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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2018年至2023年深圳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数据报告(上)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最终极、最具威慑力的手段。本文利用Alpha案例库通过对2018年至2023年深圳市范围内的85份裁判文书的搜集和整理,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深圳市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01整体情况2018年至2023年,深圳市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量为85宗。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自2019年起有下降趋势(上述数据应受到了裁判文书公开数量减少的影响)。六年间,深圳市法院受理的首次执行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执行难”问题长期未决,人民法院因而也在不断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力度,如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公检法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未来作为有效制裁手段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量应将呈现上升趋势。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53宗,二审案件有30宗,再审案件有2宗。因绝大部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故绝大多数被告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或再审,进入二审、再审的案件数量较少。02裁判结果分布(一)一审裁判结果在53宗一审案件中,有49宗案件能够查询到公开的裁判文书,其中自诉案件15宗,公诉案件34宗。34宗公诉案件均作有罪宣判,而15宗自诉案件中,有罪宣判1宗,占自诉案件的6.67%;撤回自诉5宗;6宗因缺乏罪证的实体问题而被裁定不予受理;2宗因程序问题被驳回自诉。可以看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模式为公诉、自诉两种路径(具体路径详见下文图例及分析),实践中还是以公诉案件为主。这是因为,自诉程序的启动有程序性要求,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需自行搜集组织证据并提交其曾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证据,和证明被执行人事实犯罪行为且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与之相较,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调查取证上更加快速、有力,故而公诉案件中作有罪宣判的比例较高。(二)二审裁判结果30宗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有20宗,占比67%;改判3宗;发回重审4宗;撤回上诉3宗。整体上,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比例较高。二审决定发回的案件中,有1宗案件是基于程序不合法,4宗案件是基于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二审改判的案件中,有1宗案件是被告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再次向被害单位赔偿部分执行款项,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二审改判对上诉人适用了缓刑。另外两宗案件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予以了纠正。可以看出,二审实体上以维持原判为主,主要纠正程序上错误予以改判或发回。这是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刑事犯罪,但有有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这一要件在侦查阶段即被赋予较为严格的审查,需具备充分的证据指向,方能被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一审的审理最终被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般实体上认定不会有太大的偏差。03裁判要旨(一)执行依据
从上面的执行依据分类统计可以看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程序所依据的文书类型的分布状况。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依据为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占91.43%,其中执行依据为调解书的占2.86%。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所作的裁定而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仅占8.57%。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将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也明确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但司法实践中,因执行和裁决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侦查的数量较少。这是由于调解结案和仲裁裁决的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一般能够主动配合调解结案的当事人,都是有一定的履行意愿才会同意和解,进而在调解结案后也能按照和解事项主动履行,逃避执行的概率较低。而对于仲裁案件,本身约定有效仲裁管辖的案件数量就少,而仲裁案件一般又都是争议较小的,较为简单的商业交易引发的纠纷,另仲裁活动较诉讼活动周期较短,且一裁终局,行为人实施逃废债行为概率降低,故最终被有罪判决的案件数量也较少。(二)基础法律关系在涉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裁判文书中,基础法律关系以民间借贷、房屋租赁等合同居多,其中涉及拒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的占88.57%,涉及不履行行为义务的占11.43%,其中到期后拒不配合腾退房屋又占多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诉讼类型有关。确权类诉讼的判决一般无需当事人配合,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确认某房产归谁所有,权利人可依据生效判决自行前往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而给付型诉讼的判决一般以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金钱或行为义务为主,也只有在给付型判决中才会发生行为义务人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情形。实践中,因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的诉讼较为多见,出现拒不履行某项行为义务时大部分当事人可以自行化解,少部分转为经济赔偿,只有少量的需要人身配合才会进入诉讼。而一旦生效判决作出,行为义务人多数能够主动配合履行,因此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少之又少,所以因拒不配合行为义务而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然占比较少。(三)犯罪主体目前司法实践中以单位形式决策,体现单位犯罪意志的拒不执行行为屡见不鲜,故2015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本次检索范围内作有罪宣判的案件中,犯罪主体均为自然人,不包含单位。对涉案单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法院采取了援引单位犯罪相关条款对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个人进行定罪量刑的方式【(2019)粤0303刑初517号】。(四)司法强制措施从判决书记载的情况来看,有22.86%的案件执行法院对妨害执行活动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5.71%的案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而71.43%的案件是未采取过强制措施的。《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共规定了12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表现,其中除了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的情形需要先对行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外,其他情形均不以司法拘留作为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五)定罪行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共规定了12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表现,其中隐匿、转移财产或无偿、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是主要犯罪行为,共21宗,占比60%;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的有8宗,占22.86%;拒不退出房屋、土地的有7宗,占20%;以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有2宗,占5.71%;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的有1宗,占2.86%。(六)量刑情况35宗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共涉及被告人37人,其中接近四分之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监禁刑,四分之一左右被宣告缓刑或单处罚金。20人被科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11人被科处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5人处拘役,8人宣告缓刑,7人处罚金,其中1人单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是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一般的直接侵犯他人生命或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相比,造成的社会危害较轻,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处罚多以轻缓为主,对涉案被告人多科处较短刑期的监禁刑或适用非监禁刑。结语以上为2018年至2023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整体适用情况、裁判结果分布、裁判要旨数据和简要分析,整体上可以看出该罪名虽相较于其他刑事案例数据不多,但一旦被提起公诉定罪量刑的概率较大,且二审维持率高。下篇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提供实务性的建议。




供稿:广东坚果律师事务所  聂红璐 

审稿: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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