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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仲裁信息?—— 新加坡法院:仲裁保密性“言多必失”

新加坡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突显了在社交媒体上过度分享仲裁信息的风险,引发了广泛关注。尽管新加坡的常规做法是将与仲裁相关的法院程序保密,但在该案例中法院仍然拒绝了涉及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各种细节和事项的保密令的申请,理由是案涉仲裁已经不再具有保密性。

 背景


新加坡法尊重和保护仲裁的保密性,即使仲裁进入相关的司法审查程序亦然。2022年新加坡修订了《1994年国际仲裁法》(“IAA”),明确规定了除非法院下令公开审理,否则所有与仲裁相关的法院程序都是非公开审理的,并授权法院就是否可以公布和司法审查程序有关的任何信息及公布的内容作出指示。


然而,近日新加坡上诉法院(“法院”)在India v Deutsche Telekom AG [2023] SGCA(I) 4一案中认定仲裁案件本身的保密性已经实质性丧失,并据此拒绝就法院仲裁执行程序签发保密令。在驳回申请时,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仲裁裁决已经在网络上和其他法域的执行程序中公布,且申请保密令的一方的代理律师在LinkedIn上发布的文章也“实质确认”了有关新加坡诉讼的媒体报道。


 案情简要


本仲裁案的当事人是德国电信与印度共和国(“印度”)。德国电信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执行标的额高达1.32亿美元的仲裁裁决。对此,印度申请对在新加坡法院进行的相关程序进行非公开审理。印度主张,在新加坡法院程序中提交的文件本身已经在美国的法院执行程序中不当披露;如果在新加坡法院程序中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将为意图玷污印度声誉的第三方提供更多的素材。因此,印度申请保密令以确保:与法院程序有关的信息(包括当事方的身份)和文件保密、封存案卷、当事人身份不在庭审列表中显示,并对任何公开的判决文件进行脱密编辑。


 新加坡上诉法院:仲裁若已丧失保密性,则不属于法院应该偏离“司法公开”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形


法院在审理印度的申请时,分析了IAA修订背后的立法目的。法院认为,IAA的修订是为了保护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但这仅作为 “司法公开” 一般原则的例外。由此,法院在考虑是否支持印度的保密令申请时,审查标准应为案涉仲裁是否已经丧失了保密性。


 印度为何丧失了其仲裁保密权利?


法院认为,印度试图保护的信息已经通过数种方式公之于众,包括:


  • 仲裁裁决已在线上公布 ,并且随时可以查阅;

  • 瑞士、美国和德国有关本案仲裁裁决的法院程序是公开的,并且已经披露了仲裁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 在印度法院进行的相关清算程序也披露了当事人的身份和仲裁结果;

  • 关案涉仲裁的新闻报道已经出现;以及

  • 印度的代理律师在LinkedIn上发表了文章,透露了印度是相关新加坡法院程序的当事人,并透露了仲裁裁决的金额。该帖还提供了一篇发表在《环球仲裁评论》上的文章链接,将印度和德国电信列为相关新加坡法院程序的当事人,实质上确认了仲裁双方的身份。


据此,法院认为案涉仲裁的保密性实质上已经丧失,并驳回了印度的保密令申请。


此外,尽管在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情况下,法院仍可酌情行使其法定权力下令保护当事人的保密性权利,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除了仲裁本身的保密性之外,印度没有提出任何依据来说服法院行使上述权力。


 在新加坡进行仲裁司法审查的法院程序,应注意什么?


与一般仲裁案不同,本案中,案涉仲裁的信息由于已经被广泛报道,因此法院作出不予签发保密令的决定可以算是一项特例。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相关的法院程序在新加坡仍然是默认保密的。


为管理相关的风险,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 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公布有关仲裁的部分信息,可能会造成完全失去仲裁保密性的风险。因此,应确保所有相关人员明白保持仲裁保密性的重要性,限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有关仲裁的信息。

  • 在协调多法域仲裁执行程序时应格外注意。例如,某些法域的法院可能会强制公开信息,这或将影响其他法域法院对仲裁保密性的认定。

  • 在保密令的申请中,除了以仲裁本身的保密性为由以外,还应阐述其他可能存在的须维护仲裁保密性的理由。

  • 尽可能地记录和量化您因他方违反仲裁保密性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声誉受损和商业机会的丧失等)以支持相关的申请和/或后续索赔。


如您怀疑仲裁中的其他主体可能会发布有关案件的信息,请立即咨询您的法律团队,了解申请禁令以防止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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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作者为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团队,原文请见“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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