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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格代尔 | 社会中的国家

Joel S. Migdal 社會學會社 2021-11-17


乔尔·S. 米格代尔(Joel S. Migdal),世界著名政治社会学家,现任华盛顿大学政治系Robert F. Philip讲座教授,国际关系学院中东研究主任。米格代尔是“找回国家”学派,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代表性人物。主要著作:《强社会与弱国家》、《社会中的国家》等。[图源:jsis.washington.edu]

 


国家

 

无论有多少学者提出过对国家(这一概念)的不同定义,他们中大多数都严重依赖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这些定义彼此之间没有多大不同。它们都倾向于强调国家的制度性特点(institutional character)(国家作为一个组织或者一套组织),它的功能(尤其考虑到其立法功能)和它对武力威慑的依赖(“垄断武力的合法使用”)。这些定义的核心在于国家合法领土内支配或权威的问题,以及国家体制在多大程度上能预期民众对其支配的自愿服从或者需要诉诸武力。

 

例如,有一部著作认为“国家是一套组织,它被授予权威去为人民和其领域内的合法组织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如果必要的话,并用武力贯彻这些决定”。另一部著作则视国家为权力组织,它参与“对社会关系许多方面的集中化的、制度化的和有领土意义的管理”。谈到现代国家的“权力”,学者们通常是指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所谓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即“国家实质上渗透进公民社会,并在全社会贯彻实施其政治决议的能力”。

 

社会上的旧有的地方性组织一度规定过游戏规则,而国家则终结了这种地方性组织——这是很多学者对国家的理解。它是“一套在一定领土范围的社会中施行的更加非个人化的公共规则体系,人们通过一套复杂的制度性安排和机构运用这一体系,这与在它之前盛行的、很大程度上地方化的、特殊化的(particularistic)权力形式区分开来”。这一理论坚持,16世纪以来,这种新的公共权力的出现——和它的庞大的军队、强大的官僚体系和系统化的法典——使得旧的权力形式过时。国家(The state)从社会中锻造了联系密切的民族(Nation),这些民族之前只是地方群体的松散联结。人们简单地假设国家是制定权威规则的框架这一命题已毫无争议:“现代世界人们只承认和允许一种政治实体,那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国家’。”

 

虽然这些定义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但是它们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它们试图特写国家的一个维度,即其官僚主义特征。对国家这一方面的强调突出了其在实现固定目标和贯彻实施既定政策上的能力和效率。而国家还有另一方面[的特点],许多这样的定义未能很好地反映出来,那就是,它的目标的形成和转化。随着国家组织开始接触各种其他社会力量,它与不同的道德秩序冲突、妥协。这些发生在不同的结合点的接触(engagements)联系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基础和目标。国家不是一个固定的意识形态主体。相反,当它接触社会力量时,它包含着一个正在进行的动力,一套不断变化的目标。这种接触来自于同正式代表——经常是议会议员的直接联系;或者更通常地,来自与国家紧密联合的政党。

 

其他社会力量对国家设计的抵抗以及国家对社会群体的吸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和意识形态基础。国家政策的形成既是这个动力的产物,同样也是高层国家领导者所设定的目标或直接的立法程序的结果。与其他社会力量的接触(或不接触)其结果本质上更改了国家的规划;甚至,它能改变国家的性质。即便像革命后的中国这样一个意识形态高度自觉的国家——如许慧文(Vivienne Shue)所说,一个从一开始就完全为了彻底改造社会的国家——也由于和其他社会力量的接触而改变了自己。当然,毛时代的中国用阶级斗争的语言设计国家政策,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并增强[人民的]革命意识。但是国家的目标和行为被复杂而相互作用的社会系统所影响修饰;而此社会系统,用许慧文的话讲,迂回地渗透到经济、社会、政治关系的各个层面,同时在地方层面上和全国范围内影响着国家的特性。

 

现有的国家概念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于它们对建立国家目标的不断变化的基础毫不关心,甚至其定义的核心,即国家能力的研究,也存在问题。学者们有一个不良倾向,即将国家为人民做出有约束力的决策的实际能力看得过高。夸大国家能力的倾向源于国家在各种竞技场内的几乎无所不在的存在,也源于国家官僚自己的假设。

 

20世纪,世界上很少有这样的地方,无论是一个国家的最遥远的角落还是首都的中心区,在那里国家组织在支配和反抗的竞技场里都不是关键社会力量之一。有时,国家的主动行为引发了诸多社会斗争;有时,它只是单纯地对其他社会力量的攻击做出反应。国家有时极力支持经济发展和再分配;有的时候,其规划又变成了保护现有的经济支配模式。仅仅在上个世纪几十年间里很少见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曾在非洲发生过),在争夺对社会各个部分的主导权的冲突中,国家缺席了。

 

毋庸置疑,随着技术进步和工业化的加深,有变革能力的国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现代世界的关键性特点之一。将现代国家和历史上其他的大部分大规模的国家组织(例如帝国)区分开来的,是现代国家已将自身施加给其统治对象,并成为后者的“重要性地图”。“重要性地图”将日常生活中的人置于其与其他人的关系中。

 

