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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洛宁惊天爆炸案,凶手为掩饰偷窃不惜引爆炸药

烟语法明 2022-04-29


一、是爆炸还是自燃



1995年1月31日,是乙亥年正月初一,中国传统的新春佳节。这天上午,天气格外晴朗,洛宁县城笼罩着一派节日气氛。县城东北角半山腰上的大钟寺前,善男信女们络绎不绝地来给观音烧香叩首,把美好的愿望寄托在神明保佑下的来年。

 

中午1时50分,“轰”的一声巨响,山梁背后升起一朵巨大的蘑菇云。一瞬间,强烈的冲击波和剧烈的震动将寺门前和路上的人们猛然摔倒在地,县城东北一隅和山脚下的村庄房倒屋塌。紧接着,雨点般的土石块自天而降,无情地砸向人群,砸向附近的学校和工厂。人们做梦也想不到,巨大的灾难就这样骤然降临了。

 


蘑菇云升起的地方叫张仙沟,是洛宁县物资局金属化轻公司的两个炸药仓库和县武装部的弹药仓库所在地。当稍事清醒的人们意识到是炸药仓库爆炸时,又想起了还有一库炸药和一库弹药,于是人们更加慌乱,纷纷逃向村外…
 
据事后统计,这次爆炸造成6人死亡,15人受伤,倒塌房屋14间,不同程度损坏的房屋800余间,县城两平方公里内的门窗玻璃都有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损失最严重的洛宁师范学校门窗全部毁损,3座楼的楼顶被飞起的石块砸穿数十个大洞,最大的洞直径一米多,8间学生宿舍楼顶被击穿,水泥板断裂。所幸的是学校正放寒假,否则损失将更严重。


爆炸的炸药仓库的保管员名叫梅立新,27岁,担任保管已有3年多了。2月1日,他向侦查员马德良、高约成介绍说,该公司为给全县数十个大小金矿、银矿供应炸药,1994年12月购进2号岩石炸药和乳化岩石炸药72吨,存放在张仙沟南北两个窑洞仓库里,其中北库存有41吨多。

“你库中炸药是如何堆放的?”侦查员问道。
“一排接一排密集堆在一起。”梅立新回答
“你们堆有多高?留有风道没有?
“我们堆了十几箱高,没有留风道。”
 
侦查员们陷入了沉思:炸药堆放明显不符合规定,这种易燃易爆的物资会不会自燃自爆? 围绕这一问题所作的侦查结果很快集中在公安局长贾福禄的案头。
 
此时,省、市、县的各级领导,都已经汇集到洛宁县政府。在县公安局内部,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最后,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这起爆炸是炸药自燃形成的。
 
炸药自燃就意味着不是人为案件,更不用立案侦查。那个时候,国家对发生事故的地区很少追究领导的责任,大家都愿意把爆炸定性为意外事故。定为意外事故,不仅省去了立案侦查的麻烦,而且对物资局来说,也可以摆脱由爆炸造成的沉重经济负担,炸药自燃,就是因为炸药不合格引起的,不合格的炸药引起爆炸,其损失理所应当由生产厂家负担赔偿责任。

自燃的结论无论是从客观现实或主观心理,都让因为发生爆炸,心理受到压抑的当地政府领导感到一丝宽慰。
 
但是,有一个人还是不放心,那就是公安局长贾福禄。为此,他迅速请来了省市的反爆专家,专家们也都认为是一起事故,直到一个人来到现场,那就是反爆专家王百姓。
 
当王百姓来到现场和当地公安局、物资局的领导谈起这次爆炸时,他们一致肯定是自燃,就连介绍客观情况时,也选择有利于自燃的客观条件介绍。
 
领导们说到了国内外的很多自燃爆炸事件,并和这些事件进行了比对,用以说明这次爆炸是炸药自燃。

但王百姓有自己的工作原则,对爆炸现场的勘查和认定,有自已独特的一套思路和习惯,在没有看到现场,没有对现场进行勘查前,他是不会轻易发表自己意见的。因此,听完他们的介绍后,王百姓一言不发,首先来到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
 
顾名思义,张仙沟仓库就建在一个东西走向名叫张仙沟的山沟中,存放炸药的窑洞建在山沟南北两侧的山坡上。爆炸后,仓库和周围的山坡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引起了大面积的山体坍塌,产生了大约有3万多立方的石块,几乎把整个山沟填平了,放眼望去,整个山沟里都是爆炸产生的覆盖物。


