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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同意离婚而判决不离,是否就是对双方负责?

2017-12-18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这几天,一则离婚判决书在网上火了,理由是九零后的小夫妻,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最后法官看看双方争议的都是家庭琐事,诸如女方情绪不稳定、男方出沉溺玩游戏,遂判决不准离婚。转发该判决书的,都说这个判决“以法服人,以情动人”,应该点赞,笔者对此保留意见。 



  看看判决详细的“本院认为”部分:


       本案中,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然结婚时间不足一年,但结婚前经过了长时间的恋爱,双方互相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亦属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宽容,不计前嫌,妥善沟通,婚姻关系可以维持。


       常言道,“生儿育女,人生喜事”。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女儿王小某系二人爱情的结晶,双方理应倍加珍爱,共同将女儿抚养长大。原、被告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在从个人向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共同将自己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


  若遇到一些问题、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本院不愿看到一对恩爱的年轻的夫妻劳燕分飞,更不忍看到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儿失去父母。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且被告离开法庭后又回来与原告自行调解,说明双方都有和好的意向,也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




  笔者不知道原被告会不会将这“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本院认为”读完,会不会理解或照做“本院认为”中家庭和睦的做法。字里行间,在这个法官看来,这场离婚官司就是“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


  人家虽然都是九零后,但是也有父母教育,也共同生了孩子,也花钱各自聘请了律师,也是经过法院起诉、开庭等待、庭前庭中数次的调解,怎么会是“轻易离婚”?


  再而言之,虽然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方便了老百姓起诉,可能法官手里看似这离婚案只是手里几百个离婚案之一,但一个案件从聘请律师谈委托合同,到收集证据律师指导起诉,再到诉前调解安排开庭,没有两三个月下不来的,再加上寻找律师时间,双方当事人为了案件多少个日夜不眠,怎么就会成了“轻易离婚”?



  按照离婚案件法律赋予的法官认定“感情破裂”主观判断标准,判决说理部分引用了“且被告离开法庭后又回来与原告自行调解,说明双方都有和好的意向”这一事实说明。按照目前法院惯例,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只要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法院肯定会判决不予离婚。关键是,不予离婚后双方会处于什么状态?谁负责后续的感情愈合工作?


  婚姻本是以情感维系的人身契约纽带,双方之间彼此的关心包容照顾才是内因,双方父母的正确撮合是次因,其他调处手段从来只是外因。一个幸福的家庭理由都是一样的,不幸福的家庭理由千变万化。一个中规中矩、万分准确的“说教式”判决说理,能多大程度从外因上解决原被告的内部矛盾?


  现实中,笔者看到了太多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矛盾的升级: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争夺孩子监护权、甚至恶意拖欠债务。极端的案例,等到原告二次起诉离婚时被告已经转移财产完毕,原告将矛盾直接对准了一审法官的没有及时查明财产,判决离婚。



  记得以前有个新闻报道,妻子身染重病需要人员照顾,丈夫六个月起诉一次离婚,起诉了八次,法院每次都驳回,理由都是妻子需要照顾,不予离婚。这样满满正能量的不予离婚判决有什么意义?还能指望丈夫对妻子还有感情,能给予妻子什么照顾?婚姻从来是讲两情相悦,“两好赶一好”。强行把一个“刺猬”或两个“刺猬”撮合在一起,除了互相伤害,还能自然“去刺”?


  笔者当然不反对离婚案件法官进行和好调解,也见过法庭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的案例。但也应看到,尽管法官案件甚多,也要从离婚案件“感情愈合”、“婚姻自愿”这一核心问题出发,从根本上调解或判断双方不予离婚后是否有可好可能或者保证,慎重下判。


  判决文采情理说得再好,法理讲的再通,对于离婚案件这样的情感至上、婚姻自由的案件,千万不要将外界评价强加于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内心不接受,再好的文采就是个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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