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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及公开案例透露的,某些法院应对数据考核的“天机”

烟语法明 2023-12-27

作者:俐明
数据

要求

方法一

方法二

 
结案率

 
越高越好

“5+2”“白加黑”拼命硬干

不立案少立案,动员撤诉,代为撤诉

 
执行到位率

 
越高越好

 
“5+2”“白加黑”拼命硬干

管得到位不到位,执行系统填到位。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一达成,即填全部到位……

 
恢复立案率

 
越低越好

该恢复的不恢复不行啊,降低恢复立案率,几乎无解

尽量不恢复,以结代收;恢复执行的,也立成首执案件……

……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有各的刀法。但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效果:用方法一的人绩效考核一般难以靠前,不被待见;用方法二的人考核往往靠前,是单位的“能人”,是领导眼中的香饽饽。

但实话述说,用方法二的,也有被逼的成分——数据靠后的,单位领导极可能被上级、上上级约谈。

方法二虽然看起来好,但做假也有东窗事发的时候,一旦东窗事发,领导立马会与你划清界限,自己吃不了兜也兜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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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自行撤销讨薪执行案 法官称年底要结案率 

来源:澎湃新闻

一年多未要回8万余元拖欠工资和补偿金的文建平和刘长荣,感觉到深深的无奈:他们共同先后两次申请劳动仲裁并胜诉,涉事公司拒不执行;他们又两次向河北承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因为“结案率考核”,两起执行案被莫名撤案或中止执行。

其中一起执行案于今年3月3日立案,11月中旬,文建平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有相关裁判文书显示:“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

文建平和刘长荣两人称都没有申请过撤销。文建平联系到该案的承办法官张雪军,张回复称“执行不上就撤销了,这事我们要结案率”。

另一起执行案于今年2月1日被中止,事由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文建平称承办法官对他的解释是:案件执行不了,中止可不计算审限。

这位承办法官还劝文建平先撤案再申请立案,原因也是:“到年底了,我们院里要求结案率。”

据中新网9月27日报道,河北高院召开的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飓风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河北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动是河北省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各级法院要以时不我待,夙兴夜寐的精神来完成省院党组交给的这项任务。省法院将成立以院领导为责任人的督导组,对各级法院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密集巡查,发现落实不力,责任心不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中止,就不计算审限了”

文建平和刘长荣均曾供职于承德智乔体育休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乔公司),文建平担任水暖工程师,刘长荣担任土建工程师。

刘长荣说,因智乔公司拖欠工资,他和刘长荣曾两次向河北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次是在职期间,第二次是两人2015年8月正式离职后,针对剩余工资申请仲裁。

两次仲裁结果均要求智乔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第一次仲裁结果是在2015年9月15日,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198号”裁决书,裁定智乔公司支付文建平和刘长荣被拖欠工资共计29971元,其中刘长荣14981元,文建平15004元。

这笔近3万元的工资一直没能结清,两人便向承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

不过,河北法院司法公开网显示,今年2月1日,此案被中止了,事由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文建平和刘长荣均称,对于案件被中止的情况此前他们并不知情,也从未接到过任何通知,直到近日通过网络查询才发现此事。11月21日,文建平电话联系该案的承办法官赵立新,询问案件为何中止,赵立新在电话中称:“这个案子一直执行不了,所以才下的中止。”

赵立新解释,“这就是调整审限”,“案子进入到执行程序后,要计算审限,一中止,就不计算审限了。”

河北法院司法公开网显示,该案的扣除审限类型为中止,而结束日期一栏为空白。

赵立新还在电话中提出,希望文建平和刘长荣随后到法院面谈,“到年底了,我们院里要求结案率,有一个撤回申请,过一段我们再给你立上。”

文建平在电话中对此表示担忧,赵立新解释说:“现在让你们撤销,不影响你们权利的实现,过一段再立。”

文建平说,自己还是不敢申请撤销,“说不清,就跟我们自己不要钱一样。”

“我们要结案率”

2015年9月29日,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对文建平和刘长荣申请的另一次仲裁作出裁决,裁决书为第253号。

该裁决书裁决,智乔公司应支付文建平欠发工资12588.06元,支付刘长荣欠发工资12905.56元,同时支付二人补偿金各12000元,共计50493.62元。

然而,智乔公司同样未按期执行该裁决,二人亦向承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今年3月3日立案,但执行一直没有着落。直到今年11月中旬,文建平发现该执行案被撤销了。

文建平说,他用自己的名字,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了一份河北承德县法院今年10月28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该文书显示,“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

