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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院:仲裁程序开始后被申请人破产的仍可仲裁

本文原文于2021年7月12日发表于Kluwer Arbitration Blog,相关注释已省略。


疫情下经济衰退导致2020年美国公司破产率创10年以来新高。随着经济支持计划逐步收尾,目前呈下降趋势的欧洲企业破产率预计将在短期内急剧上升。由此催生的破产与仲裁的紧密联系,又衍生出诸如行为能力之类的问题。


瑞士最高法院在2009年的一份判决中认为,已破产的波兰实体不再具有参与仲裁程序的行为能力。然而,该法院在2012年的另一判决中却给出了不同的结论。在2012年判决中,法院采取了略微不同的路径对行为能力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破产的葡萄牙实体具备成为仲裁程序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此前,我们已对这两个判决有所讨论(具体请参见: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12/12/05/insolvency-and-arbitration-swiss-supreme-court-revisits-its-vivendi-vs-elektrim-decision/)。


2021年3月1日,瑞士最高法院就5A_910 / 2019案作出判决,对上述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引。该案涉及一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法院认为,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的破产程序也被启动。



争议背景


瑞士最高法院5A_910 / 2019案判决涉及承认和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的一份仲裁裁决。该案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破产,后经债权人同意,破产管理人将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转让给其前董事及债权人之一A。A最终败诉并被命令支付该次仲裁程序的费用。在随后的执行程序中,苏黎世州法院顺带承认了该费用裁决,并宣布其可执行。A向瑞士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应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因为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的规定,有关争议事项不可仲裁。


法院说理


瑞士最高法院驳回了A的上诉。法院认为,根据瑞士法,如果外国仲裁中的瑞士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后破产,那么针对该方当事人的请求本身并不丧失可仲裁性。

1. 破产程序启动后提出的请求不可仲裁



首先,瑞士最高法院指出,根据瑞士法律,对已经破产的瑞士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要求不可仲裁。因此,针对在提起仲裁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瑞士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在瑞士是不可执行的。破产程序启动后,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根据瑞士法院的请求表(Schedule of Claims in Swiss Courts)所包含的救济手段对破产一方主张权利。请求表最初由破产管理人制定,其中收集了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列。因此,对破产当事人提出额外权利要求就意味着对请求表本身提出质疑。由于常规国内法院在这些程序中具有专属管辖权,针对瑞士籍破产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因此不具有可仲裁性。

 


由此,涉及破产的权利要求构成任何经济利益争端(Cause de nature patrimoniale)均可仲裁之规则的一个例外(判决书第3.6段)。



2. 破产程序启动前提出的权利要求仍可以仲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推论仅适用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启动的仲裁。根据瑞士最高法院的观点,在仲裁程序中,对于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破产前提出的仲裁请求,未必适用前述推论。瑞士最高法院将这种情形与常规国内法院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破产的情形进行了比较。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瑞士法院审理案件期间破产,诉讼程序将被搁置,并由债权人决定是否应继续诉讼(判决书第3.10段)。如果债权人决定继续诉讼,那么法院判决将对破产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这一实践,原则上也适用于瑞士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陷入破产的外国法院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法院搁置诉讼程序,而债权人随后决定继续进行该外国诉讼,则该外国法院对破产瑞士当事人的判决对瑞士的破产程序具有约束力(判决书第3.12段)。

因此,瑞士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就没有理由使仲裁事项本身失去可仲裁性。该等程序产生的仲裁裁决将具有可执行性,并对瑞士破产程序产生约束力(判决书第3.13段)。

主要启示

士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使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仲裁中的权利要求一般仍可仲裁。这与仲裁裁决被赋予与内国和外国法院判决相同待遇的原则相一致。


然而,如果仲裁庭未能搁置程序以允许债权人决定是否继续,前述结论是否仍然适用并不完全清楚。最高法院对内国和外国法院相关程序的援引表明:搁置程序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安全起见,在针对瑞士债务人的仲裁中,如果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期间陷入破产,则申请人应向仲裁庭申请搁置仲裁程序。



破产程序启动后,对破产的瑞士当事人提起仲裁程序很可能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权利要求不可仲裁。对于针对破产债务人的权利要求的可仲裁性,瑞士最高法院采取的路径区分了开始在先的仲裁程序和破产程序启动后开始的仲裁程序。正如2021年3月出版的《国际律师协会破产与仲裁工具包》所指出的,该工具包旨在:在[...]仲裁程序的一方也受制于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提供指导”,这种区分不是瑞士独有的特点,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在遵循。

 


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国际律师协会破产与仲裁工具包》在同月发布,当然只是巧合。不过,这确实表明这个话题变得愈加值得注意。在可预见的未来,关于仲裁和破产之间关系的许多未决问题肯定会使得仲裁庭和法院变得十分忙碌。就此而言,瑞士最高法院及时就一重要问题作出了判决。



瑞士最高法院5A_910 / 2019案判决原文:https://www.bger.ch/ext/eurospider/live/de/php/aza/http/index.php?lang=de&type=highlight_simple_similar_documents&page=1&from_date=&to_date=&sort=relevance&insertion_date=&top_subcollection_aza=all&docid=atf%3A%2F%2F135-III-470&rank=8&azaclir=aza&highlight_docid=aza%3A%2F%2F01-03-2021-5A_910-2019&number_of_ranks=986

*本文由HKIAC上海代表处实习生孙兆淇(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翻译,已获作者授权。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本文原文于Kluwer Arbitraiton Blog刊载网页。

说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关于作者

Eliane Fischerrothorn legal 合伙人Eliane Fischer的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和国际仲裁。她专注于复杂的国际建筑和工程案件、石油和天然气纠纷,销售、供应和分销合同,合资企业及并购后纠纷等业务领域。Who is Who Legal称赞她 “对建筑业的出色知识”,她的战略和直截了当的思维以及她为案件带来的特殊想法
Eliane在瑞士弗莱堡大学(硕士学位)和日内瓦国际关系及发展学院(国际事务硕士)完成了法学教育。Eliane具有瑞士执业资格,通晓德语、英语和法语。
李柯文(Kevin Li)rothorn legal 律师李柯文先生专注于合同和公司纠纷方面的业务,为客户提供复杂跨境纠纷方面的咨询意见。在加入rothorn legal之前,李柯文先生是柏林高等地区法院的法律实习生,期间曾工作于华盛顿特区的世界银行集团特别诉讼处和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德国知识产权诉讼部。他的博士论文研究了国际公法中的治外法权问题。
李柯文先生曾于慕尼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巴塞罗那大学学习,通晓德语、英语和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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