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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李寅:《区块链&NFT法律视角解读及行业发展》 | 《人工智能与法学》第三讲

法律未来 数字法学 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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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人工智能与法学》课程第三讲顺利完成。本次课程由趣链科技法务总监史李寅老师讲授,授课主题为《区块链&NFT法律视角解读及行业发展》


课程由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老师主持,高老师简要介绍了区块链和数字藏品,鼓励大家开拓这方面的视野。



教师简介



史李寅


独角兽企业趣链科技法务总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在读硕士,曾任职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现就职于知名互联网公司,负责法务管理工作。专注于创新业务合规、平台合规、知识产权、法律监管与政策分析、诉讼策略等企业法务风控合规工作。现任杭州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



1

区块链:元宇宙经济系统


首先,史老师和同学们讨论了一个小问题:“如果你是元宇宙的创世者,你认为一定会存在的是什么?”借此,老师展开了“元宇宙”这个概念。元宇宙是与现实相映射的,虚实相融的,具备身份、社交、经济等体系的一个整体系统老师引用了清华大学元宇宙发展报告来帮助我们更加理解这个系统。



老师以“根据账本情况收账”为例,通俗易懂地为我们介绍了区块链,并且通过“宴席”的例子,介绍了区块链的三种类型。公有链可以类比为“流水席”,其节点任意进出,信息完全公开,如NFT的每笔交易链路。联盟链可以比作邀请聚餐,内部指定多个记账节点(共享账本),其他接入节点可以参与交易,但不问记账过程。如果公有链是“去中心化“,那么联盟链则是“非中心化“,老师也启发了我们对这两者之间异同的思考。中国内地目前认可联盟链,从事区块链行业的主体需进行备案主体登记,承担法定主体责任。私有链可类比作家宴,仅仅使用区块链的总账技术进行记账,与其他分布式存储方案没有太大区别。


从Web1.0 、Web2.0发展到Web3.0,区块链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低成本、高效、快捷的基础上对其安全可信及多元价值传递与贡献分配体系的完善。在Web2.0时代,用户的数据很难成为用户的资产,作为数据的提供方无法获得对价,但在区块链世界,区块链技术实现了数据的确权,用户可以真正掌控自己的数据,进而实现数据的资产化。Web3.0打破了中心化平台的模式,“客户端-服务器”架构变成了“多节点、多中心”的运行架构。


在这个小主题的最后,老师回答了开篇提到的小问题,尽管答案是绝对开放的,但 “经济系统“是元宇宙必然会存在的。


2

NFT-数字经济资产核心要素


老师先介绍了NFT的概念。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规范和协议,用来表达非同质化特征的事物,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可实现数据确权、可支持数据可信流转的特点。NFT是以唯一的方式来标识非同质化事物及其权属关系的数字凭证。NFT让数据属性得以商品化,进而实现了数字资产化。数字藏品是NFT在国内市场的一种应用实践,其指向的内容大多是版权作品,比如文物形象、画作、设计作品、音频、视频等。数字藏品可实现数字作品的版权确权与流转,保护创作者的内容,促进数字文创产业的发展。国外NFT是在公链上发行交易,国内数字藏品是在联盟链、私有链上发行。链与链之间的独立运作对数字藏品的流转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梳理国内市场发展线,随着国内NFT作品不断拍出高价,NFT迅速走红,进入国内大众视野,国内市场迅速发现商机,紧接着就是大热,大部分平台依托概念追逐牟利。此后,金融侧的监管导向踩下刹车,再三强调禁止炒作和金融化。至此,市场预期转变,从业者开始回归理性,思考国内市场该如何持续发展。


3

NFT-自定义式的权属凭证


首先,“万物皆可NFT”,NFT可基于线下原物内容铸造,可以是纯数字的、可编程的、可”繁殖“的,其内容是自定义的。基于其内容的自定义,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首先应关注其内容风险。



其次,NFT交易的本质是对NFT所代表的权利或权益的自定义式交易,此时可以将NFT视为所交易权利或权益的数字权属凭证。NFT交易的具体是何种权利或权益,应当以交易规则、交易双方约定为准。对于NFT的权利类型探讨,目前尚无定论,但NFT交易作为交易活动的一种,存在意思自治的特征。老师的观点是:双方约定一致、充分知晓交易内容即可,避免因对交易标的理解不一致、对平台规则误解而产生交易纠纷。


