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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施行,看明白这几点就了然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司法改革,全称为“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2014年试点算起,已经进行了七个年头。各地的员额制法官已经遴选了好几轮了,可涉及员额法官惩戒制度却一直没有确立全国性的统一规范。各地设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少有定期开展工作的,更未见有公开性的追究法官办案责任的。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共四十四条,规定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惩戒对象、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




根据介绍,目前,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设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截至2021年11月底,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江苏、江西、云南等地通过惩戒程序对46名法官进行了惩戒,但有些省份尚未实质性开展法官惩戒工作,主要原因是适用于全国法院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迟迟未能出台。


曾经有律师公开发文称,其代理的一个民事案件,自己的诉讼请求遭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经过上诉,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了支持,由此认为是由于一审法官的明显错误适用法律,才导致自己的当事人白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故将一审法院投诉至了新设立的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请求追究其错案责任。结果是,律师被告知,法官惩戒委员会并不直接接受案件当事人的投诉,最后,律师的投诉也就不了了之了。



新颁布的《程序规定》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如此规定,明确了法官惩戒,只是对于法官错案惩戒的内部处理,并不是直接面向案件当事人。


《程序规定》规定,只有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需要予以惩戒的,才会启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情形的,才有可能会被其中惩戒审查。之所以说是可能,是因为惩戒程序的启动权保留在本院。


法官惩戒的对象限于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不属于法官惩戒的对象;仅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启动法官惩戒程序,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不予适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如院庭长因监督管理责任造成裁判错误的,不予适用;对法官的同一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也不予适用。


如何启动法官惩戒程序呢?概括《程序规定》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本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可以启动法官惩戒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案件当事人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的举报、投诉。二是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三是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的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本院内的审查流程分三步:以上问题、线索,由法官所在法院的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予以惩戒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后并组织调查,这是立案阶段;调查结果经核实后,对涉及的案件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有争议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由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这是调查阶段。经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审判委员会审查,认定当事法官办理的案件裁判错误,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启动惩戒程序,这是研究结果阶段。可见,本院院长具有立案决定权、调查结果提请研究权,当然,更有研究结果的研究权。



对于调查结果,经院长批准,有三种处理结果,分别是:一是没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消除影响;二是法官存在轻微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三是严重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由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制作提请审议意见书,报院长审批后,提请省级以上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为,受理惩戒事项后将本院制作的审议意见书送达给当事法官,除非当事法官没有异议,应当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法官的陈述举证辩解,本院的调查人员也应到场接受询问,听证后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通过审查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多数通过,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审议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后重新提请审议,或者撤回提请审议事项。审查意见应书面送达当事法官和相关法院。当事法官有异议的,可以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


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应当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处分,惩戒决定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法官的人事档案。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惩戒决定有错误的,作出惩戒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法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追究法官错案责任,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扩大惩戒范围的话,会挫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增大法官的工作压力;如果一概不予惩戒的话,则会让素质不高的法官长期滥竽充数,影响司法的整体形象。因此,《程序规定》规定相当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救济渠道。

从《程序规定》看,法官惩戒严格被限定在法院内部和惩戒委员会内部,不会涉及到案件当事人的参与,并且赋予了自己本院的立案权、调查权、提请审查审议权,审查意见建议权和最终的处理处分权。

可以说,《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填补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容空白,但只是规定了有限的法官错案惩戒制度。换句话说,不是做的太过分,自己法院是不会将自己的法官送去接受惩戒、跟自己对簿听证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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