根据勘查爆炸案件的要求,首先要确定炸点。沿着山沟的东西走向,王百姓观察南北两个仓库爆炸后产生的覆盖物。根据物资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南面山坡上的仓库(称为南库)存放4.698 吨乳化炸药、21.72 吨铵锑炸药以及 96 公斤失效炸药;而北面山坡上炸药库(称为北库)中的炸药比较单一,是41.034 吨铵锑炸药。

 
现场一目了然,可以非常清楚地发现北库爆炸产生的散落物在南库爆炸产生的散落物之下。
在走访附近群众时王百姓还了解到,居住在张仙沟沟口的张老汉是目击爆炸的证人之一。
王百姓找到了张老汉,向他详细询问了爆炸发生当时他看到的情况,
张老汉说:“中午吃完饭之后,我出来撒尿,发现炸药库冒了烟,紧接着,“比炸雷还响几百倍的爆炸就响了起来,我就知道坏了,炸药库炸了!"
“你再说详细一点!”
“我起来撒尿,先是看到冒烟,然后就听到了一声爆炸,就好像电视上看到的原子弹爆炸,一个大火球上了天!"
“你听到了第二声爆炸吗?”王百姓问。
张老汉想了想,说:“没有,我没有听到。我看到了又一个大火球紧跟着那个大火球上了天!”他用手比划着,“又一个火球上天了。我的娘,可把人吓死了!”
“第二个火球是在南山坡还是在北山坡?”王百姓看有门,忙紧跟着老汉的话头问:“哪一个大?”
老汉瞪了一眼王百姓,不紧不慢地说:“第二个火球是在南山坡上天的,没有响,紧跟着第一个火球上的天。”
这些不着边际的回答让王百姓心中有了数。综合调查测量得到的数据和张老汉的介绍,他向专案组通报了他的调查结论:
 
北库为第一炸点,南库为第二炸点。其爆炸过程为北库爆炸后冲击了30 米外的南库,又引起了南库的爆炸。
 
“那没有声响的第二个火球是怎么回事?”有些人也对张老汉的介绍有兴趣,既然要引用张老汉的介绍说明其中的问题,就要把他的话全部弄清楚。

“我刚开始时。也对老汉没有听到第二声爆炸感到怀疑,”王百姓说,“但是,后来就明白了。大家想一想,40多吨炸药引起的爆炸声音有多高,老汉听到后耳边会是什么声音?”

根据声学原理,老汉在听到第一声爆炸后,他的耳边就应该一直不断地发出嗡嗡的鸣叫声,所以,在瞬间发生的第二次爆炸声音老汉没有听到。但是,第二个火球证明了第二次爆炸的存在。

王百姓头头是道的分析让大家口服心服。

最先起火爆炸的北库是如何起火的?是炸药自燃还是另有原因?这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想弄清爆炸的性质,除要弄清爆炸的顺序外,还要弄清最早发生爆炸的炸点位置。确定最早的炸点对确定爆炸性质非常重要。

根据张老汉介绍,爆炸经过了“冒烟--起火--爆炸”的过程:如果起火点在炸药库的中心,火焰在堆满炸药的炸药库中冲不出去就会发生爆炸,再根据北库周围建筑物的损坏情况,和冲击波形成的痕迹来判断,起火点不可能在炸药库的中央,而应该在炸药库的口部或临近门部的上部。只有这样,炸药库才有机会经过起火、冒出烟雾的过程,然后发生爆炸。

于是,王百姓得出结论:“综合爆炸现场遗留的痕迹推断,爆炸顺序是北库先炸,而后南库又发生了爆炸。爆炸是在北库的库房也就是窝洞的上口部先燃烧起火,然后引发了爆炸。

“这次爆炸不是自燃形成的意外事故,而是有外来火种才引发的。如果再细一点分析的话,有很大可能是人为破坏!”

这一番分析语出惊人,在座的各位领导和专家都感到吃惊。他们议论纷纷,对王百姓的话表示反对,在此之前,当地政府已经请来了很多专家进行了会诊,认为这次爆炸是炸药自燃的意外事故,物资局已经准备向炸药生产厂家索赔了。王百姓提出是外来火种引发的爆炸,或是有人故意破坏引发的爆炸,这几百万元的损失由谁来负担?

“炸药为什么不能自燃?为什么是外来的火种?为什么是人为的破坏?”当地负责政法的一位领导同志不满王百姓的结论,向王百姓发问,“你说是人为破坏,总得找出理由吧!”

