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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新增理事在关注什么?——满洪杰副教授篇 | 学刊

2016-12-15 程炳坤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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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3022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理事简介:满洪杰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民商法学),法学博士后(人权法学)。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医事法学、人权法学。其所著颇丰,有专著《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人权知识法官读本》(副主编)、《物权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副主编)等。其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于2000年-2009年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其现任社会兼职有: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卫生法研究会理事、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等。


1
《泰国<全民健康保障法>及其对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启示》


出处:《法学论坛》2016年第4期


【摘要】泰国《全民健康保障法》为我国的医疗保障改革提供了可参考的样本。该法立足于泰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为所有国民提供了普遍的免费医疗保障。该法所建立的全民健康保险计划以一般税收作为资金来源,通过医疗资金管理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分离,以及按人头付费的方式,控制医疗成本。该法满足了全民的健康需求,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获得性,促进了健康权利保障的平等性,保障了国民避免因病致贫的权利。我国的医疗保障改革应以公共税收作为全民医保的主要经费来源,以无差别的全民医保保障医疗权利的平等性,同时必须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


【关键词】泰国; 《全民健康保障法》;医改; 健康权利;立法;


2
《论成年被监护人医疗决定问题:以被监护人意愿为中心》


出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摘要】:随着成年监护的定位转向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知情同意原则在医患关系中获得主导地位,应当如何为成年被监护人做出医疗决定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并为各国成年监护立法所重视。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着决定主体不明、对被监护人意愿缺乏尊重等问题。为此,我国应建立以被监护人意愿、意定监护人决定、法定监护人决定为顺序的决定模式,并考虑其他亲属的意愿。监护人的医疗决定权从监护开始时产生,被监护人的意愿可基于保护其利益的需要受到限制,监护人的决定则应受医疗伦理审查以及监护管理机关与法院的监督。被监护人参加治疗性试验应符合医学伦理的要求和被监护人的意愿。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监护人可以决定对被监护人实施安宁缓和医疗。


【关键词】成年监护;医疗决定;知情同意;监护职责;


3
《论我国海洋安全法治的构建》


出处:《学术交流》2014年第9期


【摘要】海洋安全是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我国处于"海洋不利"态势,海域争端、海上通行威胁、海洋资源利用、海上信息安全、海洋环境污染成为海洋安全的主要风险。保障国家海洋安全,法治为必由之路。近年来,日本、加拿大、美国等主要海洋国家,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海洋立法,建立了海洋安全协调机制,将海洋安全上升到法律层面。我国应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实现《海洋国家战略》的法律化,建立海洋安全协同机制、综合性海洋行政执法体制和强化海洋应急机制,完善海洋权属法治,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化。


【关键词】海洋安全;国家战略;海洋信息安全;


4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与公私法的互动——以民法上人格的变迁为例》


出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摘要】:<正>公私法的分野,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划分。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目标下,公法与私法之间又紧密衔接,相辅相成。现代私法精神基础是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①罗马法以来,对于人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是由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所定义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能力的享有者"和"人际关系的参加者"。另一种观念则是"有尊严的人",源于17到18世纪的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 公私法;民法保护;盖尤斯;优士丁尼;国家法律体系; 人格主义;大陆法系;近代民法;现代民法;


5

《从“黄金大米”事件看未成年人人体试验的法律规制》


出处:《法学》2012年第11期


【摘要】"黄金大米"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人体试验法律规制的关注。对于未成年人参与人体试验,参与主义观点和保护主义观点的论证表明,法律应在满足未成年人特殊健康需求的同时给予其特别保护。我国相关法规对未成年人可以参与的人体试验类型未加限制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完善。同时应当明确规定通过学校招募未成年人参与人体试验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黄金大米"事件暴露出我国现行伦理审查机制存在的根本缺陷,以及在后续监管上的不足。对学校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查,应当体现社区、教育界、学生利益的代表性。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人体试验中,应以未成年人作为知情同意的主体。试验者应根据试验及未成年人受试者的特点,以适当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在学校人体试验中,应当防止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知情同意的不当影响。


【关键词】黄金大米;未成年人;人体试验;法律规制;


6
《荣誉权作为独立人格利益之质疑——基于案例的实证分析》


出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摘要】:1994年以来各地法院审理的30件荣誉权纠纷案件可以类型化为荣誉获得纠纷、荣誉维持纠纷、荣誉归属纠纷、事迹、身份纠纷、荣誉冒用纠纷、荣誉标志物纠纷、荣誉待遇纠纷等。法院认可的荣誉仅仅表现为"荣誉称号"的评价,而"荣誉感"不同于荣誉。荣誉的获得、维持和归属,应当由荣誉授予者根据荣誉产生的基础关系作不同处理,"获得荣誉"不应当成为一种人格利益。荣誉标志物纠纷实质为物权纠纷。与荣誉有关的物质利益因基础关系而异,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荣誉物质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的荣誉权纠纷是多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混合体。由于荣誉这种"评价性利益"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在将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应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关于荣誉权的规定。


【关键词】荣誉权;荣誉称号;人格利益;评价性利益;


7
《论医学人体试验中的侵权责任——以比较法为视角》


出处:《法学论坛》2012年第5期


【摘要】: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未对医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加以区分,对其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也有不同认识。在美国,法院渐趋认可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为独立诉因,在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则分别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并区分治疗性试验和非治疗性试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将人体试验作为一般过错侵权,并在涉及药品的案件中适用产品责任。荷兰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晚近的立陶宛《生物医学试验法》规定了人体试验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侵权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医学人体试验;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比较法;


8
《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谬误?——“Right to Honour”的比较法考察》


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摘要】《民法通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受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7条的影响。但从作为人格权理论源头的罗马法的actio iniuriarum,到对人格利益保护持不同态度的法国法和德国法,以及深受德国法影响的前苏联法,均将honour作为人的主观自我认知。Honour强调了人在自我认知上的差异性。在当代,honour这种差异性人格利益逐渐让位于强调平等性的人格尊严(dignity)。在大陆法系法律语言环境中,honour从不是以"荣誉称号"为内容的人格利益,《民法通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缺乏比较法基础。


【关键词】荣誉权; 比较法; 人格利益; 自我认知;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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