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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每当出现冤错案件,公检法三家都难辞其咎

烟语法萌 2020-02-22


转自:新京报、中国人大等


最高法院长周强于10月23日向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谈到了纠正冤错案件情况:2014年以来,法院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陈满案等重大冤错案件42件63人,依法宣告324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86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

10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如何防范冤错案件?24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报告时,这一问题引起部分委员的关注。

“刑事审判工作的难度不是打击,而是如何做到‘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司法文明评价的最高标准,就是这一条”,委员徐显明说,“避免冤假错案是刑事审判永恒的工作。任何国家、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敢作出一个保证,说我的司法制度可以百分之百地避免冤假错案。错案形成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受到来自于认识论的限制是首要的原因,所有案件的审理都是在复原历史上的现实,复原这个过程只能接近,而不能完全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认识论上就已经决定了在任何国家冤假错案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冤错案件的产生,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机制的设计及机制的有效性。在世界范围内比较,谁的制度能把冤假错案制造得最少,谁的司法制度就是最文明的司法制度。在我们国家,每当出现一起冤错案件,公检法三家都难辞其咎,三家都有义务避免和预防”


报告中提到了两起发现真凶后改判的案例。这两个案子都是真凶出现了才发现判错了,但如果真凶不再现,该是何种结果呢?”徐显明说,

刑事诉讼的原理在于用后一个权力来否定前一个权力,用检察权来否定侦查权,如果检察机关把住了这一关,冤错案就可以避免,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把住,那么下一个就是审判权,审判权要否定公诉权,冤假错案又可以避免。所以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制约比配合更重要,如果丧失制约这个功能,冤假错案就不可避免。

徐显明表示,诉讼制度的设计,一定要大幅度地提高律师辩护的比例,保证证人的出庭率,大幅度地提高非法证据的排除比,还要提高当庭的宣判率、二审的开庭率。“这几个比例如果都提高了的话,我想我们可以大幅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徐显明认为,律师辩护的比例目前并不高,“现在全国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只有23%,7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没有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现在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改进,这项工作要抓出成效”。

委员罗毅也建议进一步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聚焦保障辩护权,实现司法公正,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力戒庭审形式化,推进控辩对抗实质化”。

罗毅还表示,应当进一步推动“疑罪从无”的司法实践“建议要进一步树牢‘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理念,认真反思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彻底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和快速纠错的机制”。



委员李钺锋发言中则谈到,保证证人出庭率、提高非法证据排除比,在司法实践中面临难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调研了解到,改革工作已经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但目前各政法机关仍不同程度存在思想不统一、工作开展不平衡、协调配合不顺畅等问题,对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理解仍然不统一”,李钺锋说,

一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难。由于证人强制出庭、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补助等制度不够健全,控辩双方特别是控方对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不高,影响庭审效果。二是非法证据排除难。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存在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程序启动难、辩护权利行使难的问题,影响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三是无罪判决难。实践中有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应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法院难以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最终由检察机关撤销起诉,弱化了法庭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引导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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