而公安局长则拿出了一本书让王百姓看:“书上说的比你说的有权威吧?你看看,这上面就说炸药可以自燃嘛!”他拿出一本厚厚的蓝皮书,翻出其中的一页让大家看:

一位公安部的专家从公安局长手中把书接了过来,看后,他竟然笑了起来。大家被他的笑搞得莫名其妙。看大家不理解,这位专家对公安局长说:“你看看你手中的这本书是谁写的?"

公安局长看了封皮后再也不说话,作者是王百姓。《爆炸药品安全使用与管理》正是王百姓的著作。

王百姓却笑不起来。他知道,如果不能找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这次爆炸是外来的火种引起的,就不能找到破案线索。即使是证明了炸药是外来火种引起的爆炸,侦破工作也很艰难。


二、“王百姓公式”


判断爆炸是外来火种引起的或者炸药自燃引起的,最好的办法是对炸药的成分进行化验,从中找出可能引发自燃的因素;然后再进行爆炸实验,看在什么条件下,该批炸药可引起自燃。通过化验发现,这批炸药完全符合国家审定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要求生产的炸药不会引起自燃;同时试验也表明,除非特定的条件,这批炸药不会发生自燃现象。


在此基础上,王百姓向专案组解释了自己认为是外来火种导致爆炸的理论依据:


根据国内外炸药自燃资料显示,凡是官方确定的生产配方,生产出来的炸药至今尚无自燃的先例。炸药若要由存放转为自燃、爆炸,必须是外部提供一定的能量,如热能、电能以及化学变化等等;张仙沟炸药库中存放的铵锑炸药,主要成分是硝酸铵、木炭及 TNT,这些物质结合后,性能比较稳定,热安定好,在当地的存放历史上没有发生过自燃自爆的记录,也没有达到过自燃自爆的自然条件;

正常情况下,铵锑炸药的起爆点在180 度以上。爆炸当天的气温是室外温度在8度以下,室内温度在15 度以下,在这样的温度条件下,铵锑炸药不会产生爆炸;堆放在北库中的炸药占北库库存量的60%,而且库门上方有天窗、通风良好,不会产生热积累,造成连锁反应,达到爆炸需要的条件。

 
王百姓还总结说:“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这起爆炸是由外来火种引起的。我知道大家很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我也相信这里的治安形势是好的,没有坏人搞破坏;我也希望是炸药自燃,这样可以省去破案等很多麻烦的环节,可以使大家从这件事中迅速解脱出来。但是,这确实是事实,是摆在眼前的事实,如果我们不实事求是,坚持认为是炸药自燃,就势必会放走炸库的罪犯,不但不能惩处邪恶,还会给国家的安全潜伏下新的隐患!"

他的发言引来了一片热烈的掌声。很多专家对他的分析都点头称赞,就连刚才还坚持是自燃的政法委领导,公安局长也都转变了态度,认可了是外来火种引发爆炸的判断。但是,他们又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外来火种引发爆炸也可以是人为蓄意破坏,也可以是过失引爆,为什么说是有人破坏呢?

为什么说是人为的破坏呢?这个问题王百姓还不能做出正确的回答。说人为破坏只是隐隐约约中的感觉,比如仓库的安全保卫措施,整个仓库戒备森严,还处在军事管制区内,可以说连只苍蝇都飞不进去;比如罕见人烟的地理环境,就是再顽皮的孩子也不会跑到炸药仓库内玩耍。这些条件都把外来过失火种引发的爆炸排除在外!

再说仓库内部可能出现的过失。仓库内没有接通电线,为的是防止因为短路引发火灾;仓库库区和家属区相距 200多米,中间还有堵高大的院墙相隔,家属区产生的火种无论怎么也进人不了库区内。

这些都注定了不会是内部过失引发爆炸。

可是怎样才能证明是有人故意破坏呢?怎样才能找到作案人作案的蛛丝马迹呢?王百姓陷人了沉思。

两天后,物资局领导的一句话启开了王百姓的灵感,使这起爆炸案件有了质的突破。

原来,由于当初确定是炸药自燃案件,物资局已经向生产炸药的厂家提出了赔偿要求,两家也就赔偿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因为爆炸现场存放炸药的数量发生了争执,一方要求按库存登记数量进行赔偿,认为库存登记是说明爆炸时库存量的最好依据:而另一方则要求对现场进行测量和计算,再根据测量和计算的结果进行赔偿。