但是人们生活中并不是只有谁重要的问题;因为,如丽贝卡·戈尔茨坦(Rebecca Goldstein)在她的小说《精神和身体问题》中所说:“谁重要实质是问什么重要。”她继续写道:“这个地图实际上是人们自己的感知的投射。一个人在其中的位置是取决于什么对他重要,不可抗拒地,那种重要性产生了他对人类、自己和别人的感知:对于谁是无关紧要的人、谁是重要的人、谁缺乏教育、谁有才华、谁最好永远也别出生、谁是英雄等的感知。”有变革能力的国家着手影响人们如何在“重要性地图”中定位自己,定位符号和准则的内容和排序——这些符号和准则决定什么对他们最重要。对重要性地图的关心意味着,有变革能力的国家就是不能在其统辖范围内让任何争夺支配的斗争缺少竞争对手;国家领导层想要让国家最重要,重要到人们可以为之牺牲的程度。

 

除了个别的例外,国家领导层都采取了领导一个有变革能力的国家的方法。他们视国家为能支配社会每一个角落的组织。它能够(至少应该)塑造人们看待自己在重要性地图上的位置的方式——定义道德秩序,规定日常行为的标尺,或者,至少授权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来完成这些任务。例如,即使在最近的市场私有化和自由化的案例中,其常有的潜在的假设是国家不应该完全放任市场来决定经济问题。它应该努力制定市场自治的界限,与此同时,授权、规范和维持市场的运行。

 

简而言之,大多数国家领导人都声称在其领土范围内国家应当具有优先性。在一些情况下,国家会采取措施赋予一些与其结盟的强大的社会势力如市场、教会或家族以自主权。但通常而言,国家往往直接行使自主权:将其关于民众所有生活中价值意义和行为界限的规定置于中心地位。

 

国家领导者试图创造一种国家不可战胜的氛围。国家越是看起来全能,其[支配的]对象就越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它,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也越能减少强制执行其命令时的困难。事实上,那些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夸大国家能力的社会科学家均成为国家表现自己全能无敌之工程的一部分。国家主权,即最高国家权威在其领土上的强制实施,经常被简单地视为理所当然。

 

除了他们不懈的努力和永无止境的挫败,国家领导者们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方法来向社会强加其支配——他们的价值体系,他们为社会行为制定的规则,他们的经济计划。所有的国家都未能如其领导者们构想的那样成功地重新塑造“重要性地图”。和其他组织一样,国家的权力也有其局限:它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什么时候该征税,什么时候不征,它们能使哪些规则有约束力,哪些规则没有约束力。为国家设定的雄心勃勃的目标——将支配贯穿整个社会,规范社会关系的本质,收税,征用决定经济生活性质的资源,控制最终的符号,等等——很少能达到,更不用说在大多数新建立或重新建立的第三世界国家组织中了。

 

最近许多研究国家的学术著作不断地高估国家的权力和自主权,其原因之一是这些作品所运用的相似的研究方法。焦点太过经常地被置于国家的最高领导层上,那些国家组织阶梯顶端的精英们,好像他们的意志真正切实地在国家官僚机构的迷宫中再现。注意在曼的描述中,对国家的兴趣是怎样和对其领导层的兴趣相一致的:“我的主要兴趣在于总体上被称为‘国家’的中心集权化的那些机构和任职其中的人员——在更高等级上,通常被称做‘国家精英’——所具有的权力。”

 

但是国家远不止是对国家精英的意志和目标的重现。就像国家的意识形态基础和政策形成一样,政策的贯彻实施也反映了国家与其他社会力量互相作用的动态过程。随着国家领导者们企图塑造和规范社会,要理解国家发生了什么,人们必须着眼于国家的各种不同层面。社会科学家必须发展一种新的国家人类学。他们需要一种能细致考虑国家不同组成部分的方法(就像人类学总是着眼于社会的细小部分一样);他们要求的是一种分析社会各种成分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和来自不同方向的牵引的驱动之下如何彼此相互联系的方法。这样一种人类学反对许多研究中——这些研究关注社会组织机构或仅反映领导意志的国家的机构之内或之间关系的平稳的相互连结(interlocking)——暗含的假定。

 

国家组织各种成分中的人员在极为不同的结构环境下运作。各种各样的国家单元(units)都有其自己形形色色的历史,并形成不同的团队精神、目标取向,以及其职员或政治家的褊狭思想。理解国家各种组成部分的驱动方向的第一步是确认构成国家官员运作环境的力量。只有这样,一个研究人员才能开始探索特定情形中特定国家组成部分这些力量所占的位置。

 

有五类社会力量和社会群体明显是国家官员的直接影响因素:(1)上级领导(至少对于那些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也不是官僚体系最高层的国家公务人员来说);(2)下级人员,国家雇佣的人员——这些人直接或间接地处于被管理监督地位;(3)同僚,大致处于相同级别的其他机构人员或政客;(4)国内社会力量——不属于国家组织,但是来自社会内部(包括国家政策的对象、选民集团、合作商及其他);(5)来自国际体系的国外社会力量。

 

国家并不对一个事务或问题产生单一的同质的回应,甚至没有一套不同但相互协调的回应。相反,其结果——政策的形成和实施——是一系列建立在对压力——每一相关的国家组成部分在其特定的行为环境中面对的压力——的计算的不同行动之上的。那些行为发生的环境,即产生冲突和联合、压力和支持的地方,卷入了国家的组成部分和其他社会力量,即我们所讲的支配和反对的竞技场。

