲裁是许可性的还是强制性的。第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限制双方在总包合同已经完成并且(双方之间的)合同也已终止或解除之前提起仲裁。


决定


许可性仲裁条款


法院认为,虽然仲裁协议使用了“可以”这样的表述,但仲裁仍然是强制性的。法院援引Fili Shipping Co Ltd等诉Premium Nafta Products Ltd [2007] BUS LR 1719一案,认为仲裁协议现代解读的出发点,是推定可仲裁性以及一站式裁判的方式。


建丽公司认为,在争议解决条款中使用“可以”而不使用“应当”,意味着双方的意思是不愿强制性诉诸仲裁,但法院驳回了建丽公司的观点。法院解释认为,在语言表达不清的情况下,仲裁条款不应解释为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或诉讼。虽然争议解决条款给一方当事人留出了提起诉讼的空间,但是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照此,如果在一方提出明确要求进行仲裁和/或申请中止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已提起诉讼的一方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


先决条件的影响


在第二个问题上,法院确认了C v D [2021] HKCFI 1471 的判决(点击此处),即一方当事人是否符合行使提起仲裁的权利的条件,是一个涉及到仲裁请求是否可以被受理的问题,而不是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因此,法院不负责决定上述条件是否获得满足。


因此,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双方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法院就不应试图解决相关问题,而应中止现有程序并转介仲裁。


基于上述考虑,法院批准了土力公司关于中止诉讼程序并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申请。


评论


这项判决印证了香港法院的态度,即除非合同以非常明确的语言作出其他约定,否则推定商事主体双方的意图是将其所有争议提交至单一的裁判机构来决定。这一判决告诉我们,香港法院不太可能支持试图无视仲裁协议的一方,并且通常会判定由败诉方承担该不利后果产生的费用。


如需就相关法律进行咨询,欢迎联系以下律师或您在史密夫斐尔的惯常联系人。

本文原作者

Kathryn Sanger 张清明

Partner, Hong Kong

Kathryn.Sanger@hsf.com

Briana Young
Professional Support Consultant, Hong Kong
Briana.Young@hsf.com

Aaron Tang

Associate, Hong Kong

Aaron.Tang@hsf.com


中国办公室联系人

Helen Tang 唐汉洁

Partner, Shanghai

Helen.Tang@hsf.com

Weina Ye 叶微娜

International Partner, Kewei (Shanghai)

Weina.Ye@hsfkewei.com

Grace Fang 方丽娟

Senior Associate, Shanghai

Grace.Fang@hsf.com

Oliver Ouyang 欧阳裕声

Associate, Kewei (Shanghai)
Oliver.Ouyang@hsfkewei.com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是领先的全球一体化综合性律所,在全球各主要司法辖区设有26家办公室,拥有约3000位律师。本所根植大中华区市场30余年,北京、上海、香港三个办公室拥有强有力的律师团队,对中国的商业文化有着细致深入的体会和理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史密夫斐尔与上海市自贸区的科伟律师事务所正式联营,通过科伟史密夫斐尔联营办公室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ewei (FTZ) Joint Operation) 提供中国法及外国法服务。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