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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决执行难背景下关于执行“分与不分”的一点看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作者:何乌波。本文不设原创,欢迎转载,但转载是务必标明作者名字,否则以侵权论。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周强院长宣布人民法院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眨眼间三年期限即将届满,执行工作到底取得了哪些进展,是否已经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既定目标?鄙人在此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欢迎各位读者特别是法院的执行干警们提出批评意见。


从2017年下半年特别是从2018年开始,执行工作各方面的改革举措和推进力度进入了快车道,执行难、执行乱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三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上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特别是在网络查控和执行规范化方面。执行工作取得的进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网络查控系统的逐步完善。通过网络系统全面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特别是银行存款信息进行查询冻结扣划,是早就该完成的事项,久久未解决,造成了大量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公信力质疑。时至目前,绝大多数银行的查询冻结业务能够在网络上操作完成,跟前些年跑银行柜台发传单式的查询方法,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目前只有少数银行的扣划业务可以在网络上无障碍的完成。


不少银行的扣划业务还需要执行人员到柜台才能操作,一笔扣划业务银行做完至少一个多小时,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加一名司机一辆车等待,实在是资源的浪费。银行查扣划拨不是最高院一家就能解决的,但是时不我待,及早做好沟通协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加快完善网络查控系统是必须完成的基础工作。


二是执行规范化越来越高,制度体系逐渐完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只有224到258共三十五条规定,根本不足以处理复杂多变的执行工作需要,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只好汇报上级请示解决。最近的两到三年,最高院出台了一大批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涉及司法拍卖、财产处置、失信制度、限制高消费、终本规范、立案结案规范等等。


繁多的司法解释丰富了人民法院执行的措施,加大了对老赖的打击力度,规范了执行工作,值得肯定。但是,系统化的强制执行法才是统一执行标准、明确执行力度,避免被人质疑违法采取措施。针对一线遇到的,层出不穷的现实问题,人民法院应及时调研执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总结梳理有的放矢,为出台强制执行法奠定现实基础。



三是坚持刀口向内,加大了对内部人员的约束,乱执行吃拿卡要现象明显得到了遏制并且逐渐消失。人民群众甚至法院内部工作人员都有一种观点:执行工作岗位是个肥差,有油水捞。先前法院的违法违纪人员中执行干警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与执行规范化程度不足有很大关系。人民群众对执行过程中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极为不满,十八大后在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加大了执行规范化进程,处理了一批害群之马,执行中得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绝对不能让执行中的种种乱象再次发生。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执行体制机制创新、审判执行协调等等上也取得了巨大进步,就不一一道来了。在笔者看来,三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很多工作只是在补历史的欠账。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执行工作还需要有一个大的改观与进步,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改革期待。


法院的执行改革到底该怎么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意见是在法院内部进行改革,也有意见是全部合并或部分职权合并到司法局,持此种观点的有王利明(发表于司法部主管的中国司法)、汤维建(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在2010年、2015年均提议进行外分)及部分法院的领导同志。


不支持分出去的理由多是执行权还是一种司法权,特别是涉及到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留在法院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支持分出去的缘由多是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分离出去有利于人民法院专职审判,有利于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持己见,目前尚无定论。


四中全会的公报原文是“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对这句话的解读也是各有各自的说法,笔者仅谈一下自己的想法观点。



个人观点执行还是分出去的好。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中国知网上可以搜到关于“执行难”的论文最早的就可以追溯到1983年,譬如北京高院执行局雷运龙局长早在2000年也曾就执行难问题专门写过相关论文(“进一步反思“执行难”,《法学杂志》)。


执行事关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执行的重要性不必重复,但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存在的,执行难的提法最短也有二十余年了,从来没有被解决过或者说没被基本解决过,直到周强院长提出此目标。执行难的老大难问题估计19年的两会会有个结论。


司法改革背景下,一方面,集中统一、权威高效是机构改革的目标。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一个权威高效的执行机构,譬如拒执罪的追究:公安不管,自诉无门。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下,把执行这件事情办好,人员装备必须保障,法院无心也无力。执行局这个内设机构了,也不利于法院专于审判职能。


再者从顶层设计来讲,四中全会公报定的基调已经明确,就是执行机构要从法院剥离出去,现在进行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对08年大部制改革的延续,网络流传的中央政法系统改革方案,执行机构就是要划归司法局的。


刚刚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关于执行的规定,把先前关于执行的唯一一条规定也予以删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草案说明解释道:“有关人民法院的执行权,经商有关部门,草案对此未作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目前,审判权和执行权如何分离,尚未达成共识,还在调研论证,”。见微知著,恐怕是外分的先兆。


最后要着重强调的就是改革者的改革思路。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法治领域改革时提到,“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是用零敲碎打的方式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在决定起草时我就说过如果做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决定还不如不做”;“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刀笔小吏书生之见,仓促之作,难免挂一漏万,欢迎同仁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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