 

当然我们几乎不能保证,各种国家成分的行为的总和——每一个国家成分在其特殊的卷入其他社会力量的竞技场内面对截然不同的斗争——可以代表某种和谐一致的状态。其结果完全可能是不合适的回应的总和,而那些不合适的回应来源于不同的国家成分如何回应各种争夺支配和反对支配的竞技场。正如许慧文所言,毛时代的中国,“一线国家官员除了是国家的代理人外,他们还经常感到把个人利益与地方人民和本部门人员结合,以反抗国家官僚体系不通人情的要求,更为明智可取,更容易,更自然,或者正好与他们自己的信念相一致。”

 

在国家组织的不同层面,对公务人员所面对的压力的计算,因为其所处竞技场内社会力量的特定部署安排和它们的相对重要性不同而明显不同。像最近许多理论所做的那样,谈国家的完全自主性或许对于研究国家的学者来讲并不是最好的起点。研究者们必须首先探究国家各种成分的自主权;这是压力计算明显不同的原因。在国家森严的等级体制的不同的点上,什么样的社会力量取得主导地位?为什么?压力计算体系允许国家官员和代表拥有自由支配的空间吗?上级领导影响下级国家公务人员的决定吗?或者他们会被其他社会力量压倒么?

 

当然,任何研究者都不可能研究每一个官员的压力计算体系。为了简化任务,我们可以从下到上确立国家组织的四个层级,它们分别是:第一线分支机构、分散于各地的下层机关、部门的中心机构和最高层领导机构。对于前三个层级,研究国家人类学的学者必须认真地选择案例,使之能够说明超越具体案例的过程和趋势——就是社会或文化人类学家们在选择“正确的”村庄作为研究对象时不得不做的那种选择。

 

第一线分支机构。位于国家官僚体系等级最底部的第一线分支机构中的是那些每天都必须与其他社会力量打交道的公务人员。他们必须面对可能产生的强烈的社会反抗,执行国家的指令。他们是收税人、警察、教师、士兵,以及其他被委任去直接执行国家法令法规的官吏。他们与国家政策的潜在的客户、对象和受益者打交道。对于基层国家公务人员,压力不仅来自上级领导,还来自这些客户,来自其他大型社会力量的低级别人士,或者那些依赖国家政策获取利益的小规模组织的领导。他们必须面对地方上的商人、农民或者全国劳工联合会的地方代表。这些其他社会力量卷入基层国家公务人员行为,他们可能加强了来自上级领导的压力,也可能在完全不同的方向上产生效果。


图为美国警察抓捕“占领华尔街”运动抗议者。[图源:chinanews.com]


分散各地的下层机关。在国家官僚体系中略高一点的是地方性机构,它们为本地区消费修订政策法令并组织其实施,或者甚至完全形成和实施地方自己的政策。分散的下层机关包括办公署、立法部门、法院和军警体系,它们在国家领土范围内的本地方小领域内发挥作用。这些机构在地方如何征用国家分配的或自己积累的资源等问题上做出关键决定。国立学校应该建在哪里?地方邮政体系如何组织?哪些村庄可以从新挖的水井或浇灌系统受益?基层组织应该聘用哪些人?

 

在下层机关体系中有省级官员和立法者,直属警察长官,地方教育委员会成员,以及被梅尔里·S.格林德尔(Merilee S. Grindle)称为[政策]执行者(implementers)的公务人员。这些执行者乃是中层官吏(middle-level bureaucrats)和下层行政机构的第一和第二等级人员,他们负有在地方贯彻实施组织政策的职责。和他们的基层下属一样,执行者也必须面对其部门的上级领导,只不过这些领导通常在地域上离得比较远。一旦一项政策(和与之相关的资源)从京城传达到它所适用的地方,执行者们就要对其实施全过程负责。他们的上级领导都在中央,照顾着全国的政策执行者以及他们自己在京城阴谋中的利益。事实上,如果一个人能在国家官僚体系中确定一个监督最为松弛的点,那可能就是这里了,因为上级领导离地方很远,而且他们对地方情况不熟悉。

 

有时,对国家公务人员在地方所承受压力的计算可能包括来自京城的强力因素——但是它包含着政党高层领袖、国家部长级大臣和中央政府议员们所阐释过的压力。中央的政治家通常只直接面对那些包含在国家中央政治过程中的社会力量。而另外的地方性社会力量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社会起源,它们可能会使地方政治家和政策执行者转而在地方层面上从实质上改变由京城下达的国家目标。

 

