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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uwer Mediation Blog | 姚定国:调解——为何选择香港

姚定国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3-10-16


调解是一个保密的过程,由公正的第三方(调解员)协助争议方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潜在的商业伙伴有时也会聘请出色的调解员来协助交易过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尤其是律政司,十多年来一直在推动调解程序的适用和发展。《调解条例》于2012年6月制定,并于2013年1月生效,旨在促进、鼓励和便利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及保护调解通讯机密性的条例。在《调解条例》下,调解服务的使用者和参与调解的谈判代表清楚了解在调解过程中一般必须保密的内容,以及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披露哪些调解通讯。

律政司除了制定《调解条例》,亦积极研究、咨询并通过了《道歉条例》。该条例于2017年12月生效。《道歉条例》作为全亚洲首部道歉法例,阐明了一方当事人进行道歉的法律后果,即明确指出在相关诉讼中(不局限于民事诉讼),承认过错的证据通常不会被法庭接纳为对承认过错方不利的证据。同时,这也是第一部将事实陈述纳入道歉定义的道歉立法。“道歉”的广泛定义减轻了那些有意道歉、但同时担心这部分与道歉有关的事实陈述会作为证据被法庭接受的人的顾虑,如 Robinson v Cragg  (2010 ABQB 743) 一案中由拿大艾伯塔省皇座法庭所作出的判决。

香港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人与地主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改革,特别表现在大力推动将投资调解作为主要改革方案之一。早在 2019 年 2 月,律政司与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AAIL)合办的2019 年度 ISDS 改革会议,其主题为“规划未来之路”,并邀请了众多知名演讲者来分享他们的知识与经验。尽管有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香港特区政府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和AAIL合作,为第三工作组举行了一次虚拟的闭会前会议,为讨论在 2020 年 11 月的ISDS 中使用调解做出贡献。2021 年 10 月,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律政司与UNCITRAL和AAIL为讨论“第三工作小组在 ISDS 中使用调解”举办了为期 2 天的混合式闭会期间会议。此次活动是UNCITRAL工作组首次在香港举行闭会期间会议,为香港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的调解条款和规则方面分享经验、以及工作组起草投资调解条款和指引范本方面作出有力贡献。

以上种种,均显示了香港特区政府在发展国内外调解方面的坚定承诺。

香港在确保高素质的调解员方面效果卓然。虽然香港本地以及国际调解的众多培训机构均可在香港提供调解培训服务,但是这些培训机构需要向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HKMAAL)申请获得课程认定,这些培训机构的学员才可以申请成为HKMAAL认可的调解员。HKMAAL是一个非法定的行业主导的调解员认可机构,主要负责认可调解员资格、维护相关标准和纪律程序等重要功能。HKMAAL设有三个调解员名冊,即综合调解员名冊、家事调解员名冊和家事调解监督员名冊。寻求高素质调解员的人们可以访问该协会网站,以浏览相关调解员的简历资料,这些被 HKMAAL认可的调解员包括但不限于资深大律师、大学教授、医学专家、银行、航运、建筑等专业人士,并且,若想成为被认可的调解员,是不受国籍或居住地限制的。因此,香港拥有多元化背景的调解人才,为本地或跨境争议当事人提供服务。

香港是亚洲国际都会,其中很多调解员同时拥有在香港以外的律师资格,例如澳大利亚、英格兰和威尔士、中国内地、新西兰、新加坡、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资格。这些律师及调解员具有广泛的国际视野,擅长处理跨境纠纷。此外,在语言方面,大部分调解员都兼备中英双语能力(中文包括粤语及普通话)。且有一部分调解员掌握如法语、德语、日语等多种外语。选择在香港进行调解的当事人,不仅会得到香港合资格的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大力支持,还可得到80多家外资律师事务所和1,000多名在香港执业的注册外国律师的支援。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当事人希望获得香港的调解服务但无法亲临香港,当事人可以联系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有限公司(eBRAM)。eBRAM是一家独立的非盈利组织,其使命是提升香港的仲裁及调解服务水平,通过融合创新技术进行在线调解,来满足跨境争议解决服务高速增长的需求,提供有效的线上争议解决服务。此外,eBRAM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端以及软机器人等尖端技术,开发出“eBRAM COVID-19线上争议解决平台”。该平台的推出亦彰显了香港致力于提供高效在线争议解决方式以应对与 COVID-19 相关争议的决心。

香港是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户。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士也许知道,粤港澳三地的法律部门已着手在相关方面进行部署。虽然香港、澳门和广东有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成立将促进:
(一)出台一套统一性的大湾区调解员资质、资格认证等标准; 
(二)组成一支分设于三地的大湾区调解员地方小组; 
(三)制定出“适用于跨境争议的调解规则最佳实践”,以及“调解员行为准则最佳实践”。

这些标准和最佳实践指导不仅可以增强公众在大湾区进行调解的信心,并将协助已获资质认可的大湾区调解员以提供更优质的调解服务,进而促进调解程序在整个大湾区的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于2021年12月的正式颁布与近期的生效。显而易见,调解在香港,以至整个大湾区,都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

鉴于世界解决争议的发展趋势是以当事人可控制结果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以及香港处于中国内地(世界第一大贸易经济体)门户位置的这一事实,解决争议以及進行交易的调解正蓄势待发。凭借香港优良的调解基础,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促进调解的坚定承诺,会有更多寻求有效调解服务的人士将香港作为他们的首选。同时,我们诚挚欢迎各方有志于发展调解事业的专业人士加入香港团队。

本文原文为英文版本,载于Kluwer Mediation Blog,2022年2月2日版,由树仁大学19法商学生刘云帆及城市大学20法学生林力峰协助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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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关于作者

姚定国(Ting-kwok IU )郭吴陈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
姚定国律师是郭吴陈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律师。他亦是一邦国际网上仲调 (eBRAM)的董事。姚律师是资深的调解专业人士,现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辖下的香港调解委员会以及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的在册调解员。这两个机构均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框架下《投资协议》的指定调解机构。在国际上,姚律师是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在册调解员。
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他为香港律政司提供了关于《道歉条例》立法的法律咨询。《道歉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目前,姚律师是香港律政司调解督导委员会委员。
姚律师拥有仲裁与争议解决硕士学位,并担任(1)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客席教授;(2) 香港恒生大学的客席教授;(3) 英国法律大学第一位常驻香港的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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