4

NFT-市场流转交易及合规风控


国内NFT的市场,目前大多数都是B2C的平台发行及用户转赠模式,目前在监管层面并未明确消费者购买后能否进行C2C的交易。交易是经济系统的应有之义,交易本身并没有错,但是要防范不良炒作、泡沫化、金融化的苗头。因此,合适的监管是必要的。


关于NFT交易的风控合规问题,首先应当关注泡沫化和金融化,平台需要做好AML(反洗钱)KYC(了解客户),合理价格的NFT应锚定对应价值,并应保持元数据的稀缺性。关于NFT的价值内涵,老师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衡量,使用价值(认证确权)、交换价值(商品交易)和符号价值(用户标签认同感)。


老师认为,NFT是否适用首次销售原则、交易环节的版税抽成、信息网络传播权费用问题,都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法律问题。



5

NFT-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

链主&平台方数据合规边界


区块链 “链主”是区块链的技术提供方,平台方可以是区块链的节点方,也可以是区块链的应用运营方,用户通过平台方购买NFT。在这种场景下,用户数据可分为两种,用户在平台的实名注册信息和用户在区块链上的匿名DID地址。


从链视角来看,链上地址基于区块链技术特性,链上各节点每个DID地址里的历史交易数据及未来产生的交易数据,全链互通,新老节点均能查询可见。但从平台方(节点/应用)视角,各平台应自建链下用户体系,链下的用户实名信息应相互隔离,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知情同意的合规要求,在未经“平台-用户-平台”三重授权的前提下,平台与平台之间不应互通用户链下信息,即使用户同意,也应遵循合法正当、目的明确、最小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总之,不同的数据类型要遵守不同的数据规则。在看个人信息时要分两个层面,链是链,平台是平台,要分别遵守链和平台的信息处理规则。


6

NFT -停止侵权可能性


NFT的侵权可能性包括两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漏洞——无法控制谁是第一个将内容铸造成NFT的权利主体。封闭的发行系统——一手卖方将相同内容放在不同NFT平台上铸造出售。


通过合作协议可以要求发行方对作品的合法权利来源做出承诺,可以有效控制NFT侵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漏洞;通过技术实现跨链互认,可以将封闭的发行系统链接起来,但这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商业模式的选择。


此外,平台需要遵守“避风港义务“,如果被告知存在侵权内容,应及时采取合理处理方式,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处理侵权内容时,平台可通过停止服务等措施关闭第一扇门——用户注册账号。但第二扇门——区块链地址里的资产仍属于用户,违法违规资产应通过”投入黑洞“技术予以处理,但对于民事侵权资产如何处理仍存在争议,平台需要在平台协议、服务规则中做出合理告知及约定。


7

NFT与相关技术比较


NFT包含了区块链可信存证的所有功能,同时比区块链可信存证多了流转的功能。



老师对NFT、同质化代币、数字人民币和电子支付的异同作了以下比较:



8

NFT监管展望——

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可控发展


一个好的企业必然是拥抱监管的,对于NFT的监管展望,要回归NFT的本质,实现数据确权、可信流转、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市场角度,需要企业守正创新,发挥主体责任,自律自治、拥抱监管。


政府角度,立法应当明确,制度发展应该跟上;政府应当疏防结合,防范高风险、疏通低风险;应当有试错包容、鼓励创新、监管共建。



9

智能合约&传统合同


老师为我们介绍了“智能合约“的概念,智能合约是一段部署在区块链上可自动运行的程序,可以自动化地执行预先定义好的规则和条款,通过减少人为干预的风险,提升交易执行的安全性与可信度。智能合约的本质是一个合同履行工具,与传统的可变更、可撤销、可无效、可诉、可救济的合同不同,它是自动执行、不可逆转的。智能合约本身也是不可诉的,需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10

区块链积分激励体系


区块链积分激励的商业本质是通过用户数据进行“量化积累-实现可信确权-形成数字资产-开展权益使用-实现各方收益与价值增长”。对于积分的合规运营风控要点主要有禁止代币化、禁止人民币双向兑换、限制持有收益和慎用多主体通兑等。


最后老师用“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总结了当下的元宇宙商业形态。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理解大道至简,才能走向未来。



END


文稿整理:蒋雪儿

本文编辑:钱岙轲

本文审阅:郑斯元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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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浙江大学《互联网与法学》课程综述

张雅婷:《人工智能在泛司法方向应用的新实践及边界》 | 《人工智能与法学》第二讲

魏斌:《法律人工智能:科学内涵、演化逻辑与趋势前瞻》 | 《人工智能与法学》第一讲

主     编:李华勇
副  主  编:王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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