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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毛孩子”伤了人,都怪我咯?』——法官才知道的社区生活法则

安居乐业的 上海闵行法院 2024-01-18

文字来源

颛桥法庭 蒋蔚




随着城市的急速发展变革,社区生活形态急需被重新定义。如何在满是“最熟悉陌生人”的社区中行止有度,不失近邻温度,不越舒适空间?法律这杆“社会标尺”便是底线,亦是界限。为定义现代法治社区生活,保护每个社区人法律之下的自由,上海闵行法院特别推出由颛桥法庭联手颛桥司法所牵头发起的《法官才知道的社区生活法则》普法系列专栏,你最关心的,最困惑的社区生活法律难题,法官有答案!


第一期的推出正赶上宠物伤人案件最为高发的夏季,我们便先来聊一聊小区内外“招猫遛狗”“铲屎官”们最大的风险:我家“毛孩子”伤了人,都得怪我咯?看到最后,有精彩的小彩蛋哦~




张某拉紧牵引绳出门遛狗,正值附近小学放学,穿过人群时宠物狗受周围喧嚣刺激,扑倒学校安保人员甘某并抓伤。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张某认为,自己遛狗时使用了牵引绳,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且自己遛狗经常途经小学门口人群,从未伤人。因此张某认为,自己已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规则,动物饲养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治社区关键词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饲养动物致害案件最重要的关键词,这是我国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一般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像一般侵权案件,只有三个: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在所不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侵权人能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才能减免责任。一言以蔽之:多数情况下一旦宠物伤了人,主人都要负责。法律之所以对饲养人和管理人苛以更重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者,达到规范动物饲养行为的目的。因为大量的司法和社会实践一再证明:避免饲养动物致害最重要和有效的途径,是饲养人的高度注意。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又来了,像本案中被告辩称自己已经“人潮汹涌中紧牵狗绳”,是否应当认定为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以养犬为例,许多铲屎官都为狗狗办证、免疫、年检过,虽然这些措施也是为了保持犬只健康,但并非必然是侵权案件中考量的“安全保障措施”,多是行政管理义务,并非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是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如本案中涉案犬只体型中大,在拥挤的人流高峰中仅靠狗绳明显不足以保障安全。


董某见李某的宠物狗可爱,主动上前去逗狗,不慎被狗咬伤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面对董某的起诉,李某辩称董某系自己主动去逗狗造成,因此该责任应由董某自己承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事由。因董某只是“见宠心喜”并非重大过失,李某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支持了董某诉请。



“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是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中重要的关键词。这是由我国侵权责任法赋予侵权人两大法定免责事由之一。


这里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一般”二字必须显著不同,比如明知动物躁动还故意刺激;或在动物饲养管理人明确示警后,受害人的自甘风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要求相当之高。这与立法目的有关,在饲养动物,尤其宠物行为日益普遍的现代社会,侵权责任法高度强调饲养人或管理人具有的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以平衡社区其他居民与“铲屎官”们的矛盾,提示人们饲养动物责任重大,需三思而为。本案中被侵权人见狗心喜,稍加逗弄实在无法认定为“重大过失”。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第二种法定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比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动物致其情绪激动,却咬伤了被侵权人。但法律为最大限度救济被侵权人,将饲养管理人和第三人均列为了赔偿请求方,虽然饲养人、管理人若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谓“天将降大任于养宠人也”!



王先生接7岁儿子亮亮放学回家,在电梯间看到同一小区的小刘牵着他心爱的大藏獒走来了。王先生赶紧和小刘打了个招呼,并将儿子拽到自己身后。而亮亮从小爱狗,看见如此威猛的大藏獒想逗一逗,用自己的汉堡引诱、挑逗,不料激怒了大藏獒,挣脱小刘控制,狂吠扑来。为保护儿子,王先生被诊断为L3椎体轻中度压缩性骨折。出院后王先生起诉要求小刘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适用较高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饲养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也不管被侵权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均不免责。住在市区的小刘,违反了在小区内明令禁止饲养烈性犬藏獒的规定,且未尽到严格安全注意义务,携犬乘坐电梯未避开人群也没给藏獒戴嘴套等,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治社区关键词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同样是理解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的关键钥匙之一。在第七十八条的一般规定之外,侵权责任法将违反法律,甚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类法规饲养动物,及“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等行为明确加重责任,对伤人事件频发的现代社会十分必要。


在这类侵权行为中,法律不要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被侵权人的过错也同样不得与饲养管理人的行为相抵,只要存在所饲管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事实,饲养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说了上述许多,不知诸君是否看清法律想说的话:将宠物带回家的那天起,无论你是否情愿,法律便将你们视为一体。养宠不但是对宠物照顾一生的承诺,更是对周遭社区居民安全的承诺,别让你对“毛孩子”的爱成为他人的负担。在此提醒各位“铲屎官”,除了年检、疫苗、办证等基本义务,当爱宠进入公共区域,请善尽、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牵绳、嘴罩、出行笼等请配备齐全,并时刻保持它在你的视线范围内,这样对它和别人都是一种爱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想养宠物了,不可任性丢弃,可以将宠物转送朋友或送至救助站。

最后法官想说:宠物带给你甜蜜的陪伴,可别让它们成为他人的负担!

文末彩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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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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