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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支持“不交司法拍卖”占房合法有效的二审判决再审了!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近日,法律圈都在热议广州中院的一份二审终审改判判决书,该判决驳回了司法拍卖购房者原告李某要求房屋占用者腾房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拍卖时法院已经告知李某是““按现状不交吉方式拍卖”的房屋。


本号11月30日撰文《法院网拍房屋不负责腾房,购房后起诉占用者搬离法院判决驳回,花五百多万买个“包租公”?》对案件的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评析,不同意该案的处理结果,提出案件处理至此,有两种救济办法,一是对该案件进行再审,二是由一审执行法院纠正错误执行方式。



11月30日晚些时候,广州中院发布情况通报,对该案件作出回应,称关于不交吉房产拍卖案,已经成立专业小组,进行案件核查。





12月4日,广州中院再次发布情况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中院决定对(2018)粤01民终19145号、(2018)粤01民终17779号民事判决,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广州中院还称:“对于社会热议的不交吉房产司法拍卖问题,我院将认真研究,严格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规范,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萌君认为,这个案件即使再审,也是个左右为难的“烫手热山芋”。如果再审支持了“不交吉司法拍卖”的购房者,而让卖房者立即搬离,则对卖房者而言,也是显失公平的。因为一审法院执行时设定的“按现状不交吉方式拍卖”条件,必然会导致拍卖价格远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购房者其实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价购得房屋所有权。


最公平的处理方式是,案件重新回到执行,将房屋腾空以后,按照市场价格重新竞价拍卖,李某可以参加竞价,价高者得;或者是审判中,将房屋委托评估,李某需支付相应的差价,如不支付差价则房屋交付拍卖。


至于李某可能会主张的损失,可参照银行利息从房价款支付或国家赔偿渠道解决。


以上是观点如果不成熟,欢迎批评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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