即使分散各地的下层机构中的公务人员能够规避上级领导和中央官员的放大镜,他们仍然要面临来自其他地区和其他国家部门的同僚们的压力。政策执行者和地方政治家的地位要求他们格外谨慎;而地区之间的巨大差异又使他们改变中央指令来适应地方环境的做法成为必要。更重要的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绝大部分地方资本都要经过下层机构的官僚之手。这种自由裁量权和手握资源的结合使他们承受激烈的竞争压力。毫不惊讶,那些掌握重要资源的下层官僚面临着来自其他地方政治家和政策执行者的严密监督。所有的人都在其他政策执行者或地方官僚手中所掌握的可自由支配的资源和不可自由支配的资源上下了巨大的赌注,同样的赌注也下在这些执行者将如何运用上级下达的指令,或者他们如何制定出完全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分散各地的下层机构中的政治家和政策执行者处于紧密联结之中,这个紧密联结也考虑到了国内外的社会力量——那些有很高代表性的、有能力的社会力量——在地方上的分量。农村组织的地方代表,例如政党、宗教团体以及大的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对下层机构的活动非常感兴越。而包括地方商业头目、大农业家和其他人在内的强大的地方组织也同样如此。

 

部门的中心机构。京城内遍布着构成各种部门中心机构的神经中枢,它们是全国性政策形成、立法通过,以及政策实施的资源分配的地方。这些机构由全国性的议员和国家部委的负责人或者国家的代理媒介任职。是这些中心机构对国家试图在社会生活的特定领域渗透和规范社会负有全部的责任。它们可能对住房、福利、教育、税收、征兵、安全或其他定义宽泛但还是很有限的社会方面负有责任。或者它们可能是产生整个立法的中心环节,但不负有执行的责任。

 

主要的中心机构往往直接对国家的最高领导层负责,譬如总统办公室或其他同类部门,但是压力也来自许多其他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它们卷入了一个无止境的和别人讨价还价的过程。在谈判中,无论是竞争还是合作,它们都面临对手或伙伴能带给它们的最严酷的压力。它们最终为争斗稀有资源而竞争,而且它们同其他机构主管和立法者建立起无数的暂时性联盟以推进其自身机构在某一问题上的看法。

 

机构核心职员的团结有助于形成其与众不同的视角(perspective)。部分团结来自服务自我的目标——保护个人事业和部门人员的共同利益——并在中心机构负责人的庇护下有所加强。事实上,在其他压力——来自国家最高领导层,其他中心机构的指令和非国家的社会力量——沉默时,国家的大规模办公机构反而可能会以一种扩展的庇护网络的形式终结。但是来自机构内部的压力除了促进庇护竞技场,还能产生其他效果。对于机构的特殊观点对其长官产生了压力。如果他们不能真实地代表这些观点,他们将会在其机构内部和议会群体内部面对一段坎坷的道路。

 

最后,中心机构的官僚们经常必须处理来自国家组织之外的最强大的社会力量。其中,大型资本企业,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是最为显著的社会力量。其他社会力量可能包括政党、大型劳工联盟、主要媒体组织以及宗教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力量可能在国家不同层面上运作,但组织良好的社会阶层、社区群体和其他重要社会组织在部门中心机构级别上的政策制定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一个都将自己的特殊利益——扩大组织的成员容量,承担重要的社会功能,寻求资本,甚至也许只是为了和重要的国家官员搭上关系——带入政策制定过程并以此向其施压。许多社会力量有着广泛的利益关注,并且因此不仅仅介入到某一个机构的运作,还介入到许多国家机构之间彼此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去。

 

图为九大财阀高层出席朴槿惠事件听证会。在韩国,财阀几乎等同于国家经济,仅一个三星集团,就占了韩国GDP的20%,前三十大财阀合起来,则有75%之多。韩国财阀因此对政治的渗透极大。[图源:sohu.com]

 

在某些案例中,某一个特定的社会力量或者社会力量的结合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国家中心机构变成了其观点和利益的一种表达。在第三世界,近几十年来更加常见的是,在单一社会力量和国家部门中心机构的总和的利益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强而有力的社会力量,肯定仍然会施加极为强大的压力,并作为各种压力计算的部分(经常是一个给定竞技场里主导的部分)施压于高层的官僚和政治家。

 

分散各地的下层机构和第一线基层中的下属人员的声音往往被弱化或忽视。分散的下层机构和其中心机构之间缺乏亲近感,这使它们之间产生了分歧。类似的,依靠其设计的政策,部门可能会面对来自那些政策的目标或客户的有限的压力。当政策的实施面向分散的、无组织的客户时(例如,要求接种疫苗与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相左),直接施加到中央部门的压力可能相对较轻。最大的压力很可能来自京城内部,既来自国家组织内部,也来自其他中央组织的社会力量。

 

最高层领导机构。国家的巅峰是最高领导机构,占据着最高行政领导职位。社会科学家已经用了大量的笔墨来研究国家领导者们。总统、总理甚至是政党集团,当然不会像基层、分散的下层机构以及甚至也偶尔包括部门的中心机构在内的公务人员一样,默默无闻地工作。但是社会科学家往往没有将注意力放在最高领导层和其他层次之间的结构张力(structural strains)上。研究经常不分析国家大型组织给最高领导机构(一个用在这里带些讽刺意味的词)带来的局限。学者们著书立说往往向官僚机构点头致意,并关注国家最高领导人是如何顽强地发现它们的。除此之外,我们再也找不到其他著作。

 

