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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实体部分二】只留清气满乾坤——王现敏案二审辩护意见

吴老丝 格格也是安吉拉
2024-09-15

8月2日,横跨三个月、为期十一天的王现敏案二审庭审告一段落。当日,吴丹红律师在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本文为第三部分,接上文【2/3 实体部分一】。请点击公众号查看完整版。


第三部分

关于洗钱罪



洗钱罪的侦查程序违法

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洗钱罪不属于监委调查的范围,事实上长治监委也没有对这个罪名立案调查,也就是说洗钱罪这个罪名没有任何立案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手续是刑事案件的起点,没有立案手续,后面的程序都是违法的,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的辩护人就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观点,但没有被一审法院采信。参考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3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观点是因具体的罪名在侦查阶段并没有立案,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进而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回到本案中,洗钱罪不属于监委管辖且没有立案,一审公诉机关因该罪名所出示的证据均不具有合法性,该罪名不应被认定。



本案不成立受贿罪,洗钱罪更不成立

在前面的辩护意见里,辩护人已经充分阐述1000万不是王现敏的受贿款,不是赃款、不是黑钱,且王现勇使用款项的行为是合法有效、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相关的行为后果归属于都阳公司,本案指控洗钱罪,存在循环论证,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关于洗钱的司法解释发布后,我们也没有见过这样的洗钱罪。一审认定转买房款就是洗钱,可是本案中转来转去不都是都阳公司的财产吗,房子是都阳的名字,所有的收益都在秦某阳的名下。王现勇在庭上曾问过出庭检察员,哪个时间节点,是他洗钱罪既遂,就是洗钱成功了。是开公司,是买房子,还是付房款?公司在秦某阳名下,房子在公司名下,买房的盈利也在公司名下,怎么就被认定为是王现敏王现勇的利益了呢?公司法都不敢这么认,怎么更为严谨的刑事法可以这么认?一审公诉人和二审检察员都没法说清楚,王现敏王现勇应该通过什么样的财务手段,把秦某阳的一千万洗到自己口袋里,也没法说清楚所指控的具体哪个行为可以认定洗钱成功了。


一审认为,本案中的洗钱罪涉及的金额是409.507万,汇款时间是2021年5月份,上诉人2021年4月29日即被留置,如何能够控制5月11日、5月29日的支付房款行为?又如何构成洗钱?一审认为这是都阳公司用来买房的资金,并认为是供被告人女儿王某阁居住的。但庭审调查过程中已经查清的是,都阳公司投资的商用房是为了盈利,是带租户的,目的是获利后出售。而王某阁在上海一直有自己租住的房屋,离她工作的单位相对较近,购买的房屋离她较远,她也不可能去居住。实际上也没有提供给王某阁居住。因此,一审认定以买房方式供上诉人享受相关利益的结论不成立。


尊敬的合议庭、出庭检察员:本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错案、冤案,是调查机关和一审法院冤枉了我党优秀、廉洁的好干部王现敏。近二十年里,我办过几十起职务犯罪案件,从省部级官员到普通国家工作人员都有,但凡是贪官,几乎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腐败不是一夜之间,而是日积月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从几十万到几百万,再到几千万,胃口越来越大,胆子越来越大,他们根本管不住自己的贪欲,最终东窗事发。可是反观王现敏呢,他主政的长治县,据说是山西煤老板最多的地方,钱最多的地方,可是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竟然没有查到王现敏收过任何一个煤老板的钱。如果能查出任何一起像样的受贿案,随便拎个几百万出来,监委都不会拿十年前买朋友二手车的几万块差价大做文章,不是吗?但凡能在王现敏大权在握时,查到他收受任何一位老板送钱,都不至于拿他卸任后让自己哥哥去帮忙的完全没进入自己口袋一分钱的秦某阳大做文章,不是吗?从长治的上党盆地,到山西的太行山,中间有无数的过度山坡、丘陵和高地,地形肯定是逐步发展的。从山西太行山,到西藏的喜马拉雅山,中间也有无数的过度和连接山脉,不可能从上党盆地一步就跨越到喜马拉雅山。同样道理,在任期间不收秦某阳一分钱的王现敏,也不至于在卸任后狮子大开口,突然要人家一千万。这完全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我代理这个案件几年,跟王现敏一家交往几年,已经非常确定这就是我党非常清廉的一位陈行甲式的官员,他有政治信仰,有政治抱负,所以他在全是煤老板的上党区出淤泥而不染,所以他为政府省下几个亿也始终没拿其中一毛钱,所以夫妻两个二十多年的存款只有区区四十万,所以他的独生女儿买房子连首付都拿不出还得卖掉自己的公务员小区房,所以他们家生活非常简单节省。王现敏如果要钱,当刘广州给他行贿1500万时,他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笑纳现金,而且后面还有更大的利益呢,为什么拒之不收,然后大费周章地去接受秦某阳上海注册公司,然后一顿操作猛如虎,就怕世人不知晓,惹得一身骚腥味,还是没有一分钱呢。本可以天黑月高你知我知的受贿,整出一个拉亲哥入局却没有任何好处的二百五场面呢?


本案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很简单,但难在我们如何坚持原则,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形势之下,如何理解立法精神,严防冤假错案,严格准确适用法律是对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重大考验。在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形势下,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要顶住压力,不能按照纪委监委既定的调查目标和方针,把好事实、证据关,发挥独立审判精神,不受非正常因素的非法干预。当我们多年以后回顾这个案件,还能坦然地说,当年我坚持公平正义,作出了正确的裁判,我无愧学法律的初心,和头顶的国徽。


最后,恳请合议庭坚持以法庭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偏不倚,实事求是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基础上,依法判决王现敏无罪,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吴丹红

                               2024年8月2日 


(本辩护意见分为三部分,此为第三部分。请点击公众号查看完整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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