文建平立即询问刘长荣,刘也十分诧异,称自己并不知道撤销一事,也没有申请过撤销。

该执行裁定书的审判员显示为米山,文建平当即与米山联系,询问案情,但并未得到正面答复。

之后,刘长荣在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上查询案件进展,信息亦显示该执行案已结案,结案日期正是今年10月28日。相关页面显示,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实际到位金额为0元。

刘长荣查询时还发现,自己名下新出现一个申请执行案,该案的执行依据仍然是“253号”仲裁裁决书,且该案的承办人与前述被撤销的案件相同,均为张雪军。

新案件的立案日期为11月16日,正是文建平发现前案被撤销后联系米山当日。11月22日,文建平打电话询问张雪军案件执行情况,张雪军在电话中回称,找不到被执行人,无法执行。

电话中,文建平称目前联系不上智乔公司的法人舒明月。张雪军说,“你找不到人,我们执行谁去?”

当文建平问案子为什么会被中途撤销时,张雪军回应:“执行不上就撤销了,这事我们要结案率。你怎么前两天又立上了?”

“结案率与绩效工资挂钩”

澎湃新闻就此事采访了湖北省一基层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这位不愿具名的法官称,这种追求结案率的情况部分地方确实存在,“结案率是与绩效工资挂钩的。”在其所供职的县级法院,结案率要求为90%,“只能努力办,实在做不到也没办法。”

该法官同时表示,此类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6个月内结案,“如果被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应当以书面裁定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中止时间及事由。”

对于前述“253号”仲裁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未经当事人申请就撤销结案的情况,该法官明确表示“这是违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纪委反映。”

值得注意的是,在撤销该案的执行裁定书上,审判员显示为米山,但其并非该案前期的承办法官。两位当事人都就此事与米山联系过,但均为获正面回应。

11月22日,澎湃新闻联系到了承德县法院,该院政治部工作人员证实,米山、赵立新、张雪军三名承办人均为该院执行局的法官。

澎湃新闻分别向这三名承办法官表达了采访意向,米山表示拒绝接受采访,而张雪军及赵立新称,采访要先经过该院宣传部门协调。澎湃新闻随即与该院宣传部门取得联系,截止发稿,该院仍未做出任何回应。

讨薪一年多,文建平与刘长荣四处奔波,但始终没有个结果。上述湖北法官建议,对于该案长期未结案的情况,可以向纪委有关部门反映承办人违规办理的问题,同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庭庭长为增加办案数量,提高结案率,伪造民事案件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庭长王立光在该院考核中弄虚作假等问题。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王立光为增加办案数量,提高结案率,授意书记员李某某采取复印、涂改已办结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撤诉笔录等诉讼文书的方式,伪造民事立案撤诉案件共152件。在部分伪造案件中,以虚列人民陪审员的名义,套取补贴款9000元用于永安法庭购置洗衣机、冰箱等开销。2021年7月,突泉县纪委监委给予王立光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法官伪造撤诉申请与送达回证以结案,获罪免刑
来源:裁判文书网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原系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胜利人民法庭(以下简称胜利人民法庭)审判员,中共党员,因本案于2016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红农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宏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自己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请求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胜利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09年2月,徐某某与黑龙江省胜利农场畜牧渔业公司签订了承包挠力河水面捕鱼合同,在承包期间,徐某某与赵某某、吕某某、吕某某1因下网捕鱼发生纠纷,请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吕某某、吕某某1停止对原告徐某某的侵权,并赔偿给原告徐某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胜利人民法庭同日受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时任审判员闫某某为该案承办人,被告人闫某某在审理期间未执行法律规定,在该案审理期限届满后且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吕某某、吕某某1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1日伪造原告徐某某撤诉申请书,并以此为依据制作了民事裁定书,伪造受送达人原告徐某某、被告赵某某、吕某某、吕某某1签名的该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回证,使该案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并将案卷归档。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主动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略)
17.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略)因院里要求每年的11月20日必须结案,他想也找三被告谈过这事,以后也能把这个钱要回来给原告,就制作了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书是他亲手写的,送达回证中的受送达人签名都是他签的,民事裁定书是他让书记员李某某按照他写的内容在电脑上打印出来的,就把这个案件结了,书记员李某某联系的徐某某领取的撤诉费,后来这个案件的卷宗材料就存放到院档案室,一直到现在吕某某和赵某某也没给原告徐某某一分钱,裁定书没有送达原被告双方,(略)
上列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后,经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胜利人民法庭担任审判员期间,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伪造原告徐某某撤诉申请书并以此为依据制作民事裁定书,伪造受送达人原告徐某某、被告赵某某、吕某某、吕某某1签名的该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回证,使案件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辩解意见合理,予以采纳。闫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二、原告徐某某诉赵某某、吕某某、吕某某1纠纷案,现已经由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继续审理中,徐某某的诉权得到保护。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闫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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