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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滥用政策红利、加强基金分红合规管理20171222

  目前关于基金分红基本是按照2017年12月22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下发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13期总第26期)《严防滥用政策红利、加强基金分红合规管理》的通知在执行。

  2009年4月1日,证监会下发过《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基金部内部审核指引第七号),对基金分红条件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4号《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废止了这个指引。虽然已废止,但目前大多数基金合同中关于分红的条款仍然沿用该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例如“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等。


 《严防滥用政策红利 加强基金分红合规管理》的内容如下:


  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募基金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整体效果良好,对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段时间以来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近期,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问题线索,我部组织相关证监局对4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经查,4家公司分红信息管控不当,致部分机构客户在分红公告日前大额申购、权益登记日后大额赎回,快进快出,利用基金分红不当避税,同时也对基金投资行为造成了扰动。对此,依照相关法规,将严肃问责机构及人员,对4家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整改期间(3-6个月)暂停受理及审核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高管、总经理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为警示行业,进一步加强基金分红合规管理,现将相关情况及监管要求通报如下:


  一、问题通报

  ⒈公司内部控制缺失,信息管理等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经查,相关公司分红信息管控薄弱,个别从业人员甚至协助机构客户利用分红开展避税,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寻找具有避税需求的机构客户并主动告知避税方法,在基金分红方案确定后提前泄露分红信息。相关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应当制定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风险隔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三十条“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等规定。


  ⒉未审慎办理基金申赎业务,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

  经查,相关公司在实施基金分红过程中,未从保护存量持有人利益角度审慎办理基金大额申赎业务,大额资金的短期进出影响了基金正常运作,甚至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相关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规定。


  二、监管要求

  个别基金管理人协助机构客户利用公募基金分红进行不当避税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为督促行业提高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切实防范滥用基金分红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结合前述个案,就落实公司主体责任,加强基金分红管控等事宜进一步强调以下监管要求:


  ⒈建立健全基金分红信息管控机制

  公司相关制度应明确基金分红流程及相关岗位职责,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管具体负责基金分红管理。加强相关岗位员工合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建立分红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制度,严禁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分红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⒉严格规范基金分红行为

  结合基金投资组合运作情况及市场状况,依公司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慎作出分红决策。分红决议通过日起2日内,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注: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号令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改为第二十一条)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对外公告严格控制分红公告日至权益登记日之间的时间间隔,除法律法规、相关规则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⒊审慎办理基金分红敏感期间大额资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基金分红决议通过日起至权益登记日期间,原则上暂停办理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资金申购。加强对基金大比例分红(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分红金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行为的监测与分析,在大比例分红发布公告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交大比例分红事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分红原因、分红公告日前后15个工作日内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情况、基金投资指标合规情况等说明,并在公司监察稽核年度报告中作汇总分析说明。


  ⒋持续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

  各基金管理人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持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负责,依法合规实施基金分红,切实防范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对泄露基金分红决策信息、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我部将依法依规查处。对相关高管在一年内被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的,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规定整改的,将结合违规情节、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免除其职务。


  注1:感谢张圆辉、薛香不辞辛苦地协助查找原文!

  注2:本文封面照片为开封,取自刘海月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注册登记”栏目。

相关阅读: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20090401》

《基金分红ABC》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0707》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0726》

《公募基金认(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公募基金巨额赎回的处理方法》

《“国融融银混合”A类、C类份额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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