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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马蓉一审判决告诉我们,出轨并不一定有精神损害赔偿

2018-02-12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持续了超过一年半,把官司打成“全民同情”的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一审判决终于出来了!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一审判决王宝强马蓉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对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其名誉的问题,“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外界关心的财产分割问题,判决认为“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一下结两个案件,判决可谓不偏不倚,不受舆论干扰,结果干净利落。财产没有处理,这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惯用手法。别说王宝强马蓉二人上亿的财产,就是几百万财产的离婚案件,每样财产查明了,估好价,也是费时费力的活。一来案件拖不起,二来那样法院结案率太低,故法院一般对财产较多的离婚案,化繁为简,通知离婚析产另案处理。财产多,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打呗。


       判决结果一出,争议最大的就是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对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未予支持”,突破了一般人的认识。


       经常有离婚案件当事人咨询,称配偶出轨了,离婚时自己能不能要求多分财产、要求精神抚慰金。看看法律怎么规定的吧。


     《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见,按照此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时损害赔偿的一种,前提必须是重婚或婚外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通常意义上讲,婚内出轨,又称婚外情。根据情节程度,有人将出轨分为四个层次:


       1.暧昧,即一方与婚外异性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在大庭广众之下有亲密举动等。


       2.通奸,即一方与婚外异性有临时、隐蔽的性行为,譬如在外开房、偶尔夜不归宿等。


        3.同居,即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在外面租房或购房进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重婚,即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包括举行结婚仪式,在外以夫妻关系相称等。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并不包括暧昧、通奸类出轨。据此规定,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但是,网上搜索可知,部分法院实践中已经突破了该法条的规定,对于暧昧、通奸类出轨,判决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以下是小编网上搜索出来的几则经报道的判例。




  

   分析以上几则判例可以看出,婚内与他人有通奸等“婚外不正当关系”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正当关系”,且发生的次数较多,或是与他人婚外生子,并由此导致离婚,造成一方精神上的痛苦。


   回到宝强离婚案,由于没有看到王宝强具体举了什么证据证明“婚外不正当关系”,无从评断。不过可以肯定,此判决结果,肯定是排除了婚外生子的可能,因为孩子一人一个,并且严格按照婚姻法四十六条“同居”才能适用赔偿的规定。


       一审判决告诉我们,尽管可以认定出轨,但是精神赔偿赔偿并不一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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