国家领导层当然与在他们之下国家各个层级的人拥有共同的基本目标。不管怎样,领导者自己的成功是建立在国家各个成分的成功之上的。他们积累的税收依靠最底层的收税人;他们的安全仰赖步兵的表现和警察力量;他们的立法规划握在议员和官僚的手中。最高领导者的最终权力基础和他们将规划转变为现实成绩的能力要求国家拥有发挥作用的立法机构、有效率的法院,以及复杂的组织良好的官僚机构来制定并裁夺规则,同时将规则推广到社会,并从社会中动员资源。他们的成功也依赖于无数的国家组成成分,包括学校和其他成分——它们一起发挥作用以呈现一个连贯的意义体系。

 

然而,同样是这些国家领导者们,也发现自己与其他的国家公务人员有极大的不同。国家其他部门的人员保持着特定的观点;这些观点反映他们所处的有限的竞技场和与之相联系的特别的压力计算体系。受地域限制,基层和下层机构的国家公务人员的地方性基础往往引导其回应他们所服务的地区内的竞技场。即使当国家有规律地把他们从一个地区调派到另一个地区时,他们仍然必须每天应对在当下环境内发生的压力,这反映了其服务场所的特殊性。当监督不会随着他们的调派而实质性地转移的时候,压力计算的其他因素——来自下属、同等级别同僚和国内国外社会力量的压力——却跟着他们转移,并且促使他们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这些国家公务人员来讲,国家支配的目标陷于和地方社会力量进行地方竞争和联合的罗网中。

 

当然,部门中央机构中的人员不必采取这样的地域性观点,但是他们也面对着各具特色的竞技场和必须处理的种种具体问题。他们的观点源于其部门的眼界。类似地,议员们也受制于他们所服务的地方选民,或者他们在立法过程中的特殊专长。对于处于最高层领导机构的领导人们来说,对国家组织其他部分的观点的优先选择与部署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矛盾。当最高领导人与国防部长谈话时,他们听到安全和国防是目前为止国家利益的最重要因素。教育部长则追问,什么能比国家在未来拥有有文化、有技术的公民和劳动力更加重要呢?卫生部长又说,个人的健康就是全体国民的健康。

 

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承受着来自所有这些因素的压力,但是他们却未能识别任何一个。换句话说,一个部门中心机构的行为本身就是在不断变换的竞技场中不同的压力组合的结果,而此时这些中心机构却成了最高领导层自己争夺支配和反对支配竞技场的一个压力点。向最高领导层施压的力量来自比影响低级别国家部分的力量更为广泛的领域。那些能够直达中央的重要国际力量参与者与最重要的本土社会力量领袖只是加剧了最高领导层的困窘。

 

小结本部分内容。社会科学中有一个不幸的倾向,将国家视为一个有机的、未分化的行为者。他们赋予国家本体论的意义,使得其与社会其他部分脱离。结果模糊了社会中争夺支配的斗争的动力;在这些斗争中国家成分在不同的竞技场中扮演了极为不同的角色。这些斗争并不仅仅是关于谁掌握了国家最高政治领导权。它们牵涉到各种社会力量,也包括国家各种成分在内,在各种竞技场内的联盟、联合和冲突。

 

国家成分变化多样的视角(狭隘的或全面的,地方的或全国性的)来源于其在其中运作的不同的争夺支配和反对支配的竞技场。所有成分对特定竞技场内——它们将各种社会力量拖进竞技场中——各具特色的压力组合的反应一起创造了国家。在各种成分相互作用的极为不同的各种竞技场内也有不和谐音,它们常常导致国家采取与其领导人或特定国家部门所设想的原计刘或政策完全不同的国家行为。

 

但是国家政策的效果远不只是国家各种成分独立行为的累加。国家每一部分的相关竞技场的一部分,都是国家组织的其他部分。事实上,人们可以鉴于这些国家不同部分遇到的其他环境力量来追溯国家各种组成部分彼此之间不断演化的关系,并通过这种方法探究特定的国家形式的根源,例如民主的制衡或者暴政。

 

为了追溯这样的演化,我们需要发展一种国家人类学——研究位于其相应环境中国家部分和个人部分彼此之间的关系。我所勾勒的国家四层次仅仅是允许我们注意到在争夺支配和反对支配的竞技场中的各种国家成分的尝试性设计。分解国家的其他方法可能会说明,当国家成分把多样化的社会力量卷入其中时,国家行为的其他维度。

 

无论选择的是哪种特定的国家人类学,我们都能总结如下:各种国家成分遇到的压力组合越是多种多样且其组成越是不同,尤其当有多样化的社会力量施加压力的时候,国家越是不太可能以其部分的补充性行为终结,也越不可能成功地传达一套连贯的意义系统。国家,除了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在社会中的完全存在,可能会是一个寻求支配的残废的巨人。其巨大的体积当然说明在社会中争夺支配的斗争里不可能忽视它,但是更有意义的首创精神和更连贯一致的行为可能来自其他社会力量。

 

国家与社会的作用

 

国家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接触和不接触的结果是确实的,甚至是重大的,但是其结果很少反映包含于两者中的目标和意志。社会力量——包括国家——之间的冲突以发生在无数的社会竞技场内的斗争和妥协为中介。对于社会科学家来说,挑战在于理解那些分散的斗争如何改变社会的资源配置、社会分层的性质、性别关系的特点,以及集体认同的内容。最后,那些地方互动以累积渐进的方式重新塑造国家或者社会力量,或者更经常地重塑两者;这些相互作用是国家与其他社会力量递归关系的基础。

