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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下发通知,年内各省级法院试点推行“同命同价”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2


“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这个法律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其核心问题就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案件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是否可获得统一的赔偿标准问题。


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山东省2019年为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39549元×20年(79098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6297元×20年(325940元),同样的一条生命丧失,法律上的赔偿价格相差了两倍多。

更广泛的还有,人身损害致残的残疾赔偿金问题,一到十级的同级伤残,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数额同样也是农村居民的两倍多。诉讼中,如何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城镇与农村的划分界限、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看待,成了诸多案件的原被告争夺的焦点,其中不乏滋生一些不可言语的“暗箱空间”。

学术界乃至实践中,对于“同命不同价”的反对声音从未停止,不少人甚至连年上书、公开发文,反映和呼吁实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同命同价”,但最高法院屡次回复,实现“同命同价”条件尚不具备。

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出现转机!


昨天,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明传文件《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身网络。



根据该《通知》要求,因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故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早就有人提出,“同命不同价”本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和司法应该体现对人生命和健康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以受害者的户籍来划分生命健康价值的高低,给予不同居民属性不等的赔偿金额,体现不出法律平等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更让受害者产生了身份不同生命健康就不等价的法律误解。


最高法院的历次回复中,却一直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城乡赔偿标准不同是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即使是在今年10月10日的一次“最高人民法院网”针对网友要求“同命同价”的回复中,还是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地方城乡差距越来越小,有关赔偿标准的差异自然会越来越小甚至趋同。


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也采取了非“一刀切”的变通司法举措,如规定“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等,不少地方的省级法院,更是放宽了以上标准。但是,这也造成了各地的司法标准不一,甚至同地区,同法院,裁判认定标准都不统一的问题。


今年5月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意见》发布后,不少媒体纷纷以将实现“同命同价”为标题,进行了宣传转发。

尽管网传的上面这份《通知》未见官方确认,但其中规定的内容符合《意见》的精神要求,符合此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的规定。”的答复内容,更是符合我国目前已经城乡一体化的现实状况和公平司法的价值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地高院在辖区范围内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且“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我们有理由相信,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同价”,法官和当事人不再纠缠于城乡标准赔偿不一而举证认定甚至发生争议,指日可待!


  往期文章中央明确: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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