库存登记表明北库内存有的铵锑炸药为41.034 吨,而生产厂家根据爆炸现场计算出的库存是21吨,整整地少了20吨,所以,物资局和生产厂家对库存量的认定分歧很大,争执得不亦乐乎。现在确定是外来火种引发的爆炸了,这些分歧和争执也就不存在了。物资局的领导遗憾地说,早知道是外来火种引发的爆炸还计算个啥,不是多此一举吗?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王百姓听了这句话立即受到启发:对呀,何不从这上面着手查一下,如果真的如生产厂家说的那样,库存少了20 吨炸药,仓库保管员就是最大的嫌疑犯!


 王百姓再次来到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

按库存记录,北库的库存炸药量是41.034 吨,它的冲击波应该有多大的威力,王百姓心中一清二楚。当他来到北库爆炸后冲起的土方和碎石旁时,就看出了现场冲击波的距离,和库存药量应产生的冲击波距离不符。

“嘿,看我!”王百姓拍拍自己的脑袋,“我真是太大意了。”要是早注意这一点,也不至于走这么多的弯路了!"

他在纸上写下了Q=KV的算式。

在这个算式中,Q代表炸药量,K是爆炸系数,V是起始作用痕迹的体积,这个算式是王百姓的发明,几乎是他一生心血的结晶。王百姓是一个农民的孩子,从小就跟着父亲上山打石头,和炸药有着解不开的缘分。1969年他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也恰恰是和炸药打交道--他被分到兰州军区工程兵14 团,当了一名开挖巷道的工兵。后来又到南京工程兵学院学习,学习的是地爆专业,还是和炸药打交道。可以说,王百姓与生俱来就是和炸药打交道的命,他不仅喜爱爆破这个行业,还和爆破结下了不解之缘,长期以来,爆破工程中装多少炸药才能炸出工程需要的平底坑,往往需要爆破专家绞尽脑汁地反复计算。王百姓在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中,发现了计算炸坑的常数:0.35,即0.35乘以平底坑口宽和底宽除以坑深,便能得出正确的装药列数,从而解决了计算的困难。

 Q=KV
这道看来非常简单的计算公式,解决了爆破行业中长期以来令人头痛的问题。

那个时候,我国爆破行业一直沿用着前苏联专家“计算多数装药、同时爆炸时冲击波安全距离”的公式,王百姓对此提出了质疑,首次在我国爆炸理论界提出了“多个装药同时爆炸时,冲击波的安全距离,应按最大药包的药量计算”。

因为在爆炸理论方面突出的贡献,王百姓发现的计算炸坑常数0.35,被爆炸理论界称为“王百姓常数”。

对通过炸坑计算爆炸炸药量,王百姓可以说到了出神入化的程度,无论是什么地理条件的炸坑,也不论是多么复杂的爆炸现场,王百姓就那样很简单的、很随便的站在那儿掐指一算,计算出爆炸使用的炸药量,最大误差不超过百分之五。那天,王百姓在爆炸现场通过炸坑面积和冲击波的长度算出了北库爆炸时的存药量为33 吨炸药。与库存记水的41.034吨炸药相减,整整少了8吨。那8吨炸药到哪儿去了?

通过调查,排除了漏记的可能,北库中确实应该有41.034吨铵锑炸药。

案件终于在经历了3天的勘查之后露出了端倪。

王百姓说:“一定要查出这8吨炸药的去向,这样才能使案件有所突破。”

追查8吨炸药的下落成了侦破该案的重中之重。

专案组立即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王百姓对这起爆炸案的侦查方向谈了自己的意见,为了尽快破案,他还根据爆炸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为犯罪分子做了模拟画像,
 
1.从爆炸的炸点来看,罪犯是从打开着的仓库门进入北仓库的然后把已经准备好的引爆装置放在了窑洞口的炸药上就离开了;
2.爆炸发生在下午一点五十。这个时候谁会到炸药库引爆呢?这个人必有事先的准备,还要有作案的条件,熟悉仓库的内部环境,可以说他就是仓库的内部人员;
3.八吨炸药不是一块砖、一块瓦,而是一堆炸药,没有内贼引不来外鬼。没有内部人接应,要把这8吨炸药运出仓库根本不可能。所以说,这8吨炸药是内部人偷盗的;
4.作案人为什么要炸炸药库呢?现在没有发现别的线索,只有从丢失的8吨炸药上下工夫。凡是作案都要有作案动机,要看发生案件后“谁得益”、“谁满意”来查找作案人。从这8吨炸药上下工夫。查清爆炸后是谁得利?查找出这8吨炸药的下落就可以使难题迎刃而解;
5.作案人明白爆炸后的后果。为了这8吨炸药而引爆炸药,说明他不仅爱惜自己的生命,更看重自己的自由,所以一定设计了延时设计。或是通过加长的导火索延时,或是用定时装置延时,或是用化学反应装置延时。使作案人有充分的时间离开现场。