 

在各种竞技场内的相互作用和非相互作用的累积结果是,如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所说的,社会假定“形形色色的形态”。初看起来,史密斯的观察似乎很平常,社会当然最终固定为形形色色的形态。但是史密斯的评论,如他所言,公然违抗主流的社会理论。当今社会科学著述之中,对国家和社会的描述浓墨重彩,但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神奇地具有着统一的外观。如此多的当代学术模糊各种不同社会竞技场所产生的丰富的差异。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交锋的阵地里,冲突和阴谋、敌对和联盟、腐败和笼络已经决定了全国范围内社会和政治转变的形态。它们决定了支配是统一的还是分散的,以及其不断变化的轮廓。

 

一些支配和反对支配的竞技场已经实现了在不同的地点和时间其社会力量间关系的稳定周期,但是这些可能只是偶然而非常规。在尼加拉瓜发生的一次地震,孟加拉的一次潮汐(tidal wave),墨西哥出生率的改变,世界经济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完全渗透——所有这些都产生胜者和败者,并因此改变了各种竞技场内的力量平衡。通过其特别的意识形态和国家组织,现代国家在19世纪和20世纪曾处于现存竞技场扰动(destabilization)的核心。转型国家领导者的意识形态核心是,在各种竞技场,甚至是社会最边远的角落里,创造一个霸权的势力(presence)——唯一的权威支配。目标是要深入地渗透社会,以塑造全社会的个人为自己在重要性地图上位置定位的方式。国家的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the state)是要影响像这样的范围深远的支配。它包括纵向联系起来的国家部门——这些部门被设计出来达到领土内的每个地区,还包括专业化的成分,以强化国家的意义和合法性体系(例如,学校),制定普遍的规则(立法机关),执行那些规章法令(官僚体系)、裁决(法院)、威慑(军队和警察)。国家主要的政策倡议(initiatives)已经导致新因素(从新思想到人员和现金)的大量泛滥,也导致了通过征税、募兵、搬迁、大规模屠杀和其他方式造成的其他因素的削减。即便是最良善温和的国家也对其所宣称的臣民提出了异常的要求:每周将他们的孩子留在学校里至少30个小时,只能以规定的方式排泄身体的废物,只能去官方许可的医院就医,等等。无论它们具体的计划是什么,国家已经把社会竞技场内现存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打散,并重新挑起争夺支配的斗争。

 

在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各种交锋场(meeting grounds)里,一些社会力量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绑在了一起,或者干脆承认国家是建立所有社会力量规范行为的适当组织。但是,在其他情况下,一些社会力量企图利用资源、社会地位(positions)、人员甚至国家的全部机构来为自己服务。社会中的其他人群,如农民和城市里住在贫民窟的人,已经处于被其他社会力量支配的地位,有时仍然会积极地或悄悄地反抗国家公务人员强加新统治的企图。发生于国家成分与社会力量接合点上的斗争和调解产生了一系列后果。我们可以以三类理想化的结果类型来掌握这些后果。第一类,完全转型。国家的渗透导致地方社会力量的消亡或顺从,从而建立起国家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成分成功地改变了个竞技场内的人们定位自己在重要性地图上位置的方式。被迫移民、外来定居人口取代本地人口、广泛使用暴力,以及其他严酷方法可能抵消或毁灭主导地方的社会力量和重要性地图的轮廓。在没有严重的社会混乱时,社会的完全转型不可能会在一代人之间发生。

 

第二类,国家对现存社会力量的吸纳(incorporation),国家向一个竞技场注入的新的社会组织、资源、符号和力量使其能够利用现有社会力量和符号来建立一种新的统治模式。但是随着国家各种成分适应竞技场的具体模式和力量,它们也被迫做出改变和调整。国家地方性成分的变化可能影响国家整体上的一致性——国家重新分配资源,建立正统,以及实现完全统治的能力。

 

第三类,现存社会力量对国家的吸纳。在这一类型中,国家成分的存在刺激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力量的调解,但是没有使统治模式发生根本的改变。或者在有些情况下,国家介入的新情况的确产生新的统治模式,但是在其中晋升到主导地位的却是新兴的非国家力量。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在人口中产生作用的重要性地图的轮廓都不是国家领导者所设想的那样。国家成分的组织和符号被社会力量所利用。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地方性成分的转化如此巨大,以至于严重破坏了国家实现对社会完整统治的几率。例如,迈克尔·布菜顿(Michael Bratton)表明,在非洲国家市场管理组织机构和农民合作机制的建立如何加速了国家领导者意想不到的安排的产生。农民建立起自己的不正规的交易网络以回应国家规划。布莱顿拒绝那种认为国家机构各个部分和这种第二产业(second economy)之间的相互渗透意味着某种国家统治的观点。“当公务人员接受贿赂而对违法行为置若罔闻时,他们不是在加强而是在削弱国家的权威。而且当公务人员把私人的财富积累和交易卷入公务时——即便只是通过亲属、中间人或雇员来完成——他们就是承认自己不受国家法令的约束。公务人员参与第二产业相当于不顾其不得不履行的社会职责,解构着正式的国家结构。”

