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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在广州中院外拍视频:粉丝问我是不是某法官的女儿?司法局责令删除视频

烟语法明
2024-09-05

一女律师在广州中院外拍视频称:粉丝问我是不是原广州中院某法院某法官的女儿?女律师抛出了这个问题,但未明确回应。有网友指出,这有暗示自己有特殊关系之嫌。番禺区司法局回应,督促律师下架视频。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位女律师在广州中级法院门前拍摄视频时自述,有粉丝问自己是否有位法官父亲,其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表示自己是谁不重要,能解决问题才是最重要的。
在该女律师发布视频下面的评论区,大量网友认为律师“有能量”,纷纷留言要找她解决法律问题。视频发出之后,也引发了大量争议!有人说,原来真有上下其手的事情啊,古人智慧可见一斑!但也有人说,要是情况属实,要依法依规处理,以正视听!

后经澎湃新闻采访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证实该名女律师是执业律师。不过,该司法局人员也说,由于视频当中并没有具体点明是哪位法官,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只能通过律所协调,劝她下架视频。不久后,拍摄视频的被设置为私密可见。

网友们的留言区是这样的:

也有网友认为,对于这种法律“碰瓷”法官父亲、法院门前拍视频的行为,明显是一种暗示行为,但究竟构不构成违法违规,需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给出具体的认定和处理才行。如今,只是要求下架视频而已,可视频已经传的满网络都是了,反而给了人一种欲盖弥彰的感觉!如果此类行为不做出认定的话,会不会今后会有更多的仿效者?

阅读链接:律师应该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究竟是律师腐蚀了法官,还是法官逼律师行贿,这一问题是一个法律圈乃至社会长期争论的问题。良性的职业关系需要双方互动,而异化的职业关系同样是双方因素共同造成的,绝非单方因素使然。作为律师,本身就是吃法律这碗饭的,如果只身都不信任法律、不信任司法的话,还怎么指望社会其他群体信任法律、尊重律师?其中,律师与法官群体保持正常良性的关系,规范跟法官庭外活动的界限,就是重要的职业纪律。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律师在处理和法官的关系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一旦律师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吹嘘自己有某种特殊关系或能力能够摆平案件,就会造成当事人对诉讼过程产生某种不切实际的期待或不合规范的要求,往往会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2)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比如,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找到当事人,以需要找法官疏通关系为由向当事人索要5万元公关费,并告知当事人只要这笔钱法官收下,案子就有希望了。因为同一个案子法官不可能“吃了原告吃被告,两头拿钱”,当事人信以为真,就往律师的账户打了5万元钱。此后律师又多次以沟通案情和疏通关系为名拿餐票、住宿票要求当事人报销。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3)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以不正当动机单方面会见法官。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应当选择在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约见法官或仲裁员。实践中,有的律师事务所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往往把律师事务所选在离法院较近的地域。
其实,律师更应注意把握上述行为界限,即使平时与法官、仲裁员私交较好,也不可渲染其特殊关系,一旦因为代理案件而可能产生利益关系,更应尽量避免与其私下接触,确有必要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仲裁员的,应尽力避免单独会见,并应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或文字记录。在某公司的合同争议案仲裁期间,律师违规与该案仲裁员在庭外会面,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后受到纪律处分,因此律师执业应尽力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4)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实践中,有的律师以提供回扣或案件介绍费的方式开拓案源,这种做法势必会影响司法活动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律师必须慎重处理。
(5)律师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其近亲属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装修住宅、购买商品等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中国是人情社会,朋友交往,礼尚往来,本来无可厚非,但一旦牵涉到双方的职业身份,馈赠礼品和金钱等就会变得格外敏感。律师应把握好人情往来和利益输送之间的合理界限,不得以影响法官办案为目的为法官提供各种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

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有的律师以各种学术研讨的名义邀请法官、仲裁员参加学术会议或举办学术讲座,并给予明显高于行业规矩的报酬,也有以合法形式行利益输送之实的嫌疑,律师应把握好合理的界限,与法官进行正常的业务交往,保持良性的职业互动。(以上内容节选自北京大学出版社《律师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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