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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律师被监察委监察调查,律师无法接入监察委办理案件

烟语法萌 2019-10-12


转自:纪法指引,来源:“越乡清风”,广西、山西、颍泉等地纪委监委官网、中新网等。



8月13日,中共嵊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微信“越乡清风”发布通告:

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驰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嵊州市监委监察调查。


王驰简历:男,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1978年12月出生,200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群众,现为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02年8月至2009年10月,浙江盾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务;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在家待业;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浙江宏大控股有限公司法务;2010年4月至2016年3月,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3月至今,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这不是第一起律师因为涉嫌违法被监察委调查的案件。




       2018年9月12日,山西省纪委监委通报: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主任郝建华被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此前,经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主任郝建华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监察调查。经查,郝建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帮助服刑人员违法减刑,给予司法工作人员财物,涉嫌犯行贿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郝建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三、四、五



据来宾市监委消息: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宗安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来宾市监委监察调查。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军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来宾市监委监察调查。


此外,据来宾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来宾市纪委监委对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处级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原庭长、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全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夏全勇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涉嫌行贿罪。给予夏全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3月28日, 颍泉区人民法院就阜阳市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10月18日,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将被反映人路某涉嫌行贿问题指定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管辖。颍泉区监察委员会初核后决定对路某留置调查。


经法庭审理查明:路某,女,42岁,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在承办毒品刑事犯罪辩护案件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人员郭某某等人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因行贿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法院遂以路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七、八、九




全国律协22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3月份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21件案件。其中,四川省自贡市律师协会因代晓慧律师诱导当事人行贿,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全国律协副会长、新闻发言人蒋敏介绍,今年1月25日,四川省自贡市律师协会接到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监督管理室移送的函,反映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代晓慧律师为影响二审判决结果,向委托人提议行贿法官。经自贡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代晓慧律师确有主动向当事人提议行贿法官的违规行为。2019年3月22日,自贡市律师协会给予代晓慧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蒋敏还通报称,湖南省律师协会因贺可群、旷斌斌律师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给予两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据了解,2017年8月3日,原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贺可群律师、旷斌斌律师因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明知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仍办理该类案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3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2019年3月9日,律师事务所主任治晓冰主动与西城区纪委监委取得联系,表明其目前居于吉林省长春市并愿意投案自首。


“我就是治晓冰,我是来自首的。”


初春时节的吉林,朔风微冷,寒意未消,四十六岁的治晓冰,面对着不远千里追逃而来的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亮明身份,表明来意,紧绷了多年的神经,终于在表示自首的一刻,得到了久违的放松。此刻,距他涉嫌贪污公款潜逃,已经过去整整十年了。


延伸阅读:


律师也要接受监察委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律师无法介入监察委正在办理的案件



《国家监察法》并未明确律师是否可以介入。《监察法》条款中,涉嫌职务违法的被称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也被称为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也是被调查人,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称为涉案人员,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子。

2018年3月15日,《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对浙江省原监察委主任刘建超的专访,刘建超明确了不允许律师介入监察委调查阶段的意见,并且还谈了两点理由,一是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收刑诉法的制约,律师无权介入;二是职务犯罪案件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多数依靠言词证据,律师介入会使调查工作变得非常复杂,所以要排除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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