 

最终,国家向社会渗透的企图会遭到彻底的失败。国家在地方竞技场里没有介入或缺乏介入导致国家对社会几乎没有转变作用——以及社会对国家的有限影响。不能成功地参与竞技场的斗争——即便是个国家最遥远的地区的竞技场——会影响远在京城的国家(state),因为参与竞技场斗争的失败使国家成分不能从更广大的社会中取得资源和支持。

 

很少有实际案例接近这两种极端的理想化类型,完全转化或完全脱离(disengagement)。大多数都是中间两种类型的变种;在这两种类型中,国家成分和社会力量卷入了一种递归式的关系之中,即互相改变的斗争。事实上,不仅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互相改变,它们也可能通过渗入另一方而使彼此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在这些斗争和调解之中,随着强大的社会力量在特定竞技场内利用国家成分或者国家成分拉拢有影响的社会人士,国家与其他社会部分的界限也许会持续地变动。当国家领导者试图将他们自己与其他人区分开来并视自己高人一等时,国家也只不过是另外一个社会组织。而作为众多社会组织之一,国家也受制于社会竞技场内能够改变它与其他社会力量界限的各种推力和拉力。

 

例如,英国殖民当局曾试图吸纳部落酋长做国家体系的领薪公务人员,以期在非洲殖民地的某些地方扩展其殖民国家的范围。对许多酋长来说,他们欣然接受其所能获得的薪金和其他额外收入,但是往往忽略来自国家官僚体系上级的指令。在这样的案例中,国家和其他社会成分的界限很难划分,而且常处于变动之中。酋长即是官员,但是有时——的确,许多时候——他们只是利用国家机构和资源来加强他们作为酋长的地位。

 

像近来许多学术理论那样,谈论起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时仿佛它们有着明确的界限,就是要忽略转变斗争中某些最为重要的动态。酋长和其他国家雇员和公务人员一样,扮演着各种不同的角色。国家组织可能会成功地使他们在履行国家职责的时候用不同的规范(norms)抑制住某些角色(如,作为亲族关系或部落的一员)。希望塑造特殊的国家规范并抑制其他角色的规范是国家试图为自己的公务人员创造空间——例如单独的办公大楼或者新的都城——的原因之一。假设认为,在国家分配的空间内,公务人员不大可能服从特定竞技场内的斗争逻辑。但是,国家也许不能“掌握”酋长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这导致其他社会力量的规范的统治。


因此,在一个又一个的竞技场中社会力量已经重新组织,以应对野心勃勃的国家带来的新现实。当这些社会力量创造或发现了能够维持有时甚至增加其在国家道德秩序和规则框架以外的社会和经济力量的空间和方法的时候,社会就会表现出统治分散化的特征。这里,国家和社会力量都不能建立起绝对性的霸权;任何社会力量在一个竞技场内或超过一定数量的许多竞技场内达成的统治都不能延续到作为整体的社会。社会力量间针对从个人和集体身份到财产权符号的显著性、到使用武力的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而斗争或平衡,而社会生活则打上了这些斗争和平衡的烙印。人们的重要性地图在这样的社会中仍然保持着明显的不同。

 

即使在那些更接近分散统治理想类型的20世纪的案例中,国家也是一个不能被忽略的因素。国家与其他社会力量的接合点产生于国家与社会的各种竞技场内,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机构在竞技场内制造了强大的存在感,加速了地方力量的再联合。但是国家成分却未能迫使其他社会力量完全转型,甚至没有让国家吸纳所有地方或其中大部分地方的强大社会力量。这种模式与包括全部社会范围的完全统治相对立。在完全统治的情况下,无论作为权威的合法体系,还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威慑机制,国家处于创造和维护社会控制的中心。它的各种成分得到整合和协调,足以在现存霸权统治的各个层面上发挥中心作用。这一统治包括国家直接规范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国家在一定限制内授权的社会的组织和活动。

 

分析国家和社会的接合点时,许多理论家只是单纯地假设完整统治的存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已被大量的自由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和国家主义者广泛用来捕捉国家和社会其他部分的关系。这加强了社会存在完整统治的假设。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不同的理论语境中肯定有不同的意思——例如,在黑格尔和葛兰西的作品中。但是除了他们的不同,对许多理论家来讲,市民社会是一个带有令人惊奇的普遍性的方便术语。形形色色的作者使用这一概念来承认社会中各种不同利益的存在,而与此同时还能以那样一种方式看待这些利益,仿佛在某种程度上整个社会(在许多著述中甚至包括国家)齐心协力朝一个方向前进。注意斯蒂芬在他的有关军人政治(military politics)的著述中如何用一种人神同形的方式谈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必须考虑它如何能为民主制控制军事和情报体系做出贡献。”

 

