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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机械适用法条的判决,就是正确的、负责任的判决吗?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昨天,本号针对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的一份《房价暴涨四百万,开发商自爆无证销售违法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判决全文)》民事案判决,发文《这个判决适用对了法条,却忽略了诚信原则,无视了社会公德!》,文后不少法律人提出异议。可能是仓促写文,没有阐明自己的本意,故再写一文,阐明本人的观点,欢迎评议。


多年前有位老法官教导笔者,判断民事判决书结果公允与否,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找一个与案件无关的人士阅读,听其意见。如果他看不懂,说明判决书没写明白;如果他认为结果不合理,判决书很可能适用法条错误。因为,民法不同于刑法、行政法,是民众之间讲理的法,判决书道理都讲不通,法条引用的再对,也没人信服,而且容易给自己惹事。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单适用司法解释判令合同无效,让购房者另案主张的并不是个案。2018年6月7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2018)陕0112民初3901号判决书,同样载明: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现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原告收取被告的购房款,应当予以退还。因原告未按约定及时取得“五证”,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被告可另案起诉主张其权利。故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购买款。




如此判决,有网友认为,让购房者另案主张,并没有影响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是这样的吗?


此观念者一定是没打过官司者。首先,如此判决,房子在购房者交钱数年之后,又按照原价格无利息的返还购房者,房子归开发商。此间的动辄上百万的购房款利息是不是损失?购房者时隔多年再另处选择购房是不是损失?购房者另案起诉花费的时间和诉累、律师费是不是损失?而这些,在二次起诉时,有哪个法院会计算并予以支持?


其次,如此判决,明知自己无预售许可证(可能是故意拖延办理)的开发商,房价上涨后自己告自己违法,通过法院判决又取得房屋。司法审判是在保护不诚信者,违法者?开发商转手将房屋高价出售,至于获利部分的多少、何时能赔偿原购房者,那就看购房者二次起诉情况了。期间房屋增值鉴定、诉讼风险都得由原购房者承担。法院难道是在保护不诚信人的非法牟利,这是民法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吗?



有网友认为,法院如果审理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是这样吗?


不告不理原则的基础是当事人自愿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仅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应受到干预。法萌君几年前就曾遇到过一起离婚案件,原告二次起诉,并只起诉与车祸致精神疾病的丈夫离婚,不同意处理其他事项。法官当庭释明原告,不对丈夫今后生活作出安置安排,即使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也不准离婚,因为法院不能成为将残疾人推向社会、原告“甩掉包袱”的工具即使原告去投诉法官,也不会有人支持原告的无理诉请,因为该诉请突破了基本的社会良俗。


回到无预售许可的开发商自己告自己违法,很多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就是合并审理的,如北京市密云区法院(2016)京0118民初3950号一案。法院判决,购房者对开发商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知情,对于合同无效其并无过错,依据涉案房屋评估现值(207.57万元)扣减原告已付购房款(759 920元)的差额部分,开发商赔偿原告房屋涨价损失1315780元。


至于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能不能在合同无效案件中一并处理,法萌君又找到一起最高法院的合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号沈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建与沈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就是直接对未能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并对购房者合同无效后的损失一并处理的。


那些主张本案处理没有问题的网友,只是看到了适用司法解释单纯法条的正确和“不告不理”的通常情况,


忽视了通知另案处理给购房者造成的很多法院不予保护的伤害;

忽视了该案对于民法总则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

忽视了此案判后社会民众对于司法保护违法失信开发商的认知;

忽视了该案判后对于民法崇尚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价值损害。


有网友评议到:“不明立法本意和价值,死用法条当然会出现歪嘴保护不良开发商,出现看似合法实为荒唐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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