“我们从这些方面可以推断,”王百姓给这个作案人勾勒出了他丑恶的嘴脸,“一是此人和仓库有利害关系;二是此人懂得一点爆炸常识,但不全懂;三是此人有进入仓库的正当理由;四是此人有作案时间,事后表现异常;五是这个人没有死。说白了,此人应该是个有仓库钥匙的人!”王百姓一锤定音。
 
三、凶手授首


当地警方通过侦查发现:当天能进入北库的只有梅立新一人,而其他值班员只有库区大门钥匙而无库房钥匙。梅立新当天上午将近10点曾进库查看,然后回家,中午仓库爆炸时,他正在离县城3华里外的村子里喝酒。时间相隔近3个小时,显然,梅立新没有作案时间。
 
贾福禄局长忽然想起春节前不久曾听物资局的一位负责人讲过,要把金属化轻公司分开,成立金属和化轻两个公司,这一决定在该公司人员中引起了波动。是不是有人因达不到某种目的而图谋报复,进行破坏?或者是有人想掩盖什么痕迹?他把侦查员叫到办公室:“要紧紧围绕能进入库区的几个人特别是保管员梅立新做工作,加强审讯……”
 
2月14日清晨,梅立新在侦查员马德良、高约成、公建波等人的步步追问及有关证据面前,无可奈何地说:“这事是我干的,请你们把我父母和孩子叫来见一面,把你们局长叫来,我交待。”
 
原来,惨重的损失起因竟是保管员梅立新为赚取些许小利,但他从违法走向犯罪,也走到了自己人生的终点。


其实,梅立新在担任保管员的前两年中,还是规规矩矩工作的,后来他看到不少人通过各种渠道发财致富,也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他偷偷地把自己保管的雷管卖出去6箱,又买来劣质低价雷管充数,赚取了600元差价款。1994年12月,公司购进72吨优质炸药后,梅立新又想故伎重演。12月下旬,他将北库的炸药盗卖了8吨,企图在收回货款后再购进劣质低价炸药充数,这一下能赚两千多元。不料公司决定分家,一分家就要清查帐目和仓库,去购买劣质炸药已来不及,自己盗卖炸药的行为肯定会被发觉。这如何是好?思来想去一个罪恶的念头爬进他的脑子:不如把仓库烧掉,谁也别想查出来!
 
1月23日,梅立新趁着夜色到县城的一家小商店买了两个塑料壶,又到加油站买了5公升汽油,偷偷地带进仓库。31日早上8点左右,他借口进库查看,进入北库,用根草绳把两壶汽油连接起来,点燃蜡烛,把草绳头靠近蜡烛根部,锁上库门回家。蜡烛和草绳在平静地燃烧了近3个小时后引起了汽油燃烧,接着炸药猛烈燃烧起来,由于高温高压气体在窑洞里来不及迅速扩散,酿成了强烈的大爆炸。

2月28日,案件起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夜以继日地工作,于3月10日公开审判,法庭认定梅立新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10日下午,当审判人员给梅立新送去判决书时,他在宣判笔录上写道:“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这个往日的高中生,还在法院的笔录纸上写下了一份遗嘱:


我叫梅立新,现年27岁。想我这一生受到了党和人民的培养,受到了父母的养育,而我不思图报,反而在他们的心灵上烙下了创伤,现在想来追悔莫及,落至今日的下场,乃是我咎由自取……只求法院的同志代我找一家医学实验单位,将我死后的躯体献给他们,以做实验之用。一来也算我对党和人民对我培养27年所作的最后的也是唯一的报答,二来我的亡魂也确实不愿再看到那白发人哭送黑发人的悲痛场面,三来是因为自己确实罪大恶极,不想再给自己留一块葬身之地梅立新悔悟了,然而却太迟了。3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他的死刑判决。3月17日早晨梅立新被执行枪决。

转自:巍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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