图为《黑格尔的权利哲学》(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黑格尔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认为它形成于个人的相互依赖、矛盾和合作的需要,这些需要产生了国家;而且是法律和正义原则联接了国家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黑格尔和葛兰西的作品中的不同在于因果关系的方向:是国家创造了市民社会,还是市民社会使国家成为可能?[图源:global.oup.com]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假定在社会力量之间,甚至在冲突竞争的群体之间,存在一个规范性共识或者基本思想的霸权;这一共识代表了主流道德和社会秩序。对于许多作者来讲,市民社会几乎将有关社会的一切结合了起来,无论是财产权或是共同的需要,还是任何其他因素。直到最近十年左右,大多数理论家都断定国家和社会之间有密切关系。这种理解并不是说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从没有张力,或对于二者之间的分界没有问题。中间权利(pouvoirs intermediares)的概念,即中间机构(intermediary institution),已被用于表示一种市民社会——在这种市民社会中,各种组织在国家统治下保持着一定程度的自主权。这样的自主权使国家与非国家性组织之间的不同点成为可能。
 
但是批评的论点是在大多数社会科学著述中,国家和市民社会彼此加强,即便是在他们的差异更为明显的时候也是如此。获得广泛承认的规范、财产关系或贯穿社会总和的各种组织的社会行为的方式,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即市民社会的存在——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并使其在不用诉诸武力威慑或在不用浪费可以使其瘫痪的资源的情况下进行统治。矛盾可能在具体问题上爆发并持续,但是在相互作用和竞争的规则上各方达成默契。很大程度上,是合法的国家体制制造了对构成市民社会的组织和活动自主权的限制。
 
直至最近在拉丁美洲、东欧甚至西欧オ发展出一种话语方式;它更加认真地考虑市民社会与国家对抗的可能性。即使在那些抱持这一观点的人中间,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张力也在总体上被看做处于这两个一体化的实体之间。市民社会仍然是不同利益的累加,它在某一层面上朝单一方向前进。总之,他们试图推翻国家的道德秩序而施加自己的道德秩序。
 
通过这样的市民社会观点来分析国家与社会的接合点存在着几个问题。举例来说,如我在本文其他地方所讨论的那样,即使在市民社会内部,各种社会力量也不总是集合的和包罗万象的,以至于会导致对基础观点的垄断。我们需要对市民社会的构成因素有一个更加细致的理解,而不是假设它只是由那些企图在社会上制造一种和谐共识的利益集团和私人志愿组织组成的。而且,对市民社会的一体化观点(integrative view)完全忽略了统治分散的情况。社会和市民社会不是同义词;社会各种竞技场内的不同源的斗争——社会力量向不同方向发展——也极大地影响着国家。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最经常被使用的方式没有给这些争夺社会道德秩序的分散的社会力量留下余地。正如查赞(Naomi Chazan)指出的:“市民社会只包含后来成为一个复杂不同的社团舞台(associational scene)的一部分。使那些市民社会所包含的群体与其他组织区分开来的是它们局部的性质:它们与国家分离,但是与国家打交道。”社会作为整体可能包括其他有组织的成分(并不只是处于边缘的个体),这些成分不直接与国家接触,努力创造它们自己的规则和道德秩序。

一些重要社会成分反抗国家,声称自己是具有最高权威的社会组织;许多当代社会已经包容吸纳了这些重要成分。一些社会力量对国家的装模作样并不买账,同样对市民社会故作姿态地反对国家也不买账。它们与国家处于一种抵抗关系(公开的或隐蔽的),或者处于一种它们寻求改变和利用国家的某些部分为自己服务的关系。类似地,它们对构成公民社会的其他力量的态度往往从没兴趣到彻底的敌对。
 
社会各种各样的竞技场及其中的各种互动是一个大漩涡,每一个社会和其国家的特定的历史结果都在其中酝酿。国家的最终形式(民主制或其他类型的政府形式)、其目标、其能力、其规模、特定社会力量对其的主导或者其自主权,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形式、意义系统、能力和自主权,所有这些都是由社会竞技场内的斗争和调解、各竞技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不会自然而然地建立自己的统治。事实上,它们可能最终和那些转型的国家一样,最终都要被转化。
 
扼要地讲,学者们需要问这样一个问题:各种竞技场内的斗争是否且如何持续到另一些竞技场,而且,可能的话,持续到完整社会的统治之中。在一个竞技场的斗争与调解中产生的资源和支持被转移到社会其他领域,能创造一个完整的统治吗?完整统治,无论是由国家、阶级、市民社会还是其他群体达成的完整统治,均来源于对从一个竞技场转移到其他竞技场的活动中获取的资源和支持的重新分配。对于西德尼·塔罗(Sidney Tarrow)所说的社会中的“重大问题,混乱的冲突和根深蒂固的社会经济裂痕”,我们不能理解为与更加有限的竞技场冲突无关。人们是在后者之中“组织其与国家的关系,调和或解决利益冲突,并试图在政治上适应更宽泛的社会压力”。任何社会力量,包括国家在内,其发展内聚力、获取物质和象征资源以在全社会表现一个有意义的存在的能力取决于其在较小的竞技场内的表现。在那些竞技场中,其统治的成功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近似于完全转型,或者至少吸纳了现有的社会力量),才能创造资源,以运用于其他竞技场斗争之中,且最终运用于全社会。社会力量——从阶级到国家——是否能成功地成为完整统治的基础,还远非我们所能预料。
  
*本文节选自乔尔·S·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李杨、郭一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为了排版与阅读便利,本文删去了原文的注释及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封面图为韩国国民在光化门广场戴面具参与抵抗财阀的集会。[图源:nip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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