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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已成中国第一大罪,一省提高入刑标准,遭法学教授质疑,如何看?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1


今年7月份,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数据,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驾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与此同时,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

醉驾后果有多严重?

2019年9月26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门将张鹭醉驾一案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9月18日晚,天津交警查获天津球员张鹭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张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53.3mg/100ml。随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张鹭被天津河东警方刑事拘留,天海俱乐部对其作出停薪、停训、停赛处罚决定,足协也取消了他入选国家队的资格。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本只是违法行为的醉酒后驾车升格为犯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对酒后驾驶的标准幅度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20mg。其中:

“饮酒驾驶”的幅度标准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之间,即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20mg≤饮酒驾驶酒精量<80mg;

“醉驾”的幅度标准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80mg。

以上规定可不仅是判处拘役和罚金那么简单,醉驾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但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后续制裁。例如:


1、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会被通报纪委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的酒驾类交通违法,除调查案件基本事实外,还将重点核查违法行为人身份、单位和政治面貌,对属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抄告其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开展党纪政纪追处。

2、“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以后的贷款、消费等日常活动可能会受到影响。公安机关会将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信息及处罚数据发送给征信管理部门,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3、“酒驾醉驾”会给一些特殊行业形成“灭顶之灾”。根据部门法的特殊规定,一旦被处以刑事处罚,律师、医师、法检官、公职人员会被吊销执业证或开除公职,职工会被无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公民不能入党、不能当选或报考国家公职人员,当兵或报考军校也无法通过政审而无缘了.......

此外,醉驾被处以刑罚,还会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作为个体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或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甚至会影响到家庭成员入党、报考公务员、某些高校等。


上升到刑罚打击的力度效果是明显的,“醉驾一律入刑”成了近些年一道响亮的交通安全宣传口号,许多名人因此受到制裁,民众拍手称快。“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醉驾入刑”即“醉驾一律入刑”,也成为不少人的固有印象。


但是,一直以来,不少法律人士也提出,“醉驾一律入刑”这一决定化的宣传口号存在法理上的谬误。


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任何罪名,“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醉驾一律入刑”忽视了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的考量而一律处于刑罚,有悖法理。


为此,最高法院2017年4月初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要求地方法院针对危险驾驶罪等八个常见罪名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醉驾一律入刑”,在法律界和社会民众那里,争议由来已久,还在继续之中。

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新的调整。2017年浙江省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

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今天第四条文章推送,可点击上面的“烟语法萌”查看),对涉及“醉驾”犯罪的,从道路的认定、立案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诉讼证据的要求、刑事处罚的尺度,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从轻化处理。例如规定: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



然而,这个《会议纪要》也引来了质疑之声,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李翔教授公开撰文指出,“纪要”是要给“醉驾”行为“松绑”,给“出罪”找出路,寻依据。提出了几点质疑:

“纪要”通过对“道路”的限缩解释和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不适当地限制了处罚范围,违背了“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

“纪要”将“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排除醉酒驾驶规制范围之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的解释相冲突。


“纪要”里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与最高司法机关相关解释相悖,不符合刑法基本原理,“试图通过提高“入罪门槛”减少醉驾案件的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


也有网友提出,一直以来,地方司法机关以制定“会议纪要”的方式,变通甚至改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备受诟病,很多律师代理案件中对某些“会议纪要”违法法律规定也提出不少异议,要求对这些立法上没有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例如,多次引发争议和关注的“兰花入刑案”,背后就是地方性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与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标准不一。


在本次浙江省发布的“会议纪要”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排除醉酒驾驶规制范围之外,与《交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关于“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的界定,是否违背?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第94集第893号廖开田危险驾驶案中则认为,“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这与浙江省各司法机关的联合发文规定,矛盾不?让民众遵守那个,还是一地一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数据显示,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大幅下降的同时,2019年上半年因酒驾醉驾导致非死亡交通事故7512起,同比增加28.2%,形势依然严峻。


      法萌君认为,加大“醉驾”处罚力度保证了社会公共安全,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增多,也会随着人们安全驾驶意识的提高逐渐减少,“醉驾一律入刑”的口号确实有悖《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更多的应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案例、司法文件形式统一司法尺度。


省级司法机关联合发文细化法律法规的执行标准、指导办理案件也无不可,但如果以“纪要”的形式进行法律定义的扩张性或限制性的解释甚至变通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执行,已经备受各界诟病,人为造成了各地司法标准不一,还是不要大力宣传和提倡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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