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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相关行政审批中取消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一、公告规定

  2016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明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国发〔2015〕27号文)、《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10号文)、《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11号文)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⒈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项目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1(略)中确定的方式执行。(注:《公募基金高管人员任职的事后报告管理》一文进行了解读)

  ⒉对于国发〔2015〕27号文、国发〔2016〕10号文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自国发〔2015〕27号文、国发〔2016〕10号文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1(略)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⒊对于国发〔2016〕11号文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自国发〔2016〕11号文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有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2(略)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⒋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⒌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取消相关事宜中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的作法

  ⒈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该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

  该中介服务原来设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3〕1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⒉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该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该中介服务原来设定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

  该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

  该中介服务原来设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2号)。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⒋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

  该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该中介服务原来设定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91号)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注1:感谢李洋、孙霞的专业指导!

  注2:本文封面照片取自杨闪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公募跟踪-公司治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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